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清时期的民间规...中国农村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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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11: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论明清时期的民间规约与社会秩序

作者:卞 利  责任编辑:王飞雪  信息来源:《史学集刊》2019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9-11-29  浏览次数: 5546次

 】明清时期,作为规范社会、经济、文化与教育等领域秩序,维护某一特定地域或组织人群权益的民间规约发展到鼎盛时期,举凡村规民约、宗族规约、会馆、公所暨行业类规约、寺庙宫观等宗教设施管理类规约,以及日常生活类规约,可谓是应有尽有,呈现出内容丰富、类型繁多、形式多样等特征。在“遵国法”即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条件下,各类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一道,彼此渗透,互相配合,良性互动,共同发挥了维护明清时期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的功能,成为国家法律不可或缺的必要补充和自然延伸。

关键词】明清时代;民间规约;国家法律;社会秩序

“官有正条,各宜遵守;民有私约,各依规矩”。(1)先秦萌芽、秦汉魏晋南北朝初步发展、隋唐定型、宋元至明清特别是明清时期达到鼎盛、近代开始转型的民间规约,广泛地存在和深深地植根于中国传统社会之中,并和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相共与存,互为补充,彼此互动,共同维系着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正如马克斯·韦伯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一书中所云:“一种导引管理组织行动的秩序,可称作‘行政秩序’(Verwal-tungsordnung)。而一种规范约束其他的社会行动,并保证行动者享有由此一规则所开启的机会的秩序,则称为‘规约式秩序’(Regulierungsordnung)。”(2)

包括明清在内的中国古代民间规约与社会、经济及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早已引起中外学者如瞿同祖、仁井田陞、滋贺秀三、黄宗智、刘笃才(3)等前辈的关注,并对其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但就整体而言,这些研究成果,或过于宏观,或仅及某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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