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恶犬不拴绳追咬孩子,妈妈护子惨遭暴打!狗主人喜提三年牢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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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恶犬不拴绳追咬孩子,妈妈护子惨遭暴打!狗主人喜提三年牢饭

2024-07-09 17: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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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浙江杭州,徐女士晚饭后带着一儿一女在小区里散步消食,可爱的孩子,凉爽的晚风,一个幸福的小家,平和的日子。

但是这样平静祥和的日子却被一声狗吠打破。

当徐女士带着孩子们走到小区里一片停车位旁时,突然从旁边冲出来一只狗对着徐女士的儿子凶狠地犬吠,小男孩6岁,当然害怕得躲到母亲的身后,然后狗又去追徐女士的小女儿,小女儿才3岁,徐女士赶忙将儿女护在身后。

看到狗的女主人在旁边,虽有些恼火但还是保持了基本的礼貌说道:“遛狗能不能牵绳子啊?你家狗吓到小孩子了。”

但是这位狗的女主人不仅没有丝毫觉得自己做得不对,也不阻止自己狗的出格行为,反而指责辱骂起徐女士,两人争执了几句。争执过程中,狗仍然一直犬吠着绕着徐女士和两个孩子,时不时还冲过来,徐女士只能一边护着自己的小孩,一边用脚将狗挡住。

虽然是宠物犬,但是徐女士带着小孩也不想与她过多纠缠,正准备离开时,狗的男主人出现了。

一头金发的男性狗主人走来就指着徐女士大声斥责:“你踢我家狗干什么?这是我儿子!”徐女士便回应道:你没牵狗绳,狗冲着我家孩子犬吠吓到我家孩子了。两人说话的过程中,狗又犬吠着冲了上来,徐女士一样地用脚挡住狗,也没有用力踢踹。

可是就是这样一个动作,将男性狗主人彻底地惹恼了,上前就对着徐女士一顿拳打脚踢,将徐女士按在旁边车辆的引擎盖上殴打。【徐女士的一儿一女还在现场啊!你当着一个6岁男孩的面前,如此殴打辱骂他的母亲。】

狗的女主人则是在一旁观战,是经过的好心路人把被殴打的徐女士救出来的,将两人分开。

没想到分开后,狗的男主人手上是停下来了但是嘴上并没有停下,出口侮辱徐女士的出身,侮辱徐女士是老土的外地人,卑劣的乡巴佬,外地人都滚出杭州。徐女士并没有做过多的回应,牵着自己的小孩只想离开这是非之地。

可狗男主人是越骂越上头,最后被愤怒冲昏了头脑,又冲上来从后面将徐女士一拳打倒在地,骑在徐女士身上殴打。【两个小孩子还在旁边。】

后来警方接到群众报警赶到现场,将徐女士送往医院,经检查治疗,徐女士全身多处挫伤淤血,右手的无名指骨折,且伤势较为严重,最好的治疗结果也不能完全恢复功能。

而涉事的狗主人也被警方控制羁押,而且经警方调查取证,狗的主人养有两条狗,根据杭州市相关的管理条例,一家一户只能有一只狗,而这家的两只狗都没有狗证,随后警方依法将这两只狗扣押,同时将狗的男主人的案子依法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涉事男子金某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相关规定,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案件中徐女士并无过错,却受到金某的殴打,被害人徐女士的儿女都在现场目睹,造成了恶劣影响,且金某本人态度恶劣,不知悔改。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金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分析】

徐女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是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徐女士对于犬吠着冲上来的恶犬用脚挡住的行为,可以从民法上的正当防卫予以认定。

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金某饲养宠物的行为是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的,所以徐女士采取适当的防卫行为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

虽然这里徐女士的儿女面临的现实的危险可能不止于民法层面,如果徐女士的儿女被狗撕咬,或者因狗的惊吓而受到其他损害的,狗的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徐女士拥有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而对于和狗一样冲上来殴打自己的金某,徐女士一样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过事实上徐女士没有这样的能力,而且如果借助其他工具造成了金某损害的话,在司法认定中,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互殴的。

在刑法理论上,互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因此,对于互殴主要是从不具有防卫意图的角度排除其防卫性。因为,从客观上看,互殴的双方都是对他方的殴打行为的反击,容易与正当防卫混为一谈。

在本案中,金某只是单方面的殴打,徐女士尽管有试图还击保卫自己的人身权利,但是就结果上而言,金某身体并无任何明显损伤。

金某的责任有哪些?是否涉及到故意伤害?

首先,金某和其女朋友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没有办理狗证,还违规养了两只狗,所以依法扣押两只狗,并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同时,金某的行为不仅涉嫌故意伤害罪,同时也可能以寻衅滋事被追责,且还需要对徐女士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在我国刑法中对故意伤害的定义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金某单方面殴打伤害徐女士,导致徐女人全身多处受伤,手指骨折严重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处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法律使用合理正确。

【延伸思考】

首先无论任何情况,当着孩子的面侮辱漫骂殴打伤害孩子的母亲是在任何年代,任何人身上都不能予以原谅的行为。

虽然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第 1183 条第 2 款的规定进行扩大解释,将人格化宠物明确纳入到“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适用范围。但是宠物无论如何,在价值位阶上都不能与人相提并论,更不能将宠物放的比人更重要。

罗翔老师在讲紧急避险时举过一个例子,当你在深山中要饿死的时候,这时候出现一只国宝大熊猫,你把国宝杀掉吃掉活了下来。这行为并不违法,属于紧急避险,因为根本上,人高于万物一切。

因为人文主义,因为人发现了自己的价值,才有了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有了现代的国家和社会。如果人的价值不如一只动物,只有在奴隶社会才会有的观念。

最后,希望我们在面对问题时都能保持冷静,审慎地思考。关于本案你有什么观点和看法,欢迎在评论区与我们讨论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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