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全国首例“准胎儿”获赔抚养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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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全国首例“准胎儿”获赔抚养费案

2024-07-04 09: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被写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央视《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等深度报道

2023年4月18日,国内首例父亲工亡后移植试管婴儿抚养费案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告在父亲工亡一年多后出生,由母亲作为代理人起诉侵权公司索赔抚养费获法院支持。此案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和法律界广泛讨论,再看典型案例,一同学法、懂法,尊法、用法。

【案情回顾】

张某与韩某登记结婚后,在2020年4月到某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在医生建议下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疗,2020年6月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形成胚胎2枚。2020年7月,丈夫张某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时,胚胎尚未移植到妻子韩某体内。

经过诉讼,法院判令某市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韩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韩某于2021年11月产下新生儿,取名为小壮壮。随后,小壮壮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导致父亲工亡的公司支付其抚养费至十八岁。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小壮壮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判决涉案的三家公司赔偿原告小壮壮生活费共计15万余元。

【审判难点】

案件提起索赔请求的是一名1岁半的幼儿,在他爸爸去世时,他还只是一个冷冻的“胚胎”。这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聚焦“人工胚胎的法律属性、享有何种权利”这一法律“空白”,涉及未移植的冷冻胚胎是否具备“准胎儿”的自然属性,小壮壮是否具备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能否将现行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延展至对胚胎权益的保护等方面问题。

【法院观点】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发展,给不孕不育家庭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提出新的问题,现实中,已经出现了涉及试管婴儿的法律纠纷。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过受精胚胎移植是张某、韩某夫妇商定事项,具有确定性,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损应给予权利救济。在约定的时间移植胚胎、孕育新生命,是非常明确的,更是夫妻二人共同的期盼。在治疗过程中张某意外死亡,并不能否定胚胎移植的既有的确定性。

就本案而言,胚胎寄托了夫妻双方的强烈期许并且已确定将要移植,虽然其成为母体中胎儿的时间点与自然受孕胎儿有所不同,但这并不改变其已具备“准胎儿”的自然属性。准予其享有胎儿权利,是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能够给人类带来更美好生活的科技进步的适当回应。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在司法实践中,首次对于死后辅助生殖进行的司法保护,应该说这个效果还是非常好的,符合民法典第16条对胎儿保护的这样一个立法目的,以人为本,扩张了我们对于胎儿和胚胎非常特殊的一些法律上的概念的理解,通过这样一种非常人性分化的判决,实现了对儿童利益的保护。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 姚建龙:在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我国正式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这是我国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根本遵循。这一判决对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侵权行为发生时,未移植冷冻胚胎出生后抚养费请求权主体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薛宁兰:《民法典》对人类胚胎的法律属性、享有何种权利,并没有明确。判决书认定张某、韩某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始于夫妻二人完成系列合同签署和胚胎冷冻之时的结论,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特点和案件实际情况,具有前瞻性,判决保持了谦抑性和平衡性,不仅兼顾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预留了空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原文:在三门峡中院审结的这起国内首例"父亲工亡后试管婴儿索赔抚养费案",依法判定试管培育的体外胚胎具有胎儿权利,尊重体现夫妻爱情结晶的"特殊生命",褒扬血脉相承的朴素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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