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困境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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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困境和对策

2024-07-13 23: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谈 伟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现阶段,世界各国的合作交流越发紧密,人们也面临着新时代下的非传统安全问题。跨国犯罪在世界范围不断蔓延,要保证国际社会安全,各国警方必须加强合作,合力打击犯罪。然而,因为各国的法律制度等存在着不少的差异性,导致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面临着种种困难。全球化的国际社会为跨国犯罪带来便利,但也催生出国际化的跨国犯罪治理体系。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困境(一)国际警务合作立法还不完善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并未建立各国共同认可的国际刑法,不同国家都依据自己的国内法来惩治国际犯罪,而且,各国的意识形态、民俗风情等各不相同,其法律体系也有着不小的差异性[1]。例如,在认定犯罪事实、刑事犯以及政治犯、引渡等方面,经常会出现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在许多针对国际犯罪的执法过程中,双方虽已确认犯罪,但被请求国和请求国在犯罪的界定上无法协调一致,导致警务合作难以进行。

(二)引渡存在障碍

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比较少,与发达国家签订数量更是不足,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一些逃犯无法被引渡回国,而且容易被政治因素所干扰。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签订的引渡条约还无法支持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深入、高效的执法合作。例如,政治犯不会被引渡,但是,各国关于政治犯的定义存在差异性。我国有一些不法人员凭借政治迫害为借口逃往国外,使我方引渡工作非常困难。

(三)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各异,因此,各国警方执法时所运用的技术及装备也有差异,这就难以确保执法技术水平的一致性,警方实战能力还有待提升[3]。当下国际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警务作战能力相对滞后,无法确保打击跨境犯罪的有效合作。

二、走出中国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困境的对策(一)加强国际警务合作方面的立法

中国可以进一步消化和吸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相关内容,从而弥补法律方面的空白,做好国内法跟国际法的衔接工作,明确国际法的地位、程序和内化方法,尽快与国际接轨。

在国际法方面,中国应该充分利用国际反恐因素,加快国际警务合作领域的谈判,积极拓展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反恐上的全方位合作与交流,拓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新内容。

(二)积极推进签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引渡条约

要想凭借引渡方式,有力打击跨国犯罪,我们必须要适当增加引渡条约,和世界各国展开良好有效的合作,在自我保护同时,要明确惩治跨国犯罪是世界各国必须共同承担的责任。例如,我国和欧盟国家在人权观念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的差别致使我国和欧盟国家开展引渡比较困难。要想解决这个困难,双方可以基于互惠互利的基础展开合作,相互之间加强沟通,构建信任关系。不仅如此,我们还需要尽可能地与欧盟当中的友好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借力达利,跟欧盟整体订立引渡条约,从而有效地解决引渡难题。同时,中国可以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共建发展,在开展经济交流合作中,扩大在国际警务和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商。

(三)不断提升人员执法合作水平

我国需要主动的加入到国际双边或多边警务合作活动当中,通过有关的研讨会,提升我国警察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能力;大力开展跨国警务执法合作人员的培养,让他们掌握多种语言,首先消除国际沟通交流障碍。此外,通过大力开展外警培训,让外国同行了解中国法律制度,消除误解;对当下的培训资源进行整合,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通过我国知名公安院校,构建出全面且具有优势的国际警务执法培训体系。在培训当中,融入中国的特色,贯彻高标准、高要求,推动我国的国际警务执法力量的全面提升。

三、总结

根据上文论述可以得知,当下,全球范围内,跨国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必须加强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对其进行有效打击。我国的改革越来越深入,不断朝着国际化发展,面对国际警务执法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我们必须有效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不断转化为符合我国国情的模式,努力消除在合作中出现的障碍,促进国际警务交流合作纵深发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建立广泛的警务执法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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