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物业收费,明确了!日照三部门提醒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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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物业收费,明确了!日照三部门提醒告诫!

2024-07-13 22: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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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告诫书,只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若发现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市民们请及时举报...

日照市三部门联合发布

各物业服务企业注意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日发改价格〔2020〕1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网络配图)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等级定价,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等级,并制定了相应的价格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其他物业收费方法

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严格执行机动车停放费政策

(网络配图)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不得超过240元/月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0元,上浮不超过20%;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元,上浮不超过20%;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0元,上浮不超过20%。

场地使用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临时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临时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不高于每车每小时2元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不超过6元;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车位场地管理费不得超过收益资金20%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税费等合理成本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收益资金的20%。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网络配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拒不整改者将被曝光,向社会公布

下步市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各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收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快从严处罚。对性质恶劣、拒不整改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

请积极参与监督

欢迎广大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积极参与监督,对各物业公司不合理加价行为,可以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同城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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