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无印良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终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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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无印良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终出判决

2024-07-09 09: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张一审判决对于“晴纶毛毯/D”商品上的标签信息认定有误,对此本院认为,第06128号公证书及封存公证实物均可以证明该“晴纶毛毯/D”商品标签上标注了“無印良品”“日本制MADEINJAPAN”“株式会社良品计画www.muji.net”“品名:腈纶毛毯/D”“经销商: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零售价:RMB940元”等字样,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本案中,标有“無印良品”标志的腈纶毛毯、麻平织床罩等商品及标有“无印良品MUJI”标志的羊毛可洗床褥、棉天竺床罩等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毛毯、床罩、褥子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同属2406类似群组,二者在生产部门、产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重叠,已分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涉案商标为中文“无印良品”,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无印良品MUJI”标志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二者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仅在第一个汉字上有繁简体区别,二者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MUJI無印良品”标志完整包含“無印良品”且与涉案商标仅存在第一个汉字的繁简体差异。“无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若共同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进行隔离观察时,容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是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第20、21、27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無印良品”商标与本案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不同,不能作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合理抗辩事由。在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名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个“无印良品”商标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名下多个“無印良品”已在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作为分别拥有两商标的不同市场主体,应当尊重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在各自商标专用权项下规范行使权利,尽量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对于超出己方商标专用权边界、侵犯对方商标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均应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主张其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在中国境内未实施侵权行为,对此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麻平织床罩/D、麻平织床罩/Q等商品上显示的产地为中国,其他被诉侵权产品即使产地在境外,但注册商标具有地域性,被诉侵权产品在中国境内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后即已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综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无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生产标有上述标志商品的行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销售标有上述标志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棉田公司对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关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并无不当,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鉴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已经侵害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上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已经完全停止其侵权行为,一审法院根据被诉侵权行为事实情况判令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实体门店及天猫旗舰店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纺织产品购销合同》《产品订购合同》《授权销售合同书》、(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409号公证书、(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0468号公证书、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在本案起诉前三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有关棉田公司和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起诉前三年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棉田公司和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本案中以法定赔偿的方式主张经济损失人民币698114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使用情况、被诉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确定人民币30万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有关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千三百二十八元,由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 析

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的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此外,二者同时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良品计画在第20、21、27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無印良品”商标与本案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不同,不能作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合理抗辩事由。因此,二被告在浴巾、面巾、浴室用脚垫等被控侵权商品及商品包装上和商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识,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件索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终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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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继保律师是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具有理学学士及法学硕士学位,系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员,并先后担任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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