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因公死亡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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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发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发布, 2004年12月24日起施行)(节录)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节录) 一、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二、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三、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四、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六、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七、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八、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九、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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