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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00: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旅行社因意外情况突然改行程算不算违约?

三、旅游者发病身亡,旅行社是否要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旅游出行存在以下风险点:一是自然灾害及交通事故等风险因素。二是由于游客不遵守法律法规、旅游规范、团队纪律、旅游目的地人文风俗等引发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件。三是由于部分旅游目的地安全形势不稳定、治安环境较差等可能产生的突发风险。

正因为各种旅游风险因素的存在,旅游者与旅行社常常产生各色各样的旅游纠纷,例如旅游合同纠纷、团款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旅游保险纠纷等。虽然旅游者和旅行社事前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但是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也并不会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判决。

一、外国发生突发事件,游客能否无条件退团?因游客担心安全问题退团,游客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团费如何扣除?

案例:2015年,陈某等3人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参加东南亚6日游,每人团费为1499元,约定的旅行时间为2015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7日。就在8月17日,泰国曼谷市中心商业区发生爆炸,造成多人伤亡。中国驻泰国大使馆18日特别提醒拟来泰及在泰中国公民加强防范意识,注意出发安全,合理规划出行路线。鉴于此,陈某等3人提出退团。旅行社认为是陈某等人主观臆断作出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3人因此与旅行社因费用问题产生纠纷,于是诉至法院。

2016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旅游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双方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陈某等3人明显不公平。鉴于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均非双方造成,旅行社预支的合理费用(已支付签证费用每人230元)应双方各负担一半。于是判决扣除一半签证费用后,退还剩余团费共计4152元。

旅行社此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等3人是出于个人安全原因考虑在出发前提出退团请求,但与之同时签约报名的另外3名亲友均如期一同出团旅行完成旅程,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相关部门提醒我国居民在该期间勿往泰国的消息。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签证费应当由陈某等3人全部自行承担。于是判决旅行社应退款3807元。

相关法条:《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1)根据该条的规定,旅游者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是旅游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旅游者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旅游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旅行社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旅游者应予以承担,该费用在《旅游法》上被定义为“必要的费用”。

例外:在出境旅游的情况下,旅游者解除合同有一定的限制。详见《旅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2)必要的费用,是指组团社为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以及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定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必要的费用应当是旅行社的损失,而不是违约金。

旅行社主张为履行旅游合同产生必要费用的,旅行社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实践中因为业务操作的特殊性,往往很难举证必要费用的数额。因此在旅游合同中约定一个团款适当比例的必要费用是当下通行做法。例如,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条根据旅游者取消行程的不同时间,规定了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的不同比例,作为旅行社损失的一种计算方法。

维权指引: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必要费用的扣除方法;旅行社应规范业务操作,旅行社预订机票、酒店等地接服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保留确认单、支付凭证等。

二、旅行社因意外情况突然改行程算不算违约?

案例:2015年,陈某夫妇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西欧荷兰比利时法瑞意11天游,出团时间为北京时间2015年11月14日。陈某夫妇签订合同时支付了团费每人1万余元。法国巴黎于当地时间2015年11月13日晚发生了恐怖袭击事件。我国国家旅游局于北京时间2015年11月14日中午12时54分于官网上发布出行提示,提醒拟赴法及在法中国公民注意安全,谨慎前往法国当地。旅行社因此于2015年11月14日下午5时左右向陈某夫妇等游客发送短信息,内容反映因巴黎发生突发事件,第三、四天原定巴黎的行程,改为比利时布鲁塞尔和卢森堡游览,第五天行程也有所改变,第六天开始按既定行程。出游回来后,陈某夫妇认为原定的部分重要行程未能参观游览,于是提起诉讼,要求退还部分团费,并赔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可见,涉案旅游线路安排的出团时间前法国已发生了恐怖袭击事件,中国旅游局已对将前往该地区的中国公民发布公告进行提醒,说明此时前往法国确有一定的风险。面对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该案旅行社作为专职旅游服务行业的公司,有职责在旅游出发前对目的景区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了解,以确保游客能按约定的具体旅游线路、时间游览。现旅行社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而在出发前向陈某夫妇等人发送短信提醒、在确保游客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安排行程,目的减少因此为游客带来的影响及损失,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当。旅行社基于上述原因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行程,应视为已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不应属于违约行为。且旅行社已自行垫付了因更改行程而产生的费用。此外,领队需在确保各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安排行程,且基于游览时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随时作出调整,导致部分景点的调整和游览时间较短,不宜认定旅行社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违约行为。于是判决旅行社返还210元。

相关法条:《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主体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

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不可抗力的外延无限大,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自然现象,如台风、火灾、旱灾、地震、大雪、山崩、泥石流等;另一类为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维权指引:旅行社和游客在选择出境游目的地之前,要参考外交部或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出行提示,避开有风险的目的地。发生不可抗力,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降低损失,并保留相关证据。旅行社需要变更行程安排的,需要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三、旅游者发病身亡,旅行社是否要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案例:黎某于2014年2月2日参加某旅行社的旅游团前往泰国旅游,在履行途中,其于2月4日突发疾病,4日下午前往医院诊治后返回酒店,5日凌晨病情再次发作,其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2月5日下午死亡。经泰国当地登记机关出具证明,黎某死亡原因为小肠出血以及肠膜撕裂。后黎某的父母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积极救助义务,要求旅行社承担一半的损失。

经一审法院查明,旅行社旅行团工作人员在黎某发病后存在未能提供便利的联系方式以便游客及时求助、未能根据游客身体状况调整行程安排,存在施救不当、送救不及时等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中,黎某在参加旅行社的旅行团过程中死亡,根据其发病过程及死因检验结果,其自身状况系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在本次事件中,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存在救助措施不当、送救不及时等过错,旅行社亦应负次要责任,法院认定旅行社应承担30%的责任。

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1、《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因此,旅行社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具体责任大小,因案情不同,过错情节也会不同,加上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因而判决结果也会不同。一旦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事件,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旅行社均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注意保留必要证据,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维权指引: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条件适合参团旅游,如实向旅行社提供个人健康信息;旅游者在出行前购买一份旅游意外保险;保存必要票据,如医疗单据、事故处理记录、影像资料等。

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活动情况向旅游者告知相关的健康要求;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加强领队、导游人员的安全防范、急救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水平;发现旅游者身体不适的,领队或导游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情况严重的,及时协助送医诊治。

小结:案例相似,判决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以上案例及法律知识仅供各位读者参考和学习。本文部分内容借鉴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首家旅游法律专业律师事务所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和范文文编著的《旅游纠纷典型案例与法律实务》,该书精选了44个典型纠纷案例,将《旅游法》实施以来发生的旅游纠纷案件的最新动向和特点进行了总结和阐释,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电话订购,订购电话:0755-25469677。

【作者:朱琳,法学学士。2017年加入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合同风险防范、旅游行业、劳动争议等法律业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精湛,法律风险防控经验丰富。秉行“专业、尽职、高效”的原则,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依照法律规定积极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控制法律风险,维护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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