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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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范围包括哪些

2024-07-09 15: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建筑法是为了调整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的建筑活动,不局限于普通的房屋建筑等。建筑法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也规定了建筑活动的范围,那么《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范围包括哪些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范围包括哪些

  现行《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建筑法》的规定。第2款对第1款中所指称的“建筑活动”进行了立法解释。

  即,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建筑法》本条关于调整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实务界一般认为《建筑法》主要是对建筑工程(主要是房建工程)的建筑活动进行调整,从法律的名称、使用的术语和涉及的主要内容方面来看,《建筑法》主要体现在对“建筑工程”而不是“建设工程”进行规制。而根据工程行业惯例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来看,两者是有一定区别的工程术语,在法律含义上也有不同,前者的内涵和外延要小于后者,后者包括了除建筑工程外的专业工程。

《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范围包括哪些

  二、建筑工程范围内的项目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范围内的项目包括:

  1、地基与基础

  2、主体结构

  3、建筑装饰装修

  4、建筑屋面

  5、建筑给排水、排水及采暖

  6、建筑电气

  7、智能建筑

  8、通风与空调

  9、电梯。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

  建筑工程是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也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其中“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扩建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附属构筑物设施”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指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给排水、暖通、通信、智能化、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工程和土木工程应属于同一意义上的概念。因此,建筑工程的基本属性与土木工程的基本属性大体一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性

  建造一项工程设施一般要经过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需要运用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土力学、工程力学、工程设计、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工程机械、建筑经济等学科和施工技术、施工组织等领域的知识以及电子计算机和力学测试等技术。因此,建筑工程是一门范围广阔的综合性学科。

  2、社会性

  建筑工程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所建造的工程设施反映出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面貌,因而建筑工程也就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之一。

  3、实践性

  建筑工程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因此影响建筑工程的因素必然众多且复杂,使得建筑工程对实践的依赖性很强。

  4、技术上、经济上和建筑艺术上的统一性

  建筑工程是为人类需要服务的,所以它必然是集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技术和文化艺术于一体的产物,是技术、经济和艺术统一的结果。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范围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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