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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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7-12 19: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三清山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三清乡、枫林办事处,各直属部门,各驻山单位:

现将《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党委办公室  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党委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印发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国内公务

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风景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赣办发〔2014〕11号)、《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赣财运〔2016〕6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三公”经费报账管理的补充规定》(赣财运〔2016〕7号)和《上饶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饶办发〔2014〕22号)的规定,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风景区各级党政机关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接待处(以下简称接待处)是三清山管委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风景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风景区各级党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五条  规范外出考察调研工作。风景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外出考察调研,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及相关课题,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依规依程序向接待单位发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

第六条  风景区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或电话记录单)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风景区国内公务接待任务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的原则。

(一)接待处负责接待的范围:

1、党和国家领导人(含已卸任领导);

2、中央机关、全国人大、国务院机关及各部委、全国政协、中纪委部级领导(含离退休);

3、中央军委机关、军区少将以上首长(含离退休);

4、本省四套班子省级领导(含省级离退休老同志及“法检”两长、秘书长);

5、外省四套班子在职省级领导(含“法检”两长、秘书长);

6、本市四套班子厅级领导(含离退休);

7、本市四套班子组织的重要综合检查、调研、考察、考核、督导团(组)(以市级班子办公厅发文、秘书长签批为准);

8、国家部委司局级及其他设区市级四套班子厅级领导;

9、本市各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套班子主要领导;

10、市委市政府接待办来函通知接待的客人;  

11、风景区党政领导交办的客人;

1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等考察团组;

(二)各对口单位负责接待的范围

1、本省省直单位厅级实职领导、外省省直单位正厅级领导、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来景区考察调研,需要以风景区党委、管委会名义招待用餐的,经分管领导签批,由接待处安排一次,对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风景区讲解等其他接待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外省副厅级及以下领导和本省正处级及以下领导来风景区,一律由对口单位负责。

2、由相关部门组织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活动)的大型活动的接待,由牵头单位负责,接待处协助做好接待事项。

3、上级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的检查、调研、督导组团,由对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负责接待;市直部门联合发文的检查、调研、督导组团,由发文牵头单位及对应的部门负责接待。需要风景区党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出席的,由分管领导或对应部门负责人报告主要领导,并报备党政办公室。重要的接待活动由接待处协助。

4、各级领导应邀来风景区参加会议、活动,由对口单位负责对应接待,厅级以上领导接待由接待处协助。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规范接待流程,统一清单格式。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建立部门申报、领导审批、接待部门承办的操作流程,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经审批的接待方案,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九条  建立来宾情况信息报告制度。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省内外部级以上领导来风景区视察、调研,由接待处拟定接待方案报备党政办公室并报告主要领导,本市厅级领导同志来风景区视察、调研,根据任务情况,由党政办公室或接待处向风景区党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

省内省外厅级、本市县级领导同志来风景区调研、交流工作,相关对口部门应当及时将来宾情况编发接待信息报风景区主要领导,抄送党政办公室和接待处。

第四章  安排标准

第十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行程、考察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应当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严格按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考察活动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公务平台上备案的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

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其他人员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公务活动地点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一次,并按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执行。做到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包括上级陪同人员)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从严控制。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提倡用本地酒、饮料,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中午用餐一律不得饮酒。

餐费标准原则上部级领导为不高于180元/人/餐,厅级领导为不高于150元/人/餐,县级领导为不高于130元/人/餐;早餐48元/人/餐,自助餐不高于120元/人/餐。

第十五条  领导同志到地方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公文包等。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因公务活动需要调派车辆接站接机的,由接待处或对应部门报备党政办公室,统一调配公务用车。公安警卫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该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五章  礼仪要求

第十七条  对来风景区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宾迎送与陪同,应当根据任务分工,实行分级迎送,对应陪同。因公务活动需要副县级及以上领导陪同的,由接待处或对应部门报备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协调相关工作,通知领导出席接待活动。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八条  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和参与接待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接待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接待任务的行程安排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风景区视察工作,应当按规定安排医疗保健和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新闻报道工作要严格按照当次接待任务的通知要求安排随同记者,接待单位不得擅自加派记者。需要报道的重大活动,统一用上级通稿,按规定程序报党政办公室审定,经风景区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报道。

 第六章  接待场所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一般应安排在内部机关食堂或定点协议酒店、饭店及农家乐。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接待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风景区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风景区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半年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接待处、财政局、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接待处应当会同财政局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接待处每年要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向风景区党委会汇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规进行处理,对贯彻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督促整改。本地检查结果及时报市委市政府接待办。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委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报风景区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章  商务接待与外事接待

第二十七条  商务接待是指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商务接待应当参照本实施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超规模、超标准接待,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八条  商务接待按照“谁邀请、谁受益、谁接待”的原则由对口邀请或受益单位负责,重要商务接待,可由接待处协助。景区主要领导交办接待处负责的商务接待发生的费用在公务接待经费中列支,分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  涉外、涉港、涉澳、涉侨、涉台的接待工作必须遵循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应当做到友好对等,务实节俭,遵守相对应的接待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风景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明确细则和规范操作。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接待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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