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上半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相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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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苏州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苏大学位〔2017〕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2023年上半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绩合格拟申请进入开题环节人员 (一)成绩合格拟申请进入学位论文开题环节的同等学力人员应于4月11日—4月14日将以下申请材料报送至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 1.《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附件1,一式一份); 2.课程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注:从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平台-“成绩查询”模块打印);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单(打印件); (二)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须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于4月18日—4月20日将审核通过人员的课程考试成绩报研究生院学籍与教学管理办公室复审,复审合格人员,方可进入下一个环节。 1.课程成绩审核要求以各专业学术型培养方案为准。 2.复审材料包括: (1)书面成绩单原件; (2)审核合格的汇总名单电子与书面各一份(模板见附件2,加盖培养单位公章)。 (三)审核和复核通过人员及时确定学位论文导师,交纳学位申请费。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为申请人建立个人档案(留存复印件),适时开展学位论文开题工作。 二、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人员 (一)按照《关于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的通知》将学位论文提交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查重及学位论文盲审。 (二)盲审通过人员,登录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学生端),学号和初始密码均为申请编号,在系统里填报“送审后修改登记”并提交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系统里提交“学生答辩申请”,并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科研记录本; 2.学位论文数据真实性和原创性承诺书; 3.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4.前置学位证书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 6.专家推荐书(原件一式一份)(需二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其中应有一位为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生导师;推荐意见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情况等); 7.课程成绩单(原件一式一份); 8.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打印件一式一份); 9.苏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手册(同等学力人员专用,原件一式两份); 10.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基本数据表(原件一份)。 三、其他 (一)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盲审、答辩都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评价标准不低于同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标准。其开题、中期考核、答辩等培养环节的考核日程安排等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及开展研究生科研记录全面督查工作的通知》提前报备,研究生院将组织人员进行督查。 (二)根据《苏州大学研究生科研记录规范暂行管理办法》(苏大研〔2018〕67号)的规定,为规范科研行为、杜绝学术失范,同等学力人员在参加论文答辩前,应提交科研记录本,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查阅、质疑。申请答辩前必须注明学位论文中的所有数据和资料在科研记录中的具体页码位置,并与导师同时签署学位论文所有数据的真实性和原创性的承诺书,承诺书递交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存档后方可启动答辩申请。其科研记录提交审核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及开展研究生科研记录全面督查工作的通知》执行,未按要求执行的不允许参加答辩。 (三)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属江苏省学位论文抽检范围,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按照《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相关表格可登录研究生院网站-学位工作-相关表格下载。 (五)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收费标准请查阅财务处网站。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23年3月23日 附件1: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附件2:同等学力人员课程考试成绩审核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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