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性骚扰的边界如何确定?来自美国的法规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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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性骚扰的边界如何确定?来自美国的法规与案例

2023-05-10 17: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文丨马丽(美国康奈尔大学博士、社会学家)

最近一段时间,女性在文化和相关领域遭受骚扰和侵犯的问题成了社交媒体的热搜,引发热烈讨论。被波及的,不仅有知名的编剧,年轻的文化新星,书店管理者,甚至还有策划出版女性平等议题的出版人。讨论的话题中除了女性不平等,微观权力场域,“文化青年崇拜”等一系列问题外,还有一个焦点就是被指控的骚扰者以谈恋爱和感情关系来为自己行为辩护是否合理。支持者认为,一些女性关于骚扰的指控带着情绪,因此猜想也许当时默许,但是时过境迁反悔了。反对者则提出了各种对此的反驳。撇开其他的因素,甚至目前的各种事件本身,我想在这里讨论一下在这种私人化的涉及到性别和性的关系交往中,如何定义“同意”和“抗拒”。在日常谈论中,关于这个主题通常就会被刻板印象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八卦闲谈,因此,我在这里大致梳理一下对于影响美国公众对于性骚扰和侵犯观念影响深远的《第九法规》的演变,作为一个可以攻玉的他山之石,在我们思考和讨论这些问题中能够有所借鉴。

在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除了强烈反对白人至上主义和种族主义外,也让更多遭受美国不平等制度压迫的、包括妇女在内的边缘群体,对于平等权利的认识和追求进一步增长。人们普遍认识到,美国强调白人至上(特别是白人男性统治)的文化,不仅是导致越战的精神基础,也是女性、少数族裔和各种边缘群体被暴力压迫和不平等的根源。这些不同社会群体的努力,最终推动了美国司法进步,其中的一个成果就是美国教育部的《第九法规》(Title IX)。

平权却未建立保护女性免侵害制度的历史背景:以耶鲁大学为案例

在《第九法规》颁布前,美国社会中女性相比男性而言在获取教育机会和资源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距。就高等教育而言,很多大学不仅对少数族裔有很多的歧视,对于女性也是一样。即便很多世界知名的大学,在1960年代前,很多大学才开始对女性和少数族裔开放。

比如常春藤盟校的耶鲁大学,一直到1969年才决定成为男女同校的大学,开始第一次在本科招收女生入校。当时,包括转校生在内,入校女生一共仅575名,只是男生数量的七分之一。历史学家安妮·加德纳·珀金斯(Anne Gardiner Perkins)在《耶鲁需要女性》(Yale Needs Women)(2019)一书中提到,当时进入耶鲁的女性,不仅在数量上被严格控制,而且很多女性还遭到不公平的待遇,甚至包括性骚扰和侵犯。

在1969年左右,耶鲁大学并没有为女性提供足够的如卫生间等软硬件设施,甚至还为女性设定了很多额外的限制。比如,一些重要的餐厅禁止女性用餐,很多课外活动和俱乐部也禁止女性参与。耶鲁校园里,很多女性学生不仅继续面对社会的刻板印象和偏见,而且因为当时女性教师也非常稀少,第一批575名学生中,有一半的学生从来找到任何女性导师,而且她们中一些人仅仅因为是女性,就遭到来自男性为主导的教授阶层不当的评价。更甚者,有16%的女性学生曾说,她们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过男教授和学校男领导的性骚扰,而当时耶鲁大学也没有建立起任何报告性骚扰的制度。

真正让耶鲁改变的,是在接受了女性学生入校之后,因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之后,越来越多的人们才逐渐意识到,需要在一个过去白人男性统治的大学里,追求建立起维护女性和少数族群的平等权益的有效机制。正如历史学家珀金斯总结所说的,“对耶鲁大学、国会或白宫这样的地方来说,只有当你打开大门,让女性首次进入时,争取平等的斗争才会开始……这需要制度的改变。”

《第九法规》的提出

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受1964年民权法案的影响,几位平等权利倡导者,包括国会亚裔女议员帕茜·明克(Patsy Mink),以及印第安纳州的民主党联邦参议员伯奇·贝赫(Birch Bayh),开始推动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明克和贝赫推动起草了《第九法规》的立法工作,该法案目的就在于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国籍、宗教和性别的就业和公共场所的歧视。

