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回顾】“小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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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回顾】“小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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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劳动法的产生背景及演变过程

19世纪初,英国在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和进行资本主义推进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工人。当时工人的工作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劳动时间过长,很多工厂工作时间基本在14到16个小时;二是大量使用童工,他们多数未成年,有的甚至连15、16岁都达不到。在这种背景之下,英国在1802年颁布了《儿童健康和道德法》,实际上就是对劳动时间、健康安全卫生作出一些要求,对儿童有一些保护性措施。后来德国、法国、英国、美国也陆续对一系列问题作出规定,如劳动时间、福利待遇、童工问题。未成年人不能从事一些较重的体力活,而特殊的有危险性的活,也是不允许雇用未成年人的。

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主要的国家大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规。从1802年以后的百余年间,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出现了新趋势。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各主要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法律,如法国颁布了关于改善劳动条件、男女同工同酬、限制在劳动方面种族歧视的法律,日本于1976年重新修订了《劳动标准法》,还制定了关于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训练、女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经过近2个世纪的历程,劳动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占有了重要的地位,而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

整个世界范围内,对于把劳动法这种观念意识传入中国,存在一个作为桥梁的国际组织,这个国际组织和凡尔赛会议是有关系的。1919年,在凡尔赛会议上,有一个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被编入了凡尔赛合约。同年10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将雇主工会和政府相结合,同时制定相应的规则,形成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之后,世界范围内的劳动者就拥有了一个表达自己权益诉求的平台。二战后国际劳工组织就成为联合国所属的负责劳工事务的专门机构。

中国也是成员国之一。国际劳工组织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参与国际劳动立法活动,截止今天,它的成员国已经达到近200个,通过的公约、建议书达200多项,内容分为19类。

我国劳动法与国际劳工组织

我国的劳动法中的很多内容,都受到国际劳工组织相应内容的影响。我国人社部,是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监察的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机构每年会派专人参加对口的国际组织会议。会议通过的公约、建议书等19类内容当中大致包括:工资、就业、工时、强迫劳动、休息权、工业安全、卫生福利、设施住房、社会保障、社会政策、女工童工、老年工等等问题。我国参与国际劳工组织,所以我国的劳动立法与国际社会是接轨的。

中国劳动法

近代以来,中国劳动法从无到有,其发展历程也正是中国近现代法学发展的缩影。纵观中国的劳动立法历史与发展道路,劳动法制的建设与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以及独特的历史任务紧密相关。现行劳动立法尚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我们坚持正确的理念,积极的发展与探索,进而形成符合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机制的人性化劳动法律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起源

实际上,我国的劳动法起源,在清末就有了苗头,但在当时很难将其定义为一种文本成文法意义上的劳动法,工人一词是近现代的一个概念。在我国,有传统几千年手工业领域的手工业者。但手工业者受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当时的户籍制度与现在不同。传统手工业者在清朝初期一般属于贱籍,地位低下。在手工业领域,清朝的雍正和乾隆年间,废止了手工业者的贱级制度,官府对于手工业者的人身控制和经济上的盘剥大为降低,这也是一种进步。

官府招募手工业者,一般采用雇佣制,雇佣制相比古代的贱级的人身依附关系是有很大进步的。但在实践当中,它仍然具有很强烈的伦理色彩。在劳动关系中,它和雇主也存在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当时常常是学徒制,也没有正式的法律来规制。整个世界通过战争和贸易,建立了很紧密的利益关系,凡尔赛和约,还有整体的西学东鉴使我们不得不打开国门,再加上清末的洋务运动,还有民国时期的商品经济。但整体而言,制度上还是有所进步的。同时,工人的数量是在增加的,或者说城市劳动者的数量在增加,在这个增加的过程中,民国时期,文本层面也有一些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立法正式出现

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3 月29日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内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规定。国民党政府则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载入1929~1931年的民法当中;1929年10月颁布的《工会法》,实际上是限制与剥夺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

中国共产党在组织工人运动的同时,也十分关注劳动立法的状况。

新中国成立前的劳动立法

新中国成立之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于1922年发动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活动,并制定了《劳动法大纲19条》。它规定:实行八小时的工作,保障工人最低工资,享受劳动保险,保护女工童工等等。大纲还规定:禁止18岁以下的男女工,担任剧烈的、有害卫生的以及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劳动。重工的法定工作时间也不能超过六小时。所有上述这些规定实际上对于新中国成立之后,劳动法的相关内容,都是有影响的。所以中国共产党很早就重视起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相关问题。

