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如何在法庭上审判日本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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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如何在法庭上审判日本战犯?

2024-06-01 00: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核心提示:公正地说,国民政府诸多外交、法律、军事人员,付出大量的努力,完成了这次规模浩大的审判。

 

本文摘自:《同舟共进》2014年第3期,作者:刘统,原题:《民国法庭如何审判日本战犯》

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后,中国国民政府对日本战争罪犯展开审判。在南京、北平、广州、上海等10个城市设立了专门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从1945年12月至1947年12月共审判日本战犯2435人,其中判处死刑149人,实际执行145人(4人在执行前病死或减刑)。其余的判处无期或有期不等的徒刑,少部分无罪释放。

1946年1月19日,同盟国统帅部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甲级战犯(又称东京审判)。中国审判作为东京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提供证据,为东京审判作出了重要的配合和贡献。

这场审判,是在英美等国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后,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进行的独立司法审判。对长期遭受日本侵略的中国人民来说,是宣示主权、伸张正义的重大事件。在没有先例、没有经验的背景下,独立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国际审判,对中国的司法工作者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公正地说,国民政府诸多外交、法律、军事人员,付出大量的努力,完成了这次规模浩大的审判。

有两个特殊人物不在战犯名单

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筹备工作,是在英美盟国的带动下展开的。二战后期,英美等国就在谋划战后如何惩办法西斯罪行。1943年10月,同盟国各国代表在伦敦成立“联合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中国政府代表顾维钧参加。1944年2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重庆成立,开始了初期的日军罪行调查工作。

1945年8月15日后,各地日军相继向国民政府投降,等待遣返。国民政府在接收过程中,得以开始实质性的调查和审判战犯工作。

审判的第一项工作,是确认战争罪犯。日本侵略中国早于二战,时限应提前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侵略东北和华北的日军首领,都应列入战犯名单。1945年9月,国民政府由外交部牵头,会同中央秘书处、司法行政部、军令部、中宣部、国际问题研究所连续召开会议,最初议定的名单有48名,最后议定的日本战犯为20人。蒋介石审定后标出重犯12人:1。土肥原贤二,2。本庄繁,3。谷寿夫,4。桥本欣五郎,5。板垣征四郎,6。矶谷廉介,7。东条英机,8。和知鹰二,9。影佐祯昭,10。酒井隆,11。喜多诚一,12。畑俊六。其余8人为:梅津美治郎,多田骏,秦彦三郎,小矶国昭,大谷光瑞,阿部信行,南次郎,甘粕正彦。最后大谷光瑞、甘粕正彦被排除。

战犯名单中,有两个特殊人物不在其中。一个是日本天皇裕仁。国民政府最初认定的战犯名单,天皇裕仁排在首位。美国为了长久控制日本,考虑保留天皇制度,杜鲁门总统与蒋介石磋商后,将裕仁删除。尽管外界舆论强烈要求追究天皇的罪责,国民政府还是与美国保持了一致。另一个是冈村宁次。作为日本“华北方面军司令官”及“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他是侵华首恶。但日本投降后,冈村积极配合国民政府,拒绝向八路军投降,等待国民政府的接收,使蒋介石感到满意。在商议战犯名单时,何应钦就特别关照:不要将冈村列入,以免影响接受日军投降和遣返工作。这就违背了法律的原则,而是出于政治的考虑。

第二项重要工作是定罪。大规模审判日本战犯,需要对罪行有一个全面、合乎法律规则的界定。国民政府在这方面没有经验,先是参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海牙公约》及《日内瓦红十字会条约》,1946年7月制定了34项罪名。后来考虑到这些罪名未必都符合中国国情,根据中国刑法和战争实际情况,国民政府1946年10月23日公布《关于战犯审判条例》,调整和补充为38项罪名。

从参照国际法设立34项罪名到自主修订的38项罪名,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个突破:在确认罪行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日本侵略中国的事实,特别针对日军对国人的大屠杀、虐待、掠夺历史文物等罪行,设立相应条款,对后来的审判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完成这些基础工作后,1945年11月,国民政府由军令部、军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秘书处、联合国战犯审查委员会远东分会等单位联合组成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由军令部牵头,开展国内对日战犯的审判工作。在日军遣返之前,国民政府指示各地政府和法院,大量征集调查日本战犯的罪证。

