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旅游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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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旅游执法典型案例

2023-08-27 21: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经营业主守法经营,引导公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梳理了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 

  2021年7月4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中发现温州市某旅游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事先设计旅游路线,虚假宣传,隐藏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诱使旅游者购买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霞浦一日游旅游活动。该分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温州市某旅游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责令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温州市某旅游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责人林某某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二 

  2021年9月4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中发现某户外登山组织正组织37名游客赴福州市长乐区一日游。自然人林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个人名义注册了微信公众号,并通过该公众号及个人微信号,宣传旅游线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林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林某某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案例三 

  2021年5月15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一个由30名游客组成的长乐一日游团队未签定旅游合同。经调查核实,自然人高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注册了微信公众号“福州某某旅游假期”并开设了网站,通过微信公众号和网站招徕游客、组织旅游活动,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高某某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为打击整治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养老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文旅行业领域养老诈骗的可通过中央政法委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12345和12315平台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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