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性病例离开后,如何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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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性病例离开后,如何消毒?

2023-01-01 14: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

随时消毒

对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住院、转运期间,患者排泄物、呕吐物、体液及其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及时进行随时消毒,消毒方法参见常见污染对象的消毒方法,所用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和产品质量要求,卫生安全评价合格。有人情况下,不建议喷洒消毒。患者隔离的场所可采取排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措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20-30分钟。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患者安置到负压隔离病房,疑似病例应进行单间隔离,确诊病例可多人安置于同一房间。非负压隔离病房应通风良好,可采取排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也可采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无人情况下还可用紫外线对空气进行消毒,用紫外线消毒时,可适当延长照射时间到1小时以上。医护人员和陪护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结束后应洗手并消毒。

(二)

终末消毒

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转移后,对其居住或活动过及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场所应进行终末消毒,确保终末消毒后的场所及其中的各种物品不再有病原体的存在。

在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应对患者衣服等生活用品、相关诊疗用品和桌、椅、床单进行终末消毒;病房清空后,应对室内空气、地面、墙壁、卫生间等所有环境和物品进行终末消毒。治愈出院(舱)时,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个人物品应消毒后带出院(舱)。

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感染科门诊等,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后,按照终末消毒的要求进行处理。

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使用过的诊室,对诊室内空气、墙壁、诊疗设备的表面等进行终末消毒后,非新冠患者方可使用。

三、常见污染对象的消毒方法

(一)

室内空气

居住过的场所如家庭、医疗机构隔离病房等室内空气的终末消毒可参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在无人情况下,可选择5000mg/L过氧乙酸、3%过氧化氢、二氧化氯(按产品说明书)等消毒剂,按20mL/m3用超低容量(气溶胶)喷雾法进行消毒。也可采用经验证安全有效的其他消毒方法。

(二)

污染物

对患者血液、分泌物和呕吐物等少量污染物可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如纱布、抹布等)沾取有效氯5000mg/L-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能达到高水平消毒的消毒湿巾/干巾)小心移除。

对患者血液、分泌物和呕吐物等大量污染物应使用含吸水成分的消毒粉或漂白粉完全覆盖,或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完全覆盖后用足量的有效5000mg/L-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浇在吸水材料上,作用30分钟以上(或能达到高水平消毒的消毒干巾),小心清除干净。清除过程中避免接触污染物,清理的污染物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患者的分泌物、呕吐物等应有专门容器收集,用有效氯2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按物、药比例1:2浸泡消毒2小时。

清除污染物后,应对污染的环境物体表面进行消毒。盛放污染物的容器可用有效氯5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然后清洗干净。

(三)

地面、墙壁

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先完全清除污染物再消毒。无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可用有效氯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500mg/L的二氧化氯消毒剂擦拭或喷洒消毒;不耐腐蚀的地面和墙壁,也可用2000mg/L的季铵盐类消毒剂喷洒或擦拭。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洒一次,喷药量为100mL/m2-300mL/m2,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洒一次。消毒作用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四)

物体表面

诊疗设施设备表面以及床围栏、床头柜、家具、门把手和家居用品等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先完全清除污染物再消毒。无肉眼可见污染物时,用有效氯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500mg/L的二氧化氯消毒剂、不耐腐蚀的物体表面也可用2000mg/L的季铵盐类消毒剂进行喷洒、擦拭或浸泡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拭干净。

(五)

手消毒

参与现场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加强手卫生措施,可选用速干手消毒剂,或直接用75%乙醇进行擦拭消毒;醇类过敏者,可选择季铵盐类等有效的非醇类手消毒剂;特殊情况下,也可使用3%过氧化氢消毒剂或有效氯500mg/L含氯消毒剂等擦拭或浸泡双手,并适当延长消毒作用时间。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先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再按照上述方法消毒。

(六)

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的处置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封装后按照常规处置流程进行处置。

(七)

其他

对于不能用现有消毒方法处理的物品或环境,现场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污染风险及其特性开展风险评估。评估后确定为存在风险又无法实施消毒的,可通过密闭封存、静置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消除传播风险,确保环境和物品上不再有病原体的存在。

四、低温消毒

(一)现场所用低温消毒剂必须合法有效,在上市前应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温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062号)的要求做好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使用时应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按照低温消毒剂的适用温度范围合理使用。与相关消毒设备配套使用时,应先对消毒设备进行调试,进行机械化喷洒消毒时,务必确保消毒剂足量全覆盖消毒对象表面,做好质量控制,确保达到消毒合格。消毒对象污染严重时,应先用低温消毒剂冲洗或浸泡后再做处理,严禁喷洒或擦拭消毒。

(二)现场如使用紫外线、辐照等物理消毒技术开展低温消毒,须按照我国相关标准规范,证明其在相应低温环境下(实验室和现场)对新冠病毒或抵抗力不低于新冠病毒的指示微生物达到消毒效果。物理低温消毒设备在上市前应做好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

五、注意事项

(一)现场消毒应确保所用消毒产品合法有效,所选消毒方法科学可行。现场消毒时,根据现场情况和相关标准要求,选择合格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实施消毒。

(二)消毒实施单位应具备现场消毒能力,操作人员应经过消毒专业培训,掌握消毒和个人防护基本知识,熟悉消毒器械的使用和消毒剂的配制等。消毒实施单位在每次开展消毒工作时均应做好消毒记录,包括消毒对象、消毒面积(体积)、消毒剂浓度(或消毒器械强度)、剂量、作用时间等。

(三)加强现场消毒评价工作。所有疫源地现场消毒均应进行过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毒过程有效。根据现场实际需求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774-2021)相关要求,必要时进行消毒效果评价。

来源 | 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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