木兰乡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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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乡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乡党政办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乡党政办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乡党政办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乡党政办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村(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3.考核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乡政府对各部门、各村(居)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乡党政办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乡党政办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九条 乡党政办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条 乡党政办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乡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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