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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医疗保险(个人或团队医疗保险)可由申请人在本国,如果本国不可能,可在任何一个国家或由东道主在目的国办理。 2、旅游医疗保险须包括由于生病可能送返回国的费用及急救和紧急住院费用。 3、含损失赔偿至少30000欧元。须有向保险公司, 例如其在欧盟成员国,瑞士或者列支敦士登的业务点追索赔偿的可能性。 4、旅游医疗保险须对整个申根区和旅游逗留期有效。 5、在个别情况下,如对明显容易生病者须根据要求投保的数额提出更高的理赔要求。 6、在出行的目的是为了看病治疗的情况下,须单独证明谁承担费用。 7、PICC 24小时双语紧急救援电话 86-400-650-5913或86-10-64105913。 8、救援机构指国际SOS(ISOS) 9、支付成功后,如需退保或修改保单信息,请您于保险生效日期前前往营业厅办理。(详情咨询:4001234567-2) 温馨提示:根据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但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受此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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