政府颁布的《调查办法》规定:各地方法院检察处和县政府接受群众的申诉报告,并由检察官、审判官直接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要填写统一规格《敌人罪行调查表》,并附带具结文书和证词,使其具有完备的法律效力。

但是,调查取证工作并不容易。1947年8月《广东高等法院检察处工作报告书》反映:初期调查工作遇到种种困难。主要原因有:“1、沦陷区人民迁徙频仍,当时被害之人恒多他适。2、人民习惯每易善忘,时过境迁,恒不愿举报。3、被害地区辽阔,各处交通不便,难以普查。4、调查旅费浩繁,表结用纸亦多,各地方法院限于经费,颇难措办。”

为了解决这些困难,广东高等法院动员各地方政府、群众团体和乡镇公所保甲长等负责举报。检察官亲往受害较巨之各区乡村庄,实地调查上报。先后获得12批14567件证据,上报司法部的有5285件。

这个报告具有代表性,可以想见当年调查取证工作的艰辛。尤其是战争罪行的取证最为困难。在战争期间,受害一方很难确认日军的番号、更难以确认日军的身份和姓名。战争期间失踪者下落不明,难以确定生死。施暴的敌军由于调动迁移,异地申诉也很难寻找元凶的下落。所以当年的战争罪行调查不可能将日军罪行全部查清。尽管如此,各地法院和政府还是尽量搜集证据,特别是配合东京审判,取证工作掀起了一个高潮。这些证据,为后来的审判日本战犯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在广东犯下多起战争罪行的田中久一

根据国民政府和战犯处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1945年12月按军事区域划分,在南京、汉口、广州、沈阳、太原、北平、徐州、上海、济南、台北10个城市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南京法庭直属国防部,其余9所分别隶属各地区的最高军事机构。广州行辕军事法庭庭长刘贤年,检察官蔡丽金、吴念祖。

在此之前,各地高等法院已经开始大规模审判汉奸,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相关证据。审判初期,各地法庭的主要目标是日军宪兵、监狱官员。他们在当地作恶多年,民众容易指认。

广州法庭审理的第一案,是驻汕头日军宪兵杀害国民党军队情报人员的案件。1945年7月,汕头日本宪兵吉川悟保、黑木正司等,捕获国民党军186师驻汕头情报主任郭伟杰及属下11人,日军宪兵将这12名国民党情报人员杀害于汕头机场。在法庭上,吉川、黒木等承认了罪行。但汕头宪兵中队长松永平司大尉拒不认罪。声称他当时在广州开会,回来后才得知此事,所以不能承担责任。但同案犯证实:松永早已掌握了郭伟杰等在汕头从事情报工作的线索,指示部下相机行动,所以松永作为宪兵主官,应负首要责任。据此,广州法庭于6月12日宣判,将松永、吉川、黑木三人判处死刑。

对这些日本低级军官的审判,主要是他们长驻一地,所犯罪行易于取证。但法庭初期在这些宪兵、特务身上费时过多,而对侵华战争中犯下重大罪行的日军高级将领未进行重点审理,偏离了审判的大方向。1945年12月16日,苏、美、英决定组成由美国、中国、英国、苏联等11个国家参加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三种罪行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审判。经过取证和筹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5月3日在东京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开始审判。

东京审判为中国对日审判明确了大方向。为了广泛搜集证据,东京审判罪行调查组回国,5月11日在南京举行联席会议,督促各地法庭搜集证据。为此,南京国防部派出战犯罪行调查督导组,分赴各地进行指导。

在东京审判的引导下,国内审判将重点集中到日军在华制造的集体屠杀事件上,并重点审判负有战争罪行责任的日军将领。广州法庭最重大的审判,是针对日军驻华南派遣军指挥官田中久一中将。

田中久一,日本兵库县人,先后毕业于日本陆军士官学校、陆军大学。1937年晋升陆军少将。1938年初任驻台湾日军参谋长,参与侵华战争。1938年9月日军进犯广东,田中任第21军参谋长。他派密探到广东沿海侦察布防情况,主持制定作战方案。10月4日田中下达命令,日本空军出动飞机百余架,对广东各地进行狂轰滥炸。仅广州一地,死伤平民达10余万人。10月12日,田中指挥日军7万余人从惠阳县的大亚湾等处登陆,很快占领淡水、惠州、博罗等地。10月21日广州沦陷。1941年田中将在粤日军编为华南派遣军第23军,他先后任该军参谋长、司令官。同年12月指挥日军攻占香港。1944年12月参加“湘桂会战”,攻陷柳州、南宁等重镇。同年12月,他兼任香港总督。侵华战争后期,田中久一是侵粤日军最高指挥官。

