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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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4-07-12 19: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统一土地划宗和分摊方法,使我市土地确权定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统一土地划宗和分摊方法,使我市土地确权定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登记规则》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宗地权属界址线,以合法批准的用地红线确定的范围划宗;无用地红线的,以合法的土地权属资料明确的用地范围划宗。有下列情况的,分别处理:

经规划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因四至位移占用邻宗土地或土地被邻宗单位占用,四至无争议的,按实际用地范围先办理相关手续后划宗。

原宗地内有已经实施的城市道路、绿化、河道等用地的,原则上按城市道路、绿化、河道等用地红线为界划宗;尚未实施的,按原登记的范围划宗。

经规划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绿化、河道等用地,若城市道路、绿化、河道等已经实施的,按实际用地范围划宗;若尚未实施的,按原登记的范围划宗,但主体建筑超占的,按实际用地范围先办理相关手续后划宗。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项目的,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红线确定的范围划宗。

第三条  带征的、规划要求征后让出的土地不应划入本宗地。

第四条  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包含有二种土地所有权属(国有、集体)的,应分别划宗。宗地内一般不准出现宗内包宗,特殊情况,另作处理,同时在外宗注明内宗的地役权。

第五条  历史沿用至今的城镇私房用地者,可以参照原房地产权证和历史资料,结合围墙、栏杆、墙体、滴水线等地物进行划宗。

第六条  农村村民按规定可以建造的单体或联体住宅,应当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合法批准面积标准宅基地的原则,进行划宗。

第七条  二种或二种以上土地用途的同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混合宗划宗。有明确界线,确需分别划宗的,应先征得规划部门、相邻宗地单位同意后,可分别划宗。

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的学校、医院、派出所、农贸市场等非单纯小区配套设施,能划清各自界线的,应单独划宗;不能划清各自界线的,按共同宗予以分摊。

第九条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为地下建筑物的垂直投影,其中地下空间层高必须不低于2.2米,按照地下建筑物的外墙壁划分宗地(墙壁厚度具体以施工图为准)。

不同层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应按层分别单独划宗;同层地下空间应划为一宗地。

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的引道(±0.00以下部分)应划入相应宗地。

第十条  线性工程用地应以县(市、区)等行政区为单位划分宗地。当两个线性工程用地立体交汇时,以距地面最近的线性工程用地范围划宗。

第十一条  作为线性工程辅助设施的服务区、养护区、收费站、管理用房等使用土地可单独划宗。

第十二条  租用、借用农民集体土地绿化线性工程的绿地、苗圊不得划入宗地。

第十三条  房地产项目建筑占地面积指建筑的最大垂直投影所占的土地面积(包括阳台、阶梯所占的土地)。但垂直投影在其他相邻宗地的,不计入本建筑占地面积。

第十四条  房地产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确定。

地上建筑总面积按房产测绘的建筑面积为依据,以楼幢建筑面积分摊该建筑占地面积,并依此分别计算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

连体建筑一般应统一计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特殊情况可以分割的,可分别计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

第十五条  房地产项目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共用土地使用权只登记不发证,登记注册给宗地内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  公寓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进行面积分摊,具体公式为:建筑占地面积/本楼幢建筑面积×最小单元房屋筑面积=最小单元房屋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另外 ,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第十七条  排屋、别墅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再加上其他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另外,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其中,叠排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按建筑面积分摊,底层房屋再加上其他独自使用面积。另外,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第十八条  非住宅房地产项目用地,参照公寓住宅进行面积分摊。

第十九条  非房地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根据其使用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  外来人员公寓、集体宿舍、工业、仓储项目等用地,一律不得分割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分摊面积,以合法的房产登记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宗地是指由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

由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宗地为独立宗。

由二个或二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宗地为共用宗。各土地使用者的土地面积,根据其所有的建筑物面积(以房管部门登记或实测面积为准)按比例分摊。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土地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和土地用途等,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宗地为混合宗。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商品房(包括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以及农民多层公寓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线性工程用地指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土地的划宗,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杭州市土地划宗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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