影片《包身工》

1935年,我国现代作家夏衍写了一部报告文学作品《包身工》,它以报告文学的形式叙述了当时在上海等地的包身工遭遇的种种非人的待遇。《包身工》,这部报告文学后来被改编成同名的沪剧电影。

电影中的一个片段是这样的:珍儿的妈妈把她以包身工的形式卖给了工头。这天一大早她到工地来看女儿,结果看到的是天刚蒙蒙亮。女儿和其他十几个年龄相仿的年轻姑娘疲惫万分、边走边打盹儿的走出了车间。她诧异地唤女儿的名字,结果女儿条件反射地大哭起来,以为是老板在骂人,立刻跪在地上求饶。珍儿的妈妈十分不解,为什么来工作要遭到如此的虐待。于是工头拿出了包身契。通过包身契的内容,大家了解到,全部收入都归包工头,生死由命。本来是母女相见的温馨场面,结果却因为相见耽误了女工回宿舍,包工头当着珍儿妈妈的面把珍儿痛揍了一顿

《包身工》这部报告文学不仅仅是一个文学作品,它还极具现实意义,它取材当时现实生活中的真人真事,再加以适当的艺术加工,为了写得更好、更真实,作者亲自混到东洋纱厂内,去观察制纱厂里的女工的劳动权益的受保护情况,还有她们所处的劳动环境。从这部电影里,可以看到当时包身工的劳动制度,以及代工老板对工人残忍的压榨。

报告文学创作的社会背景

在当时国民党所处的环境中,劳动者的权益是受到极大损害的,那时有一个人物,叫芦柴棒,她是一个15岁的小女孩,但她每天不到四点就要起床工作,吃的和居住条件都非常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劳动者所处的环境的恶劣。中国共产党一直认为国家成立的基础就是劳动者,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意识也是一以贯之的,始终持续地关注着。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才产生了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劳动立法。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时期,我党依旧关注劳动者权益,各边区政府公布过许多劳动法令,如晋冀鲁豫边区1941年11月1日就公布过《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对解放区的劳动问题提出了全面的、十分详尽的建议,对调整劳动关系提出了基本原则。各个解放区的人民政府,也曾先后颁布过不少劳动法规。这一切,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着许多问题,首先,国民党政府时期有很多失业者,据统计有40多万人。另外,城市存在建设问题。失业对于整体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及整个经济持续的发展都有一定影响。整体而言,劳动是一个权利,同样是一项义务。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失业率过高,社会就可能不稳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会受到影响,社会不稳定,最终国家的政局也是不稳定的。新中国刚成立时,百废待兴,需要安定人心,恢复经济,恢复生产。此时特别需要解决失业问题。所以在政治宪法公布之前,《共同纲领》起到一个临时宪法的作用。依据《共同纲领》,1950年制定了《工会法》。《工会法》当时在政府企业还有劳动者之间起到了非常好的协调作用,对于失业人口稳定劳资关系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950年劳动部公布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它明确表示,若劳资双方存在争议,首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进行调解,调解一般会在行政机关的参与下完成,调解不成再至仲裁,今天,社会中的劳动争议,在法律中也是按照如上顺序进行处理。所以50年代颁布实施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对线性的劳动法影响也很大,人们在实践当中一直如此沿用。现如今,解决劳动争议在程序上一般都是先裁后审,如果能在仲裁阶段解决,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可能更及时,也更有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4年7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图片来源于海南律师罗林)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对劳动者的意义

对于劳动者来说,维权程序十分重要,遇到问题,劳动者需要知道最便捷、最经济的解决方式。程序上的问题,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的效率是高的,而且到今天我们的仲裁方式基本沿用50年代。很多劳动仲裁都是一裁终局,例如工资报酬,对劳动者给予很急迫的一些事项,采取一裁终局的方式,时间上能保证损失获得及时的补偿。诉讼存在程序问题,时间相对较慢,所以程序问题非常重要。

劳动法在整个演变的过程中,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它的定位不是民法。民法,一般而言是平等主体之间,纯粹的民事上的合同关系,政府一般不会介入。就一个事项而言,人们的地位是大致平等的。但劳动法不同,劳动法所调整的一般是用人单位,就我国的环境而言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人单位和个体的劳动者之间,双方地位不是完全对等的。相对而言,用人单位处于强势的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地位。

法律是一个调整器,它在规定的时候,更多的倾向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所以劳动法无论从程序设计上,还是从时间、权益保护或福利待遇上,都更倾向于个体的劳动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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