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程序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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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程序之我见

2024-07-10 00: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分执行等重要事项作出重新调整和规划,进一步明晰审批权限、审查期限,规范督执纪工作流程。工作中,应当结合实际,注意与有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准确把握运用。

一、归口受理信访举报,规范线索处置程序

《规则》要求对信访举报实行归口受理,统一接受,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编号登记、建立台账、登记备查。

一是归口受理信访举报。与《信访条例》比较,《规则》进一步明确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二是集中管理问题线索。与《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对比,《规则》新提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请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指定专人管理,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由经手人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三是调整规范处置方式。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对比《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则》增加了谈话函询,去除了拟立案、留存处置方式,将拟立案类吸收为初步核实类,留存类吸收为暂存待查类,体现监督执纪的严谨性、统一性。

二、落实谈话函询制度,规范初核立案程序

《规则》对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程序作出进一步调整规范。

一是谈话函询程序更加规范。与《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对比,《规则》对函询谈话新增拟订方案、工作预案和报批程序,对谈话函询陪同人员、办理期限提出明确要求。函询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被函询人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谈话函询应当在30日内办结。根据情形,作出了结澄清、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再次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处理。

二是初步核实程序更加规范。与《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简称《条例》)对比,《规则》对初步核实程序提出新要求,主要体现在:初步核实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批准。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是立案审查程序更加规范。《规则》将立案扩展为监督执纪,新增谈话函询、组织调整等处置方式,体现了对“四种形态”的把握运用。与《条例》对比,《规则》要求立案必须经过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且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明确审查权限期限,规范执纪审查程序

《规则》对纪检机关审批权限、审查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调整和规范了执纪审查各项程序。

一是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与《条例》对比,《规则》明确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审查组组长严格执行审查方案,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二是进一步调整审查期限。《规则》要求审查期限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与《条例》对比,《规则》缩短了审查期限,限制了延长次数,节约了办案成本,有效提高纪律审查工作效率,体现快查快结、快进快出的执纪新理念。

三是进一步规范收集证据。《规则》提出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应当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在场人员签字盖章。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新规定,突出党内审查和政治审查特点,体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统一和相互衔接。

四是保障被审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规则》要求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增加了保护被审查对象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体现了执纪的合法性、严肃性。

四、严把案件审核关,规范审理执行程序

《规则》对案件审理工作提出更严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是审理方针要求更严。《规则》提出新审理工作24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与《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对比,增加了程序合规的新要求,与《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对比,增加了手续完备新要求。

二审理程序要求更严。对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则》增加了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纪律处分,党委审议前,与上级纪委沟通程序。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提前介入审理;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重新调查或者补证;审理工作期限为30日,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三是处分执行要求更严。对比《条例》,《规则》要求作出处分决定后,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

四是复议复查要求更严。对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规则》明确复议复查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调查取证,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原则,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则,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在90日内办结。(樟树市纪委研究室 徐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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