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印良品商标案终审宣判,日方被判商标侵权(附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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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印良品商标案终审宣判,日方被判商标侵权(附判决书全文)

2024-07-16 05: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而“无印良品MUJI” 是1980年创始于日本的品牌,本意为“没有标签的优质商品”,被称为以无标签、注重价值和无修饰的理念,诠释了时代精神。良品计画从1999年就开始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无印良品”系列商标,申请的商标类别主要包括第3、9、16、20、21、25、26、35和41类,唯独在第24类“毛巾、浴巾、枕巾、床单、被罩”等纺织品和床上用品上未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无印良品”商标。这也是导致此后诉讼的关键所在。

02

法院判决

此前,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发现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生产、销售的抹布、面巾、浴巾、浴室用脚垫等商品上使用了“无印良品”“無印良品”,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权利,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被告共同辩称,其在浴室用脚垫商品上有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無印良品”系使用己方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 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是简体字“无印良品”,而其使用的是繁体的“無印良品”,且为其首创,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的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 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此外,二者同时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另查明,良品计画在第20、21、27类商品上拥有“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但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不涉及被控侵权商品,不能成为合理抗辩事由。

因此, 二被告在浴巾、面巾、浴室用脚垫等被控侵权商品及商品包装上和商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识, 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随后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 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棉田公司为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系棉田公司认可的涉案商标排他使用被许可人,涉案商标处于有效状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已明确表示认可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委托制造商、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二者在其生产、销售的无印良品MUJI羊毛可洗床褥、无印良品MUJI棉天竺床罩等商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注“无印良品MUJI”字样,在其生产、销售的腈纶毛毯/D、麻平织床罩/D、麻平织床罩/Q等商品的显著位置标注“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字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本案中,标有“無印良品”标志的腈纶毛毯、麻平织床罩等商品及标有“无印良品MUJI”标志的羊毛可洗床褥、棉天竺床罩等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毛毯、床罩、褥子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同属2406类似群组, 二者在生产部门、产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重叠,已分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涉案商标为中文“无印良品”,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无印良品MUJI”标志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二者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仅在第一个汉字上有繁简体区别,二者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MUJI無印良品”标志完整包含“無印良品”且与涉案商标 仅存在第一个汉字的繁简体差异。“无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若共同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进行隔离观察时,容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是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第20、21、27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無印良品”商标与本案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不同,不能作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合理抗辩事由。在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名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个“无印良品”商标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名下多个“無印良品”已在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作为分别拥有两商标的不同市场主体, 应当尊重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在各自商标专用权项下规范行使权利,尽量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对于超出己方商标专用权边界、侵犯对方商标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均应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主张其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在中国境内未实施侵权行为,对此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麻平织床罩/D、麻平织床罩/Q等商品上显示的产地为中国,其他被诉侵权产品即使产地在境外,但 注册商标具有地域性,被诉侵权产品在中国境内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后即已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无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生产标有上述标志商品的行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销售标有上述标志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棉田公司对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关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并无不当,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由此看来,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现代市场重要的竞争工具,是企业商誉的重要载体,在企业打算进军其他国家地区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布局是非常必要的,尽早申请相关商品或服务类别及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商标是有效防止他人商标侵权方法。

以下附二审判决书全文(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民终17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丰岛区东池袋。

法定代表人:金井政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成赫,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铃木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成赫,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天创世缘。

法定代表人:马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

法定代表人:徐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上诉人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及上诉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廉成赫,被上诉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棉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微、杨硕,被上诉人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洁、杨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中国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浴巾、被套、毛圈毯等商品的网页宣传中未使用“无印良品”标志,对浴巾、面巾等商品上的“无印良品”标志采取了遮盖措施,在浴室用脚垫商品上对“無印良品”商标的使用系合法使用,被诉侵权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一审判决判令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判令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已足以弥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4、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且全额支持合理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浴巾、被套、毛圈毯等商品的网页宣传中未使用“无印良品”标志,对浴巾、面巾等商品上的“无印良品”标志采取了遮盖措施,在浴室用脚垫商品上对“無印良品”商标的使用系合法使用,被诉侵权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一审判决判令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判令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已足以弥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3、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且全额支持合理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辩称: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二者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对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查明清楚,对被诉侵权行为性质和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涉案商标于2001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1年4月27日。商标注册人为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简称南华公司)。2004年7月21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棉田公司。

南华公司的提花无捻割绒毛浴巾系列获2000年中国国际纺织品博览会巾帕类金奖。

2015年3月16日,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主要产品:无印良品毛巾制品、功能性床品、家具服饰、布艺、婴幼儿产品)荣获中国质量检测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

