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上干活受伤住院就医,建筑公司、包工头不愿意再垫医疗费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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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上干活受伤住院就医,建筑公司、包工头不愿意再垫医疗费了,该怎么办?

2023-04-12 07: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笔者最近接到一个咨询,咨询者是一个在工地上打工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合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和商业险,现在干活受伤住院就医,包工头只给垫了前期的部分医疗费,之后的医疗费说什么也不愿意垫了,于是向律师咨询应该如何维权。

以下一个案例说明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如何维权,除了医疗费外,农民工还能拿到哪些赔偿,案例的基本情况如下:

某公司将工程交由某包工头承包施工,然后由某包工头雇佣包括某农民工在内的多人进行施工,包工头和农民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7月15日,农民工在工地井下浇灌孔桩护壁时,因梯子湿滑,不慎掉入井底受伤;随后,公司的现场工作人员将农民工送至医院就诊;2017年10月2日出院,出院医嘱:院外休息一月。农民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经由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垫付。

2018年3月1日,农民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4月8日,仲裁委裁决农民工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4月18日,农民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判决驳回农民工诉讼请求。农民工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8年9月27日,经司法鉴定,农民工致残残疾程度分别为一个捌级、二个拾级。

农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和包工头连带赔偿农民工工伤待遇损失合计255665.07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由公司、包工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付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210710.40元;二、驳回农民工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080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7997.64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1034.0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921.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6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507.50元,合计220210.40元,扣除农民工先前向公司、包工头的借款9500元,公司、包工头应支付农民工210710.40元。

农民工和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农民工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由公司与包工头连带赔偿农民工工伤待遇损失219858.81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公司与包工头赔偿农民工103825.1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农民工承担。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公司与包工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农民工各项损失共计179256.44元;三、驳回农民工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各项损失依法确定为:⑴鉴定费2136.41元;⑵停工留薪期待遇22756.15元;⑶住院伙食补助费3080元;⑷护理费11034.01元;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882.33元;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670元;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507.50元,合计222066.40元。公司与包工头承担85%的责任即188756.44元(222066.40元×85%),扣除公司与包工头预支的9500元,公司与包工头还应连带赔偿农民工各项损失共计179256.44元。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相比较,有几点变化:一、伤残鉴定及检查费属于农民工因该事故实际造成的损失,因此应当由公司和包工头共同承担,一审未予认定确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二、农民工因该事故住院治疗77天,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实际误工107天,其主张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核定住院治疗77天为停工留薪期,但未将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纳入计算确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三、尽管本案损害赔偿标准是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但并不改变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性质,农民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由于农民工在工地井下从事浇灌孔桩护壁时,因梯子湿滑未系安全绳,不慎掉入井底受伤,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情认定农民工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责任,公司与包工头对农民工损害后果承担85%的责任。

综上,在此类案件中,农民工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

另外,该类案件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和工伤认定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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