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法说案】 服兵役军龄和待安置期间是否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法官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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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说案】 服兵役军龄和待安置期间是否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法官这么说

2024-07-13 19: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情回顾

韩某从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在服兵役。2001年被安置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2月,公司决定对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竞聘上岗。韩某竞聘未成功,于2016年4月1日开始待岗。公司也未给韩某安排工作岗位。2016年7月,公司停发了韩某的待岗工资并停缴养老保险。2018年10月16日,公司作出解除韩某劳动合同决定。韩某申请仲裁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裁判焦点

1

某公司解除与韩某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违法?

2

韩某服兵役军龄和待安置期间是否应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工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主张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服兵役以及2000年待安置工作期间应计算为其在某公司的工龄缺乏法律依据。某公司作出解除韩某劳动合同关系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且无据证明其向韩某送达、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某公司的行为违法,应当向韩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判决,某公司解除与韩某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法;某公司向韩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韩某上诉提出,原判未将其服兵役及待分配工作期间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工龄,导致经济补偿金计算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韩某的请求,改判了经济补偿金数额。

法官说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工龄。故韩某服兵役及待分配工作期间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有法律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文 / 审监庭

编 / 研究室

原标题:《【金法说案】 服兵役军龄和待安置期间是否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法官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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