在1972年6月23日,《第九法规》被作为美国1972年教育修正案的一部分颁布。该法规被认为是争取性别平等在教育领域实现的重要里程碑之一。这也意味着任何美国公立大学和其他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教育机构,都必须遵循此法规。目前,美国绝大多数这样的教育机构每年都必须让教职员工和学生通过关于这项法规的培训和测试。该法律颁布之后,随着时间的发展,在解决与性别歧视和平等获得教育机会相关的各种问题上,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性骚扰的方法。值得一提的是,《第九法规》的实施细则,不仅涉及女性和少数群体的具体情况,而且也保护到了一些被侵害的男性。

建立在《第九法规》基础上的性骚扰预防机制

《第九法规》所扩展的法案,实际上也让目前公众对于性骚扰和侵犯,以及恋爱和家庭暴力等定义和边界,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这些定义通常如下:

性骚扰:以提供援助、福利或者服务等为条件要求个人参与违背自身意愿的性行为;或者一个理性的人会认为非常严重、普遍且具有客观的冒犯性的不受欢迎的行为,比如肢体触摸或语言骚扰;或者利用互联网、其他社交媒体手段对某人进行的网络性骚扰。 性侵犯:未经当事人同意强制对其实施的性行为(包括性交和性接触),其中也包括了当事人不具备同意能力的情况。

此外,关于恋爱暴力和家庭暴力以及跟踪骚扰等现象,也都被包含在了《第九法规》的涉及范围内。

在全世界范围内,通常对于性骚扰和性侵犯问题,最有争议性和话题性的,可能就是“同意”(consent)是如何定义的。比如,在最近关于著名编剧史航的性骚扰的例子中,争论双方的一个焦点就是在“同意”这个含义上。史航为自己的一个辩护就是,目前公开指控他的一些女性,与他当时的交往状况,是能够被视为男女朋友的亲密之举,因此就不能够算性骚扰。

尽管各国的文化和法律有所不同,但我们仍旧能够借鉴《第九法规》扩展定义中的“同意”来作为说明性骚扰的边界问题。

因为性别暴力和支配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违背对方的意愿,因此,“同意”在《第九法规》的解释中有非常明确的定义:

“同意是参与每项性行为的双方之间知道并自愿的口头或非口头协议。同意一种性行为并不意味着同意其他或所有的性行为。 如未明确表示同意(无论口头或非口头),性行为将被视为“非两相情愿”。不拒绝并不表示同意。 个人有权随时改变主意。也就是说,已表示的同意意思可随时撤销,只要一方清楚告知另一方撤销。 吸毒或饮酒并不解除获得同意的义务。 个人无需使用肢体或以其他方式抵抗侵犯者才表明是不同意。”

在上面对于“同意”的定义中,不仅指参与性行为的双方必须要“两情相悦”,而且是在每一项行为中都需要有这种意识,而不是在同意一项行为(如接吻)就表明“打包式”的同意所有和性有关的行为。并且,双方有权利在过程中,改变自己的主意。

此外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女性并不是一定要表现出如“烈女般”的反抗,才称之为不同意。相反,在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都应该被视为是拒绝和不同意。

这个对于“同意”较为准确的定义,实际上也指出了人们在公共网络和影视作品中的一些刻板或错误印象。例如,最近的一些公共事例中,有一些人的论调是,如果女性单独进入到男性的住所,就已经意味着两者有特殊的关系,或暗示某种“同意”,因此可以淡化性骚扰的指控。但是以上《第九法规》的“同意”的定义,其实很好地反驳了这种观点。

