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虚构经营地址导致税务账户被锁,责任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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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虚构经营地址导致税务账户被锁,责任由谁担?

2024-07-09 11: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企业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于是委托他人代办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后因虚构经营地址

导致税务账户被锁

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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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筹备设立中的金某公司因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法人无法到场开设对公账户,遂通过网络平台找到君某公司。

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包含免费提供注册地址(但不用于实际经营)、开设对公账户(法人不到场)、记账报税以及配合工商、税务等部门上门核查等服务。

后金某公司税务账户因提供虚假经营地址被税务机关稽查时锁定,要求君某公司为其办理解锁事宜,未能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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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公司诉称

因税务解锁需要变更注册地址,我司委托小某公司代为办理相关事宜,支付了服务费9500元。另外,我司名下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地址也要随之变更,产生代理费5400元。

我司要求君某公司退还服务费6400元及赔偿上述损失14900元。

我司已按照约定完成应尽义务,无需退还服务费。

金某公司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办公地址还找我司帮其提供虚假的注册地址,且金某公司对此表示确认,因此产生的风险应自行承担。

君某公司抗辩称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君某公司返还金某公司费用6400元及赔偿损失4750元,驳回金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市场主体在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不仅彰显了登记的公信力,亦便于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同时还有利于市场主体树立诚信经营的意识,为社会提供更好更多的产品。因此,对于使用虚假注册地址的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

本案中,君某公司通过免费提供工商注册地址的方式招揽客户,金某公司明知自己在广州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两者相互串通,通过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工商行政部门为金某公司办理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手续。双方的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对市场管理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案涉委托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案涉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君某公司依据该合同所取得服务费均应予以返还;鉴于双方均对金某公司税务账户被锁定负有过错,均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故双方各自承担50%的损失;金某公司明知使用虚假经营地址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情况下,仍以该地址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因此商标变更所导致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无论从事何种行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均是第一要义。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做到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共同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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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标题:《【案说民法典】虚构经营地址导致税务账户被锁,责任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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