另外,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称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中国地区独家使用涉案商标的授权不是商标法中许可使用类型的标准表述,且该授权书没有进一步明确被许可人在这样的授权下是否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故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本案中没有提起诉讼的资格。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表示上述授权属于排他性的授权,棉田公司在给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授权后,自己仍在使用涉案商标,授权书中表示为独家使用系棉田公司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理解,将“排他”叙述为“独家”所致。

上述事实,有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提交的证据1-10,证据21至证据25、证据29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8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为其唯一股东。

(一)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767号公证书(简称第04767号公证书)内容如下(该公证书亦涉及其他公证内容):

1.取证时间:2015年3月25日;

2.取证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的悠唐购物中心2层的MUJI無印良品店;

3.被控侵权商品:印度棉浴巾、印度棉雪尼尔浴室用脚垫、印度棉小型浴巾、印度棉面巾;

4.被控侵权商品状态:

(1)印度棉浴巾

(2)印度棉雪尼尔浴室用脚垫

(3)印度棉小型浴巾

(4)印度棉面巾

(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8442号公证书(简称第18442号公证书)内容如下(该公证书亦涉及其他公证内容):

1.取证时间:2014年8月20日;

2.取证地点:天猫商城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

3.被控侵权商品:被套套装/床用、棉多臂提花蜂窝纹织物毛圈毯、柔软浴巾、棉原色单面纱织浴巾;

4.被控侵权商品状态:

(1)被套套装/床用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MUJI被套套装/床用”、“价格 455.00”、“月销量38”、“累计评价18”、“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中国上海市”等。

(2)棉多臂提花蜂窝纹织物毛圈毯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MUJI棉多臂提花蜂窝纹织物毛圈毯/S”、“价格 410.00-660.00”、“月销量7”、“累计评价2”、“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泰国”等。

(3)柔软浴巾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无印良品MUJI柔软浴巾”、“价格、180.00”、“月销量33”、“累计评价19”、“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江苏省南通市”等。

(4)棉原色单面纱织浴巾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MUJI棉原色单面纱织浴巾”

“价格 105.00”、“月销量7”、“累计评价5”、“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中国上海市”等。

(三)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333号公证书(简称第21333号公证书)内容如下(该公证书亦涉及其他公证内容):

1.取证时间:2014年10月10日;

2.取证地点:天猫商城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

3.被控侵权商品:棉格纹面巾套装、柔软浴巾、压缩浴巾、压缩面巾、棉原色单面纱织面巾、印度棉马德拉斯格子布小型浴巾/面巾、棉牛津被套、麻平织枕套、棉多臂提花被套、棉麻双层纱织被套等;

4.被控侵权商品状态:

(1)棉格纹面巾套装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无印良品MUJI棉格纹面巾套装”、“价格42.00”、“月销量42”、“累计评价3”、“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山东省潍坊市”等。

(2)柔软浴巾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无印良品MUJI柔软浴巾”“价格180.00”、“月销量21”、“累计评价48”、“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江苏省南通市”等。

(3)压缩浴巾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无印良品MUJI压缩浴巾”“价格??53.00”“月销量5”“累计评价0”“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江苏省南通市”等。

(4)压缩面巾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无印良品MUJI压缩面巾”、“价格32.00”、“月销量5”、“累计评价0”、“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江苏省南通市”等。

(5)棉原色单面纱织面巾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无印良品MUJI棉原色单面纱织面巾”、“价格52.00”、“月销量4”、“累计评价2”、“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中国上海市”等。

(6)印度棉马德拉斯格子布小型浴巾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无印良品MUJI印度棉马德拉斯格子布小型浴巾”、“价格105.00”、“月销量2”、“累计评价0”、“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印度”等。

(7)印度棉马德拉斯格子布面巾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无印良品MUJI印度棉马德拉斯格子布面巾”、“价格56.00”、“月销量5”,“累计评价0”、“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印度”等。

(8)棉牛津被套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无印良品MUJI棉牛津被套”“价格225.00-295.00”、“月销量18”、“累计评价4”、“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印度”等。

(9)麻平织枕套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为“无印良品MUJI麻平织枕套”、“价格49.00-125.00”、“月销量10”、“累计评价1”、“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中国上海市”等。

(10)棉多臂提花被套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无印良品MUJI棉多臂提花被套”“价格225.00-295.00”、“月销量10”、“累计评价0”、“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中国上海市”等。

(11)棉麻双层纱织被套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无印良品MUJI棉麻双层纱织被套/K”、“价格375.00-395.00”、“月销量0”、“累计评价0”、“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中国上海市”等。

(四)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127号公证书(简称第06127号公证书)简称内容如下(该公证书亦涉及其他公证内容):

1.取证时间:2015年4月23日;

2.取证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的悠唐购物中心2层的MUJI無印良品店;

3.被控侵权商品:使用天然染料的浴巾、使用天然染料的面巾、印度棉小型浴巾等;

4.被控侵权商品状态:

