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王明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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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王明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2023-10-11 13: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昨天的文章写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

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对这一部分,没有争议,因为这是事实。

但对起草这部婚姻法典的主笔人是不是时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王明,网上有不同意见。

说来有趣的是,有关王明是否参加起草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个基本问题,倒是引发了一系列争议,而且长达20年。

2001年8月2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转载了《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

2002年3月2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了《罗琼谈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前后》。 罗琼(1911年12月—2006年4月19日),杰出的妇女社会活动家,经济学家薛暮桥的夫人,曾任全国妇联副主席。 她写信并严肃指出: 婚姻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大量工作是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进行的,她本人也是参与起草者之一,王明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

在这篇文章前面,《人民日报》还加了编者按: “罗琼同志曾直接参与了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 据她回忆,婚姻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大量工作是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进行的。 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全国妇联报请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作了核查后认为罗琼同志的意见,基本符合实际。 ”

黄传会先生《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纪事》也采这种观点。

这样看来,婚姻法的起草是王明贪讲功似乎已经盖棺定论的事。这也是我在写作《离婚为什么》时最先得出的初步结论。

但仔细一思考,上述结论回避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

王明(陈绍禹)本人作为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由他领导的法制委员会,在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过程中,到底做了哪些工作并发挥了什么作用?

2008年11月修订出版的《王明传》(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11月版,戴茂林、曹仲彬著)提及:“实际上,在建国前,王明在中共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期间,就在山西临县开始着手准备婚姻法草案的制订。”

为了制订好婚姻法,王明和法制委员会的同志们不仅“认真研究了党在战争年代制订的这些婚姻条例,还研究了几十份人民法院的报告、专题总结、判决书、调解书、案例、统计材料等,又翻阅了有关婚姻问题的报刊资料,并进行婚姻问题的实地调查等项工作,”

而且,王明对理论颇有偏爱,做事情喜欢引经据典,他和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还学习了马、恩、列、斯关于妇女问题和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说,以及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等著作中的论述”,同时还“学习和参考苏联、朝鲜、东欧等国家的经验,……王明亲自带头翻译了俄文新版的《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王明做事情喜欢引经据典,这是法律人的行事风格,我也喜欢!

另外,《王明传》一书的作者曹仲彬、戴茂林先生曾在1980年代专门采访过当时参加婚姻法起草工作的法制委员会委员李光灿先生。

李光灿先生(1918—1988年),知名法学家,是我们那个年代法学生的学术大神。

据李光灿先生回忆,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这份报告的初稿是由王明口述并由李光灿当场记录的。 李光灿说,这篇23000字的报告初稿,王明在17个小时里几乎一气呵成。

李光灿的这一说法或许有些夸张,但从李光灿先生在中国法学界的学术威信和人品口碑看,他绝不会蓄意编造。特别是考虑王明在其后“赴苏看病,然后一去不复返”的经历,李光灿先生没有必要为其歌功颂德,因此真实性极高。

这从一个侧面看出王明的文字口述能力和对婚姻法内容制定的详熟。这也是我在拙作《离婚为什么》中采用的观点。

其后,法学家周大伟先生在《王明的那点儿“婚姻法律问题”》一文中披露我们无论如何无法想象,一个“既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的人,可以凭空写出如此逻辑条理清晰、内容理据兼备的“婚姻法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1950年审议婚姻法草案时,除了公开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外,王明还有一份没有公开发表的内部口述报告。 印象最深的是,王明在这份内部口述报告中讲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段子”。

他说,在建国初期,各地为了搜捕隐藏的国民党敌特和反革命分子,晚上经常组织民兵在田野中巡逻。 但各地纷纷报告说,民兵们在玉米地里时常抓到一对对“野合的未婚青年男女”。 结果各地的敌特反革命分子没有抓到多少,村公所里倒是关满了这类“不法男女”。 对于这样一个今天看来再容易定性不过的问题,当时就连国家的“立法大臣” 王明也不知所措。

王明在口述报告中说,他们特地为此事请教了苏联专家。 苏联专家的意见是,这类问题属于道德领域内的问题,适合采用批评教育的方法,而不能用法律制裁的方法。 听了苏联专家的建议,王明等终于如释重负。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人,我并非对《婚姻法》的诞生进行考证,也无力为之。正如我经常讲的,“从来不生产法治,只是法治的搬运工”。

就我看来,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是全国智慧的结晶。 正如王明本人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比较客观和公允地表述说:

“《婚姻法》的起草“正是群策群力的结果”。

“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在研究和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工作过程中,经常受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主席的指示和帮助,经常得到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在研究和草拟这一婚姻法草案过程中,法制委员会经常是与全国民主妇联通力合作的,经常是与有关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等)合理工作的”。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1950年的北京社会各界是如何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时任政务院司法部长的史良大律师说, 新婚姻法经过一年半的准备,和几十次的讨论,这一立法是很慎重的。

好了,来形成我的结论: 立法是系统工程,是全民智慧的结晶 ,不能排除个别人的重要性如《拿破仑法典》《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但更多不是个人而是全民立法。

这对那些动辄搞出本法律释义然后高价出售大发立法横财的立法者或许值得深思,这是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法律书籍包括法律释义有必要定价那么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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