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太平街道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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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太平街道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9-24 22: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索引号: 113310810026809000/2022-896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政办发〔2022〕24号 成文日期: 2022-05-31 发布单位: 市府办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太平街道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0 11:49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太平街道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太平街道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全面实施太平街道旧城改造,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温岭市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太平街道旧城改造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太平街道旧城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市场化安置协议的。

第三条 市场化安置

市场化安置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温岭市市场化安置购房凭证》(以下简称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在温岭市范围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我市政府部门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的房企)购买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用房等),或者选购政府(含市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是在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补偿方式。

房票金额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量化后的价值。实行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其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空奖励,以及被征收房屋价值中的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等,不再单独兑现,与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一起并入房票票面总金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并入票面总金额。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腾空验收后发放房票(法院查封和有抵押的除外)。

第四条 可购房源

供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为政府商定商品房和政府(含市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政府商定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的尚未出售的商品房。选择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不限制购买套数、不限制购买面积、不限用途类型。可供房票购买的房企项目汇总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更新一次。选择购买政府(含市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的,采取一房一价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选房,选购房屋的总价不得超过选房时所持有的房票票面金额的150%。

第五条 房票使用

房票使用人。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转让、买卖、赠与。

使用期限。房票有效期为36个月,有效期限一般自房屋腾空公告载明的搬迁期限截止日起开始计算。

房票购房。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由房票使用人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使用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超过房票金额的,超出部分金额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房票使用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少于房票金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票有效期内重新开具房票。余额在原房票总额的20%以内且少于50万元的,房票使用人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现货币。

逾期未使用的票面金额,视同房票使用人自行放弃市场化安置,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前款规定兑现后,票面剩余金额按50%兑现货币。

使用报备。房票使用人确定认购房源时,应当将房票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其中房票票面金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房票使用人需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拆票后再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房票后依据有关规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拆票收回。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或者政府(含市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的房票,根据房票使用人申请予以拆票,拆票金额由房票使用人按照商品房买卖相关付款金额确定,但购买同一套商品房仅限一次拆票。拆票后,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回原发放的房票。

第六条 房票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等,每月与温岭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一次。结算后温岭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6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购买现房的,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温岭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票金额的100%;购买期房的,温岭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首期支付房票金额的40%,房屋主体结构结顶后再支付房票金额的5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支付。金额款应当拨付至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票金额等同于等额现金收入,可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七条 税收优惠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或政府(含市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八条 金融配套

对使用房票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不足部分金额,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

被征收人或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

第九条 房企履约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我市政府部门签订责任承诺书,房票使用等同于现金支付,给予房票使用人享受不低于其他购房者优惠待遇,不附带任何限制条款,同时所售商品房价格严格按照备案的一房一价销售,不得捂盘惜售。

第十条 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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