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文件解读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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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16: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查看原文: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从2013年起,省民政厅每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制定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我市为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落实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文件,以及2023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现发出《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

  三、提标的主要内容

  (一)公布2023年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城镇低保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58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1元,城镇低保补差水平每人每月不低于676元、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11元。以上标准均不低于省政府要求的第四类地区最低标准和我市现行标准。

  (二)公布2023年各县(市、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373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962元,这个标准是按照不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我市现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定。

  (三)明确补发要求。明确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应当按照当地实施2023年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对发放水平未达到2023年标准的月份予以补发。其中,对2023年新纳入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补发。

  四、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标准差距

  由市级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不能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五、做好低保、特困人员标准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52号)要求,切实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针对特困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按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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