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擅自使用他人支付宝如何定罪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有多少人用支付宝 【典型案例】擅自使用他人支付宝如何定罪

【典型案例】擅自使用他人支付宝如何定罪

2024-07-10 14: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擅自使用他人支付宝,通过“花呗”、“来分期”、“借呗”消费、套现的行为构成何罪?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现代支付方式如支付宝、微信等的出现,冲击着传统的支付方式,在线支付更为数字化、更为便捷,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因现代支付方式存在网络安全风险,客户身份、密码被盗用等问题,也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对象,对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实施的盗刷、冒用等行为时有发生,但该行为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存在较大的争议,导致类似的案件得到不同的认定和处理。本文从犯罪构成方面精析该类犯罪处理原则,以期促进该类型犯罪司法裁断的良性运转。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朋友关系,在日常的接触中刘某某知道了王某某的支付宝密码。2019年4月13日至同年5月22日期间,刘某某在保管王某某手机过程中,擅自使用王某某的支付宝,通过支付宝余额消费201.3元、“花呗”消费6402.93元、“来分期”购买7799元苹果手机一部、“借呗”借款10000元用于其个人消费,共窃得24403.23元。案发后,刘某某已退还王某某现金12800元及一部苹果手机(被害人同意作价7799元)。刘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被动到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00606.23元。

【法官说法】

对于擅自使用他人支付宝,通过“花呗”、“来分期”、“借呗”消费、套现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从支付宝“花呗”、“来分期”、“借呗”消费或提现的行为属于从支付宝中贷款,被告人刘某某冒用他人从支付宝中贷款,并非法占有该贷款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种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支付宝“借呗”、“来分期”等功能是与支付宝签订合同,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系合同诈骗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种行为系盗窃行为,因为被告人通过秘密窃取被害人支付宝“花呗”、“来分期”、“借呗”中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支付宝实名认证后,开通支付宝“花呗”、“来分期”、“借呗”等预付功能时,只是签订相关授权、服务协议等,并没有人脸识别验证,相关协议中均有“在相关服务中,操作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您将承担该行为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等相关表述,即通过“花呗”、“来分期”、“借呗”产生的消费、提现等行为均视为支付宝的实名认证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相关欠款亦是由支付宝的实名认证人承担。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擅自使用他人支付宝消费、提现等功能,侵害的是支付宝实名认证人,并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故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其次,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宝开通“花呗”、“来分期”、“借呗”等功能过程中,不需要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线审核,而是在机器设定好的系统按步骤操作开通即可,并且在后续的消费、提现过程中不用再签订合同,只要在最初使用该功能时签订协议,后期凭密码直接消费、提现。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没有使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或被害人王某某陷入错误认识,在消费、提现过程中无需签订合同,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或被害人王某某也并非受蒙蔽而自愿交出财物,被告人刘某某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再次,开通支付宝“花呗”、“来分期”、“借呗”等功能后,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会根据个人信用、以往消费记录等确定“花呗”、“来分期”、“借呗”相关额度,使用人可以在额度范围内随意消费、提现,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钱款及手续费即可。被告人刘某某在日常的接触中得知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支付宝密码,在此种情况下支付宝“花呗”、“来分期”、“借呗”产生的消费、提现等结果,由支付宝认证人即被害人王某某承担。被告人刘某某在保管被害人手机过程中,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秘密使用被害人王某某的支付宝“花呗”、“来分期”、“借呗”消费、提现24403.23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王某某财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原标题:《【典型案例】擅自使用他人支付宝如何定罪》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