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研讨会的预通知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最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关于举办“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研讨会的预通知 |
关于举办“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研讨会的预通知 信息来源: 深圳建筑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9-01-04 浏览:2535
关于举办“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研讨会的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主要涵盖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四方面的内容,统一了各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的标准,将对施工领域合同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相关人员理解条文具体适用,适应司法解释(二)的新规则,及时调整施工管理方法,本会拟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领域审判员王毓莹法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住建部法律顾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起草组组长朱树英律师等,分别从法官裁判思路和合同履约管理实务的等视角,就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涉及的施工合同“黑白合同”新的认定标准、多份施工合同同时无效的处理、诉前结算协议以及诉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鉴定的意见的认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及优先受偿权的放弃、实际施工人的代位诉讼,以及当前人工材料上涨的调价等疑难问题进行讲解。现接受预报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深圳建筑业协会 协办单位: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会员单位免费参加,参加人员填报本通知附表后,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时间:2019年1月17日下午14:30分;
三、地点 预报名后另行通知(以短信方式发至参会人员手机上);
四、主要讲析内容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五、参会人员范围 1、会员主管合同、法律事务的领导; 2、会员主管合同、法律事务的专职人员; 3、项目经理等项目高层管理人员。
六、有关事项 1、每家会员单位限3人以内; 2、联系电话:于工:83193948;苗工:83462186。
特此通知! 深圳建筑业协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日 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预报名表
单位名称: 序号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备注
|
今日新闻 |
推荐新闻 |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