田中久一在广东期间,犯下多起战争罪行。广州法庭将审判集中在两起罪行上。1944年7月,田中久一为准备参加“湘桂会战”所需物资,命令部下派人到台山县勒索粮食。该县三社乡民众奋起反抗,日军800多人将三社乡团团围住,杀死乡民245人。与此同时,日军进攻开平南楼,俘获中国守军7人,拖至附近中国银行楼前,屠杀肢解,并将尸体抛入水中。1946年7月11日广州法庭对田中进行第二次庭审时,开平南楼证人司徒克罗当庭作证。田中申诉下属所做之事,他不知情,也不能负责。鉴于田中不认罪的态势,广州法庭检察官追加起诉,根据战犯处理条例中的38项罪名,指控田中犯有破坏和平、违反战争法规、滥炸不设防地区、劫掠等14项罪名。7月15日继续庭审,田中的违反战争法规罪事实为:1942年1月进攻惠州时,屠杀平民2000余人;1944年10月攻占广西蒙墟后,将俘获的国民党军士兵集体屠杀。违反人道罪事实为:1942年1月出动飞机六架,对惠州若瑟医院进行轰炸。这样,就将田中的罪行上升到战争犯罪的高度。

此时,上海美军法庭追究田中杀害美军飞行员的责任,将其引渡到上海受审。广州法庭认为田中在华南罪行严重,不能由美军宣判,又将田中引渡回广州。经过长达四个月,十几次庭审,在9月30日终审时田中终于承认:“日中之战争,实由日本政治家观察错误,至有今日之祸,应接受审判。在战争中日军不免有可责备之处,但日军并非全般如是。停战之时,23军尚有14万之众,稍有不慎,后果不堪设想。而广东之交接与秩序,比各地日军为佳,希审判长予以注意。部下如有非法犯罪行为,本人甚表遗憾。”1946年10月17日,广州军事法庭以战争罪等14项罪名,判决田中久一死刑。1947年3月27日在广州执行枪决。

广州法庭审判田中久一,在各地法庭中历时最长,庭审次数最多,表明中国审判人员为了对日本战争罪犯进行公正审判,付出了极大的努力。通过大量取证,将日本战犯的罪行由单纯的杀人、掠夺、酷刑上升到破坏和平罪、反人道罪,为中国人民伸张了正义,也使日本战犯低头认罪。从而体现了中国审判水平的迅速提升,在中国法制史上也值得充分肯定。

审判日本间谍

各地军事法庭除了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外,还对与其相关的一些案件进行了审理。

对日本侵华以前和侵华战争期间,以外交官和各种身份在中国从事特务间谍工作的日本人,国民政府都将其列入战犯。因此,各地日本特务机关的头目,都受到严厉惩处。

广州法庭于1947年4月审判日本驻澳门特务机关长泽荣作。判决书称:“自(民国)三十年至日本投降止,该战犯利用在澳门之特殊势力,专事搜刮物资搜集情报,监视各国驻澳人员活动。并收买汉奸黄公杰组织密侦队,供给枪械,专事暗杀我方人员。”在泽荣策划指挥下,先后将国民党驻澳门情报人员梁彦明、林卓夫,中山县侦缉队长黄仪,第七战区第三纵队情报主任李秉元、鲍家琪等杀害。据此,法庭宣判泽荣作及其部下山口久美宪兵少尉死刑。

在抗战期间与日本人合作或共同犯罪的外国人如何处理,1945年12月4日战犯处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外籍人士与日人勾结,危害中国及盟邦,构成战罪者,系属共犯,可依战争罪犯处理办法第14条处理之。”

1946年5月底,广州行辕将海斯等7名纳粹德国间谍引渡到上海,交美军法庭审理。德国陆军大尉海斯在华南主持谍报工作,直属上海阿尔哈尔的德国特务总机关。该谍报机关于1943年在广州设立,常窃听由重庆拍至外国之电报、中印军运无线电报,其工作至1944年已达到最高峰,所得情报每十日向上海总机关通报一次,并与日军联络,刺探我方军情。该机关设立公司为掩护,勾结奸商套取物资,企图建立敌伪华南经济基础,破坏我战时经济体系。罪行查实后,这些德国间谍都受到应有的裁处。