事实上,这种模糊“同意”的做法,正是“性骚扰”和“性侵犯”施暴者的行为土壤。早在1975年,苏珊·布朗米勒(Susan Brownmiller) 曾写过一篇题为《违背我们的意愿》(Against Our Will)的文章,她描述了侵犯者(甚至他们的辩护律师)都常常用“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样的逻辑,来指控受害者是自找的。他们继而谴责女性“她们自身的行为、举止、衣着是导致自己被侵犯的根源”。而布朗米勒指出,这种违背对方“同意”的侵犯,本质上是和性无关,而是关于权力、控制和支配。这些“自找的”“不检点”,或者“不拒绝就暗示同意”的刻板印象,不仅是在培养施暴者的土壤,而且让这些原本受到伤害的女性(甚至男性和儿童)再一次被伤害,甚至还让一些女性产生错误的认识,以为自己只要好好配合,就会避免进一步被侵害的厄运。这就是“谴责被害者”的错误逻辑。这种社会施压,也导致受到侵犯的受害者更不愿意曝光施暴者的罪行,因为她们开始觉得,自己是不是也要为这些性骚扰和性侵犯承担责任,或者她们担心继续维权所收获的,不是人们的安慰和支持,而是各种冷嘲热讽。

有效同意原则

本文已经论述了《第九法规》中关于“同意”的定义,该定义明显指出,在性行为中,有效的“同意”必须是明确、主动达成的认同。《第九法规》进一步补充了对“有效同意”原则的说明。

所谓性行为中的“有效同意”,是指双方通过言语或行动来表示的同意,只要该言语或行动能在双方之间达成对相关性行为情况的相互共同的理解,就构成有效同意。双方都需要询问:“我们双方是否都理解并同意将发生性行为的人、事件、地点、时间、原因和方式?”当一方明确表示不希望发生性行为、或者希望停止任何形式的性行为或不希望继续性行为时,另一方则必须完全终止。如果之后继续实施,就可能被视为强迫性行为。

被指控的性骚扰者或者侵犯者,是否能以谈恋爱为理由,来规避性侵犯的指控呢?《第九法规》的说明条款中也专门谈到了这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当前或过去的性关系或现在或过去的恋爱关系不能作为同意的充分理由; 无论与其他伴侣或当前伴侣的过往如何,在发生性行为之前必须获得同意; 即使双方处于一段关系中,也不能假设对方同意。一方有权说“不”,也有权随时改变主意;并且在表达“同意”中,如果个人在醉酒、吸食毒品等行为能力或者神志不清时,受到胁迫等所表达的“同意”也不被法律视为是“同意”。

“有效同意”原则给人直观的一个感受是,它是为了保护行为双方的权利而定义的。一方面,这些原则是为了保护弱势一方,能够在不被胁迫或者理性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另一方面,此原则实际上也试图防止一些法律上的纠纷,特别是诬告。

尽管《第九法规》在现实中的推广并没有能够完全预防社会中发生性骚扰和侵犯事件,此法规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普及了人们对于骚扰和侵犯的边界的认识,并且也否定了甚至我们当下仍旧流行的一些刻板印象,以及那些想当然的“同意”和“借口”。

仍旧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尽管《第九法规》的颁布,对于女性,特别是在教育领域确实在获得更多的平等和免遭骚扰侵犯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现实其实也不乐观,在特朗普当政期间,各种保守团体就一直试图修改和废除已经颁布近半个世纪的《第九法规》,甚至共和党掌控的教育部也发布草案试图将具有“冒犯性的行为”改为 “严重、普遍、客观上具有攻击性的不受欢迎的行为”,并且不顾受害者的隐私,要求公开举行现场听证会,“对原告和被告进行盘问,以判断他们的可信度”。在当时,不少媒体和高校的发言人激烈批评这项草案,认为这些可能会导致更多遭到骚扰的受害者需要提供更多不可能提供的证据来自证清白,并且还要在公众面前受到二次伤害。而这些对抗和争议最终也随着特朗普的下台暂时搁置。讽刺的是,特朗普官司缠身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女性进行的性骚扰指控。

2019年美国的一家媒体重新走访了当年第一批进入到耶鲁大学读书的女生,其中一位叫凯瑟琳·J·罗斯(Catherine J. Ross),后来还拿到了耶鲁的法学博士学位,并且在大学法学院任教多年,她说到,“我们没想到50年后,女性仍然难以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对待、公平补偿,难以兼顾事业、爱情和家庭。” 事实上,我们仍旧有很事情还要做,很多声音需要说出来。

 

(作者系康奈尔大学博士、社会学家,著有#METOO AND CYBER ACTIVISM IN CHINA: GENDERED VIOLENCE AND SCRIPTS OF POWER等书。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责编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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