(1)使用天然染料的浴巾靛蓝色

表面贴有纸质标签,内容包括:“品名:使用天然染料的浴巾”、“原产国:印度”、“经销商: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零售价:RMB170”等。日文标签印有“無印良品”、“株式会社良品計画www.muji.net”、“MADEININDIA”等。

(2)使用天然染料的面巾茜草色

表面贴有纸质标签,内容包括“MADEININDIA”、“無印良品”、“株式会社良品計画www.muji.net”等。

(3)印度棉小型浴巾生成色

表面贴有纸质标签,内容包括“MADEININDIA”、“無印良品”、“株式会社良品計画www.muji.net”等。

(五)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128号公证书(简称第06128号公证书)内容如下(该公证书亦涉及其他公证内容):

1.取证时间:2015年4月23日;

2.取证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3号楼世贸广场MUJI無印良品店;

3.被控侵权商品:使用天然染料的浴巾、使用天然染料的面巾等;

4.被控侵权商品状态:

(1)使用天然染料的浴巾靛蓝色

表面贴有纸质标签,内容包括:“無印良品”、“株式会社良品計画www.muji.net”、“MADEININDIA”等。

(2)使用天然染料的面巾茜草色

表面贴有纸质标签,内容包括“MADEININDIA”、“無印良品”、“株式会社良品計画www.muji.net”等。

(六)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639号公证书(简称第20639号公证书)内容如下(该公证书亦涉及其他公证内容):

1.取证时间:2015年5月29日;

2.取证地点:天猫商城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

3.被控侵权商品:棉格纹面巾套装、柔软小型浴巾、棉格纹浴巾套装等;

4.被控侵权商品状态:

(1)棉格纹面巾套装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无印良品MUJI棉格纹面巾套装”、“价格60.00”、“月销量11”、“累计评价1”、“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山东省潍坊市”等。

(2)柔软小型浴巾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无印良品MUJI柔软小型浴巾”、“价格78.00”、“月销量2”、“累计评价1”、“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江苏省南通市”等。

(3)棉格纹浴巾套装

商品介绍页面中显示的信息包括:“无印良品MUJI棉格纹浴巾套装”、“价格150.00”、“月销量12”、“累计评价0”、“品牌:MUJI/无印良品”、“产地山东省潍坊市”等。

(七)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640号公证书(简称第20640号公证书)内容如下(该公证书亦涉及其他公证内容):

1、取证时间:2015年5月29日;

2、取证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华贸购物中心MUJI無印良品店;

3、涉案侵权商品:使用天然染料的面巾;

4、侵权商品状态:表面贴有纸质标签,内容包括“MADEININDIA”、“無印良品”、“株式会社良品計画www.muji.net”等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明确认可上述商品的委托制造商均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是销售商。但表示只有在商品上标注有“MADEINCHINA”的才认可在中国有制造行为。此外,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认为,网页中标注“无印良品”的行为系由天猫商城系统设定,其无法控制和修改。

第Y000842号决定载明,2014年2月7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涉案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后商标局经审查做出第Y000842号决定,决定驳回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的撤销申请,涉案商标不予撤销。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表示涉案商标撤销程序目前仍在行政诉讼中,部分商品被撤销,但认可撤销的商品不涉及面巾、浴巾、被套、枕套商品。

上述事实有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提交的证据11、17、18、19、23、24、25、30、31、33、34及当事人质证意见、庭后代理意见在案佐证。

三、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相关的事实

1.《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为制止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侵权而支付的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10万元。

2.本案所涉及的购买侵权产品的票据,其中“印度棉浴巾”花费人民币210元,“印度棉雪尼尔浴室用脚垫”花费人民币160元,“印度棉小型浴巾”花费人民币130元,“印度棉面巾”花费人民币69元,“使用天然染料的浴巾靛蓝色”2个花费人民币340元,“使用天然染料的面巾茜草色”3个花费人民币270元,“印度棉小型浴巾”花费人民币130元,购物袋4个共人民币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13元。

3.本案所涉及的公证费用发票,其中04767号公证书费用为人民币4170元,06127号公证书费用为人民币4037元,06128号公证书费用为人民币2976元,20639号公证书费用为人民币4710元,20640号公证书费用为人民币5140元,21333号公证书费用为人民币3090元,18442号公证书费用为人民币104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5163元。

上述事实有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提交的证据28、35、36、补充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四、关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抗辩的相关事实

(一)关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对“無印良品”享有的权利

上述三枚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均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

此外,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注册“无印良品MUJI”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无印良品”、“MUJI”被认定为日本知名商标的材料,用以证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MUJI”的商标在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

(二)关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所拥有的“MUJI”品牌的知名度

根据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自行统计,截止2014年6月,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中国大陆地区共开设108间店铺,位于华东、华北、华南、华中、东北、西南、西北等各大区域。

