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易烊千玺起诉地产公司侵权,企业频频“碰瓷”明星怎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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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易烊千玺起诉地产公司侵权,企业频频“碰瓷”明星怎么治?

2024-07-17 21: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针对外界质疑,厦门原动力曾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作出回应。2021年9月,该公司发布声明称,易烊千玺并非该公司旗下“霹雳堡”品牌代言人,该公司也从未在任何平台、渠道如此宣传过,并称公司是透过合法、合规的渠道从广州第三方经纪公司取得易烊千玺的肖像授权,所用易烊千玺照片均为广州经纪公司所提供。

2022年5月9日,厦门原动力工作人员在接受时间财经采访时称,“单纯对于易烊千玺先生,我们肯定是有侵犯他的权益。但从事件本质来看,我们也是受害者,后续我们会对第三方公司进行追责。”

该工作人员还称,其是通过抖音了解到可以用明星照片IP,后与广州一家公司签订合同,“他们说有易烊千玺拍摄老炮的剧照可以作为品牌的宣传。除了易烊千玺,还有王一博、肖战等多位明星。出于对易烊千玺比较喜欢,而且当时广州的第三方公司说他们跟易烊千玺的经纪团队已经沟通好了,买好了他们的版权,然后我们也是花了几十万签了合同,用了易烊千玺的东西,当然,如果这个东西不是易烊千玺本人亲自授权我们肯定是存在过失的,我们可以按规定去赔付和道歉。”

针对是否了解签下肖像权和代言的区别,该工作人员则表示,“明星的肖像权只是一个肖像的授权,它不可作为品牌的宣传,也不能以此打广告,像我们就只能把这个照片放在比如店门口展架上,我们也没有做任何的媒体宣传和广告,也没有对外说易烊千玺给我们代言。”

然而,对于该公司自称“无辜”的说法,网友却并不买账。该案件引发网友关注后曾一度登上微博热搜,不少网友直呼“无语”,还有网友吐槽称“现在这些商家脸皮够厚的”“21世纪还有商家干这种事”。

广东至信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亚民认为,商家使用明星的肖像、名字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如果起诉成功,商家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霹雳堡如果被第三方公司欺骗,可以搜集证据进行答辩,法院将根据证据综合判断,但原则上来说商家不知情不足以构成民法上没有侵权的理由,商家依然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肖像权侵权案件屡罚不止 356宗明星肖像权案,六成获赔不超万元

哪些情况可能会被判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呢?以“明星、名人”为关键词,搜索整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年公开的356宗明星肖像权相关的民事一审案件。分析结果显示,356宗案件中仅2宗案件为明星败诉;近七成案件的侵权方式为在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违规使用了明星的肖像。知名演员靳东、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下文简写为“迪丽热巴”)、彭于晏等肖像权也被侵犯过,最终均索赔成功。

通过分析法院判定情况,被告一般除了被判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外,还需要向原告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统计,354宗原告胜诉的案件中,62.15%的案件赔偿金额不超1万元,有5起案件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其中赔偿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件为805000元。

2021年3月,原告靳东得知某科技公司销售的直饮水机产品实物上及宣传图册中大量使用了含有其肖像、姓名的图片,并附有“巨星靳东”的广告语及原告靳东的签名体文字。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其在生产销售饮水机面板上使用原告的肖像,该方式容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品牌代言关系,其行为必然导致原告肖像的经济性利益受损,最终判定相关被告赔偿原告靳东经济损失80万元、维权成本5000元。

针对艺人频频被商家“碰瓷”的现象,网友普遍支持艺人拿起法律武器大胆维权,谴责不良商家无下限的“蹭热度”行为,还有不少网友怒喷商家“无耻!”。

企业“蹭热度”竟为省钱? 律师认为新规有望遏制此类侵权现象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艺人肖像权维权案件审理结果,大部分是艺人胜诉,企业致歉加赔偿。那为何屡罚屡禁,却仍然侵权不止呢?

有业内人士在接受未来网采访时表示,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问题,通常按照公司收益情况,被侵权人肖像的商业价值以及使用数量进行判定。但目前来说,明星片酬或出场费依然保持着较高水平,企业若对其肖像权侵权,赔偿费用则往往只是明星出场费的一个零头。

有网友认为,明星被侵权后,大量粉丝为明星申冤维权,巨大的流量关注度正是品牌所需要的热度。而且从起诉至审理结束,周期可能长达几个月甚至几年,如此热度赔偿几十万元根本不亏,“黑红也是红啊!”。也有个别网友质疑明星的起诉动机,认为网络宣传引发过高关注度,是在占有社会公共资源。

对于近年来激增的明星维权数量,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李映红律师认为,对于那种有明确的商业目的,在商品介绍和官方渠道中使用了明星照片的例子,明星维权无可厚非,但是对于一些自媒体出于客观报道、评价的目的,而顺带使用了明星已经公开的照片的情况,明星存在过度维权的嫌疑,这种过度维权可能会给自身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尤其是在民法典出台以后,加之疫情影响,部分明星还通过维权增加收入。”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钟兰安表示,针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由于企业一般具有营利性质,其未经明星本人同意,发表含有该明星肖像照片,并对其产品或企业进行宣传介绍,该行为构成了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肖像,已经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涉事企业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而针对影视剧宣传肖像的使用问题,钟兰安表示,目前是需要明星艺人在签订合同签,明确合同的宣传范围及宣传承诺时间。如果是真人秀类节目,则在合同内明确只可在节目播出期内进行宣发,则可避免一些后续合作方、平台方与明星之间的扯皮现象。

5月7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其中提到,“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钟兰安表示,《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推出,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明星对合同内容不知情情况的发生,可以有效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

(原标题:易烊千玺起诉地产公司侵权)

来源:综合天眼查APP、中国青年报、南都周刊、南方都市报、时间财经、未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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