外籍间谍的线索,主要是美军提供的。1946年1月,美军葛雷中尉检举法国维基政府驻澳门领事西门及意大利女子贝安加谭有间谍嫌疑。广东高等法院将贝安加谭拘押审讯,“对其于战争期间,往来沪粤港等地,与日敌周旋,及与西门领事同居各经过,均做详细之研讯。”美女间谍上法庭,引起轰动。后因证据不足,贝安加谭被拘留一年多,最终没有判决。

日军侵华战争中,作为占领地的韩国和台湾地区有很多人被征召参军,与日军一起对中国军民犯下罪行。战后国民政府下令将这些人与日本战犯同样处理。1947年4月,广州军事法庭判处台籍战犯李安死刑。李安原系日军驻广东增城警备队翻译,1944年间因强买不遂,将平民陈光痛殴,致其重伤身死。又因勒索平民蔡森未遂,指其为游击队,指使日军将蔡残杀。军事法庭以勒索残杀罪指控李安。经法院审讯,蔡森之母出庭作证,法院判处李安死刑,于4月18日在广州执行枪决。

在审判过程中,有人对台湾籍战犯与日军等同身份提出质疑。1947年5月13日,广州《中山日报》发表崔龙文的文章《战时台籍人犯不应作战犯论》,指出:“台湾人犯作为战犯论,实有不当。因敌人始称战犯,台湾人根本是我国同胞,不是敌人。台湾人在战时若有为敌人做爪牙,倚其势力加害民众的行为,即应作汉奸论罪,不当作战犯论,其中界限不可不分清。”

日本军人制造的民事犯罪,也受到军事法庭审判。1946年8月,广州法庭审理日军大尉副官川久保龟吉及属下六名士兵,1944年9月从梧州撤回广州期间,在开平掳掠中国儿童陈国兴、吴东明、何志强三人,强迫其充当厨役案件。日本投降后,日军于9月16日乘车开赴集中营。川久保等将三小童藏匿车上。途中因发生车祸纠纷,中国警察上前排解时,发现车上木箱中藏匿中国儿童,即将日军七人及儿童一起归案。10月15日,广州军事法庭审理此案,日军辩称三儿童不是掳掠来的,而是在梧州受人托付带回广州。在军中无强迫劳役之事。12月5日法庭宣判:川久保等三人以强迫人民当夫役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余三人宣判无罪。

据《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录》统计,广州法庭共审理判决日本战犯166人,其中死刑51人,无期徒刑16人,有期徒刑44人,55人宣判无罪。

以上各种类型案例表明:国民政府对日审判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审判日军犯下的罪行,而且追究了与侵华战争相关的间谍、外籍罪犯,以及为虎作伥的韩国、台湾地区籍战犯。对起到支持日军侵华的经济犯罪,也给予相应处罚。这些案件的审理,从不同侧面证实并进一步深化了日军罪行的揭露。

冈村宁次无罪判决的严重失误

在肯定国民政府对日审判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指出:由于国内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各军事法庭的审判工作进展参差不齐,留下了许多遗憾,甚至是历史的错误。

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国民政府一直和美国保持一致。麦克阿瑟占领日本后,为了将日本变成美国在远东最可靠的盟友,提出对日宽容政策,包括保留天皇,不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放弃对日的战争索赔等。蒋介石配合美国政策,也提出对日宽容政策。因此,1946年10月25日战犯处理委员会在南京国防部召开会议,白崇禧主持会议并讲话,声称“战后对日政策,本‘仁爱宽大’、‘以德报怨’之精神,建立中日两国永久和平之基础。故处理日本战犯,亦当秉承昭示”。根据白崇禧的定调,会议做出六项决议。内容包括:

对日本普通战犯之处理,应以宽大迅速为主。已拘战犯,限于本年底审理,查明罪行。若无重大之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业经判决徒刑之战犯,移交日本内地执行。

