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之新旧重点变化 梳理与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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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之新旧重点变化 梳理与解读(一)

2023-11-27 10: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同步施行,《婚姻法》、《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以及相关具体意见、补充规定等文件均将同时废止。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

 本文将通过梳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条文,与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各个司法解释进行新旧条文的对比,对重点条文的变化进行列举解读,加强对民法典下的婚姻家事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

 变化一、

婚姻无效情形减少,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条款,仅保留三种情形,分别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

解读: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不再作为婚姻无效情形处理,而是另行规定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有权在一年之内撤销该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变化二、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诉讼案件不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在任何时间向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变化三、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为一年,不受最长5年撤销权行使期间的限制。

 解读:

    受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均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不受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撤销权消灭的最长时间限制。这是婚姻家庭编中的因胁迫产生撤销请求权的特殊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可撤销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婚姻法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变化四、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不论是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明确表示为赠与给一方所有。

 解读: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后来《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却又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在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重新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除非明确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外,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的一律按照赠与双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出资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变化五、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或者共有时,需要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否则按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任意撤销权规定处理。除赠与方将自己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之外,增加了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共有房产时的任意撤销权情形。

 解读:

当事人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时,需要签订书面财产约定协议或者赠与合同,但不论是全部赠与或者部分赠与,除非房产更名或者对协议进行公证,作出赠与的一方有权随时撤销赠与,另一方不再享有对该房产的受赠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变化六、

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除了父或者母之外,增加了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仍然是父或者母。

 解读:

  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中,增加了成年子女享有的确认主体资格权利,亲子关系否认诉讼中,仍然只有父或者母亲享有否认的主体资格权利。进一步明确了亲子关系中只有父或者母、成年子女有资格确认或者否认,其他当事人均无权提出。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变化七、

首次明确通过人工授精方式所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解读:

随着医学领域的发展,我国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情形越来越多,需要从法律上对身份予以明确。民法典婚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变化八、

取消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等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法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变化九、

首次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为了生活需要从事的民事活动,对夫妻双方均应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解读: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就是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从事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的活动,不需要双方一致同意,对外均发生效力。比如购买家庭日用品,为孩子报名辅导班等,但是如果是购买或者出售房产,车辆等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用品的,需要双方一致同意。夫妻双方之间可以约定单方可以从事的具体民事活动限制范围,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只在夫妻双方中生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变化十、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包含共同签名举债,对一方举债行为的事后追认,一方行使夫妻家事代理权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共同意思表示的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解读、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的特定债务,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举债全部属于共同债务,而是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包含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按手印举债,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后另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特别指出,如果是夫妻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金额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例外情形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外情形为: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变化十一、

婚内夫妻财产约定扩大至婚前男女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进一步明确结婚登记前男女双方财产约定的合法有效性。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变化十二、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权,不再受制于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只要存在两种法定情形即可有权分割。

 解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如果不提出离婚的,一般不允许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另一方为了避免共同财产权益受损,有权提出婚内财产分割;如果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另一方为了尽到法定扶养义务,法律支持其提出婚内财产分割的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变化十三、

增加协议离婚冷静期两个30日的期限,自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为固定等待期,期满后第2个30日属于离婚登记申请期。 60日内如有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均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读:

离婚必须前后两次都需要亲自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和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两个30日需要注意,第一个30日必须期满才能申请发放离婚证。第二个30日内不到现场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变化十四、

增加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个不受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固定期限的限制。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法 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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