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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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7 12: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雪球App,作者: 基小律,(https://xueqiu.com/3218726420/284398651)

基小律说:

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依然沿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划分。两者在设立、公司治理、股权(份)交易、股权(份)回购、股东知情权、简易减资及简易注销等方面既有一致性规定,也有各自特殊规定。本文根据最新规定,从几个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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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泽传、王钰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新《公司法》共15章266条,在现行《公司法(2018修订)》13章218条的基础上,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公司设立退出制度的完善、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的加强、股权交易规则的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优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的强化等。

一、新《公司法》修订亮点

新《公司法》部分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强化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设置简易注销程序,经全体股东对债务履行作出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但股东对债务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注册资本缴付期限适度收紧,同时配套设置了催缴出资、股东失权以及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股东出资,维护交易安全。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于施行前已设立的公司,采取了过渡期安排,除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应逐步调整至规定的期限以内。对此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做出了进一步解释,要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将根据公司登记数据客观分析和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科学规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以尽量减小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变化带来的影响,实现平稳过渡。

(三)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即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选择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进一步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也可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该名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对于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四)为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对已有较多实践的类别股作出规定,包括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增加简易减资制度,即公司按照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进行简易减资,但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对于简易减资后续分配限制,由三审稿中“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修改为“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进一步降低了简易减资后分配利润的限制性要求,有利于投资者收益的获取。

(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违反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人员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人数的股东所组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对照新《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比较(因国有公司具有特殊性,为方便比较,国有公司除外)。

(一)公司设立要求

(二)公司治理制度

(三)股权(份)交易规则

(四)股权(份)回购要求

(五)股东知情权

(六)简易减资及简易注销

三、小结

通过以上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直接的区别在于人数,有限责任公司人数较少由1-50名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人数较多由1-200名股东为发起人。基于此,前者人合性更强,法律授予其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而未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授予此类法定权利。前者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都更为灵活,而后者需建立更为复杂的组织结构,通常遵循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定。二者在公司设立、公司治理、股权(份)交易、股权(份)回购、股东知情权、简易减资及简易注销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和一致性。在选择公司形式时,应当将自身需求(如是否设置类别股)与两种公司形式的特点相结合,以确定最适合的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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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泽传合伙人、王钰律师原创。尊重原创,标明出处,严禁洗稿,侵权必究。如有合作意向,请直接联系18001966907,[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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