2012年3月9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显示以“无印良品”或者“MUJI”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和全文字段检索,检出文献3149篇,打印705篇;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字段检索,检出文献1164篇,打印276篇。上述文献涉及对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及其“无印良品”“MUJI”品牌的介绍,时间跨度为1998年至2011年。

此外,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还提交了商品标签照片,用以证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目前生产的商品标签已进行改进,如果是在中国生产的商品则直接标注“MUJI”,否则则采取贴附“MUJI”进行遮盖的方式,均不再显示“无印良品”。在一审庭审中,在被问及何时开始变更标签标注时,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均表示不能确定。

上述事实有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提交的证据1-8、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是否是适格原告

二、关于被控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否成立

本案中,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主张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生产、销售的印度棉浴巾、印度棉雪尼尔浴室用脚垫、印度棉小型浴巾、印度棉面巾、使用天然染料的浴巾靛蓝色、使用天然染料的面巾茜草色、印度棉小型浴巾、被套套装/床用、棉多臂提花蜂窝纹织物毛圈毯、柔软浴巾、棉原色单面纱织浴巾、棉格纹面巾套装、柔软浴巾、压缩浴巾、压缩面巾、棉原色单面纱织面巾、印度棉马德拉斯格子布小型浴巾/面巾、棉牛津被套、麻平织枕套、棉多臂提花被套、棉麻双层纱织被套、棉格纹面巾套装、柔软小型浴巾、棉格纹浴巾套装等商品侵害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上述商品在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实体专卖店或天猫旗舰店销售,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亦认可上述商品的委托制造商均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销售商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足以证明上述商品由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生产、由无印良品上海公司销售。

被控侵权的浴巾、面巾、被套、枕套、毛圈毯、浴室用脚垫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巾、毛巾、被罩、枕套、毛巾被、地巾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二者同时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虽在第20、21、27类商品上拥有“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但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不涉及被控侵权商品,此不能成为合理抗辩事由。另外,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的“MUJI”品牌是否具有知名度,不能成为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理由,在棉田公司合法持有涉案商标的情况下,此不能成为合理抗辩事由。

三、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鉴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对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市场声誉产生影响,故本院对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关于要求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相关范围内消除影响的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实体门店及天猫网店,故由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上述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内发表声明足以消除影响,对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关于要求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经济日报、凤凰网等媒体发布声明的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muji.tmall.com)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表为期三十天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赔偿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元,共计人民币六十二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元;四、驳回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采信基本得当,本院对其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409号公证书部分公证网页;

2、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0468号公证书;

3、棉田公司与蓝岛公司销售合同的发票、付款凭证;

4、棉田公司与东凯公司销售合同的发票、付款凭证;

5、棉田公司与南通大东有限公司(简称大东公司)购销合同的发票、付款凭证;

8、棉田公司与蓝岛公司2012年销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9、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第17409号、第24637号公证书部分公证网页;

10、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0467号公证书。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本院(2017)京民终614号、688号、689号、690号、691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59号、第60号、第61号、第62号、第63号民事判决书;

4、“脊梁in上海”“LADYMAX”微信公众号文章,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5、重庆市公证处(2018)渝证字第11328号公证书;

6、重庆市涪陵公证处(2018)渝涪证字第359号公证书;

7、上海市卢湾公证处(2018)沪卢证经字第464号、第490号、第411号公证书;

8、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

9、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240号公证书;

10、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相关商标档案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标有“無印良品”标志的浴巾、浴室用脚垫、面巾等商品及标有“MUJI/无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志的被套、毛圈毯、浴巾、面巾、枕套等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地巾、浴巾、毛巾被、床单、被罩、枕套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同属2405、2406类似群组,二者在生产部门、产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重叠,已分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涉案商标为中文“无印良品”,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MUJI/无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志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二者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仅在第一个汉字上有繁简体区别,“MUJI/无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与涉案商标若共同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进行隔离观察时,容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是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第20、21、27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無印良品”商标与本案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不同,不能作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合理抗辩事由。在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名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个“无印良品”商标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名下多个“無印良品”已在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作为分别拥有两商标的不同市场主体,应当尊重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在各自商标专用权项下规范行使权利,尽量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对于超出己方商标专用权边界、侵犯对方商标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均应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主张其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在中国境内未实施侵权行为,对此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有浴巾、面巾、被套、枕套等多款商品的产地为中国,其他被诉侵权产品即使产地在境外,但注册商标具有地域性,被诉侵权产品在中国境内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后即已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综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MUJI/无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生产标有上述标志商品的行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销售标有上述标志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棉田公司对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关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并无不当,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鉴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已经侵害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上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已经完全停止其侵权行为,一审法院根据被诉侵权行为事实情况判令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实体门店及天猫旗舰店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零六十五元,由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波

审判员 俞惠斌

审判员 苏志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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