与南京及其他各地之大屠杀有关之首要战犯,应从严处理。

对于此次受降,日军负责执行命令之尽责人员而有战罪者之处理,俟东京战犯审判告一段落后,再行决定。

由于上级要求限期结案,各法庭的审判不可能深入细致,出现了成批审判,匆忙结案的现象。到1947年下半年,北方因国共内战日趋激烈,审判日本战犯工作也受到影响,一些法庭只得草草收场。广州军事法庭的审判,也在1947年底结束。

国民政府对日审判的最后一幕,是对冈村宁次的审判。

冈村宁次,1884年生。长期驻在中国,从事情报和军事阴谋活动。1938年任日第11军司令官,指挥进攻武汉作战。1940年4月晋升陆军大将。1941年7月任日华北方面军司令官,指挥对华北各抗日根据地的“扫荡”作战。1944年11月就任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指挥除东北和台湾之外的全部侵华日军。

冈村宁次在华北是共产党、八路军最强劲的对手。1941年,冈村宁次调集数万日军,对华北抗日根据地进行残酷的大“扫荡”,造成约270万平民的死亡。日本投降后,冈村执行重庆国民政府的命令,指挥日本军队统一向国军投降,而不向靠近华北日军的八路军投降。冈村的行动受到国民政府的欣赏和嘉许,抗战胜利后,国共矛盾导致1946年内战爆发。冈村具有和共产党作战的丰富经验,为国民党军方倚重,虽然冈村与其他日本战犯一起被关押,实际上充当了国民党的军事顾问。所以冈村被捕之后,延迟到1947年8月23日,才首次出庭受审。国民党高层酝酿为冈村开脱罪责,作无罪判决。为执行命令,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费尽心机,起草判决书。1949年1月26日下午宣判冈村无罪。

《判决书》提出的理由是非常牵强的。特别是把冈村的案情,仅仅局限在他1944年11月到1945年8月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这不足一年的时段内。此前冈村在关东军、华北派遣军的经历,竟然无一字提及。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国民政府完全回避日军在共产党抗日根据地范围内犯下的战争罪行,特别是冈村指挥的华北大扫荡,表现出明显的袒护。这个判决书实际是为冈村提供的辩护书,其行文用词,都带有明显的政治倾向,是站不住脚的。

冈村被判无罪,引起国内舆论的强烈不满。1949年1月28日和1949年2月5日,中共两次发表声明,将国民政府军事法庭宣判冈村宁次无罪释放斥之为“出卖民族利益,勾结日本法西斯军阀的犯罪行为”。这两个声明都是毛泽东撰写的,上海《申报》2月1日转载了中共1月28日声明全文。在国民党统治区敢于发表中共的言论,是很罕见的。表明上海新闻界对国民党的判决敢怒不敢言,而借中共声明表达自己的心声。

对冈村的无罪判决,是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最大的败笔,因此也抹杀了其他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成绩。中共中央的声明收入了《毛泽东选集》第四卷,所以新中国建立后,国民政府对日审判被否定,很少有人提及。国人几乎已经将它完全遗忘了。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我们重新回顾这段历史,应给予客观的评价:

一、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对侵略者的正义审判。在没有先例、没有经验的情况下,国民政府有关部门从借鉴国际经验入手,结合本国具体情况,进行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从制定审判法规、组建军事法庭、搜集证据、对战犯的界定和罪行认定等方面,为后来的审判奠定了基础。在审判过程中,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商,修订政策,对两千多名日本战犯进行了空前规模的大审判。为中国人民伸张了正义,众多审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他们的历史功绩应当充分肯定。

二、中国审判是对东京审判的重要配合。日本在亚洲的侵略行为主要表现在中国境内,中国方面提供的证据构成了东京审判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南京大屠杀的证据,为东京审判裁定日本战犯犯有反人类罪、反和平罪提供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东京审判也引导了国内审判,使国内审判由最初的复仇审判转到对重大犯罪事件的审判,惩办了一批日军高级将领战犯,提高了审判的质量。

三、必须指出,当时中国国内的政治形势,对审判有很大的影响。在组织审判、搜集证据时,没有涉及共产党的抗日根据地范围,致使日军的许多罪行没有被收录,造成很大的缺陷。国民政府不顾事实,竟然宣判冈村宁次无罪,是完全违法的行为。因为这个错误的宣判,使共产党全面否定了国民政府的对日审判。这些都不利于中国对日本侵华罪行的揭露和批判,历史的教训是值得记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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