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关于演练频次的解读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易燃易爆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关于演练频次的解读 |
网名:*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371* 邮箱:yan* 电话:135* 通讯地址:山东* 咨询:领导您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请问“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是指把企业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综合、专项和现场处置全部演练一遍;还是每半年只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即可。 感谢回复! 咨询时间: 2023-06-02 回复:你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第六条明确指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均属于应急预案;第三十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次数进行了规定,这是对演练频次的最低要求。请正确理解预案和演练的定义,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采用不同形式或者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回复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回复时间: 2023-06-06 |
今日新闻 |
推荐新闻 |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