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权衡真实报道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以“雷洋”和“罗一笑”事件为例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新闻真实性是新闻的头等道德 如何权衡真实报道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以“雷洋”和“罗一笑”事件为例

如何权衡真实报道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以“雷洋”和“罗一笑”事件为例

2024-05-03 03: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摘要】:在社会不断由传统时代向新媒体时代加速转型的大背景下,网络给大众提供了更为便捷和丰富的话语平台,使得公民的话语权得到充分的实现,在人人都握有“麦克风”的时代,似乎普通百姓都渐渐充当起了记者的身份,人们想要接近新闻真实的欲望也因此越发膨胀,以至于到了可以忽视伦理和法理底线的地步,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就是这一底线的典型代表,由于自媒体平台的不断发展,人们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轻松传送出自己想要让公众知晓的内容,但是网络环境十分复杂,自己不经意在网络留下的印记,很有可能给“有心人”可趁之机,那么作为新闻媒体工作者,该如何发挥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如何在报道真实与隐私保护之间做好平衡,成了当下我们需要去深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真实报道;隐私权;媒介伦理;对策措施

【Abstract】: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ntinuous transformation of the society from the traditional times to the new media era, the network provides a more convenient and rich discourse platform for the public, so that the citizens' right to speak is fully realized. Microphone "era, it seems that ordinary people are gradually served as a journalist's identity, people want to close to the news of the real desire and therefore more and more expansion, so that you can ignore the ethical and legal bottom line, the violation of the privacy of citizens is this A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bottom line, due to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media platform, people just hit a few keyboard can easily send out their own want to let the public know the content, but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is very complex, they left the mark in the network , It is possible to "caring people" can take advantage of the machine, then as a news media workers, how to play the guiding role of the mainstream media, how to report the real and privacy protection between the balance, become the moment we need to go into depth The problem.

【Key words】: Real coverage;Privacy;Media ethics;countermeasure

【案例简介】

案例一:“人大硕士雷洋嫖娼“事件

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2016年5月7日,由于雷洋夫妇不久前生下一女,他们的亲属想要来北京探望,当晚21时左右,雷洋出发去首都机场迎接亲属,之后家里人就与雷洋失去了联系。2016年5月8日,雷阳的家属接到昌平东小口派出所的电话,要求亲属立刻赶往派出所。雷阳家属于1时30分左右赶到后,才得知雷洋因涉嫌嫖娼被带往派出所,而在路途中,雷阳心脏病突发,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已经死亡。“雷阳”事件起初是因为知乎上一篇名为《刚为人父的人大硕士,为何一小时内离奇死亡?》的文章被疯狂转载,事件一出,各路媒体争分夺秒展开一场竞赛式的报道,在还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一篇篇带有媒体主观判断的新闻报道就已经出现在受众的视野中,“雷洋”在人大硕士这一醒目的标签下,自然引起了更多网民的关注,似乎在这个“有色眼镜”的社会注定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普通人会受到媒体更多的“关注”,于是“高学历知识分子嫖娼”的主角雷洋,难逃人肉搜索的厄运,一时间网上关于雷洋及其家人的各种个人信息散布在网络的各个角落,甚至连他们出生不久的孩子都有媒体拿来炒作。

案例二:“罗一笑”事件

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2016年11月25日一篇名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疯狂转发,一时间网络哗然,文章是一位名叫罗尔的父亲所写,由于女儿得了白血病需要一笔高昂的费用,于是卖文救女,由于文章写的真实感人,不少网友纷纷转载并打赏,可是没过多久,新闻反转的局面再一次出现,有网友爆料称这是一起新闻炒作,罗尔本人其实家境殷实,完全负担得起这笔医疗费用,随后,各路媒体的新闻标题中便出现了“带血营销”这些刺激人们视觉的字眼,同时更刺痛的是一颗颗带着诚挚的心想要去帮助他女儿的那份善意,一次次“狼来了”的恶作剧迟早会让人们渐渐冷却那颗炽热的心,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也会因为这一次次的反转消磨殆尽。

案例来源:http://www.sd.chinanews.com/2/2016/0511/15627.html

http://www.yangfenzi.com/jineng/66985.html

【案例分析】

之所以选择这两个典型案例是因为,这两起事件都是因为媒体在选择尽最大可能接近新闻事实进行真实性报道的的同时,在保护当事人及其亲属的隐私权方面触犯新闻伦理,没有很好的处理真实报道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一、别让挖掘真相成为暴露隐私的“挡箭牌”

对于“雷阳”事件而言,在这个人人都被标签化的社会中,“高学历”似乎被看作与高尚的道德及人品必然挂钩,这一种普遍的心理认同使得“雷洋”这一高知分子嫖娼变得更让人们为之一惊,也因此会引发更多人的关注和讨论,最终导致舆情危机,没错,撇开雷洋“人大硕士”这一身份不说,单纯就发生的嫖娼这一行为而言,我们的社会有着共同的价值判断,这种行为有悖于我们社会普遍的道德准则,甚至是对一个人品行的彻底否定,但是我们说,作为雷洋本人他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对这一犯罪事实他无需辩驳,但是对于他的家人而言,她的妻子和孩子是无辜的,她们并没有参与这一案件的任何一个过程,作为媒体是否该还给他的家人们一片安宁?由于雷洋的死亡存在诸多疑点,各个媒体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想要最大程度的接近事件的真相,然而,接近真相的同时也使得他的家人们在镜头前的曝光度又增加了许多,本是过着平常人简单生活的一个家庭,如今只因为家庭中的一位人大硕士涉及嫖娼而被搅得不得安宁,试想,一位带着孩子的母亲该如何面对身边的同事、朋友和亲属,该如何承受社会带给她的舆论压力,又该如何给自己即将长大的孩子一个交代?

我们作为新闻工作者有理由通过自己的调查和采访还原事件的真相,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但是真实报道的同时也要保证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侵犯新闻当事人隐私的真相我们是否可以慎重考虑之后经得当事人同意之后在进行报道?对于违背我们媒介伦理道德却打着维护受众知情权幌子的行为,是我们新闻专业主义要坚决取缔的。在新闻报道中的真实性与正当性这一对辩证关系当中,需要我们的媒体做一个严谨的权衡,两者看似矛盾但实际工作中只要我们懂得灵活变通,其实可以做到两者兼顾。

二、揭露谎言不该以公开未成年人的隐私为代价

对于“罗一笑”事件而言,其中更是涉及到严重的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新闻伦理道德失范行为。在媒体一连串轰炸式的报道后,会引来人们更多的关注,小女孩身患白血病,与身体健康的同龄儿童存在不同,女孩的隐私信息包括无打码的生活照统统曝光在公众的视野中,这些在被媒体曝光后,可能成为网民茶余饭后的谈资,从而造成社会歧视等隐性伤害,还是个6岁大的小女孩,她该如何承受社会的舆论压力,她该如何与身边的朋友相处,她的父母又该如何面对眼前这个还懵懂的孩子?在媒体的报道中有些甚至连罗尔的个人账户信息以及日常生活开销等完全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大肆渲染,有些媒体甚至开始爆料罗尔另一个儿子的个人信息,流言风语席卷整个网络空间。

罗尔自己发的文章中所涉及的罗一笑的个人信息与通过媒体这一渠道公布的性质完全不同,《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一般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辨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影像资料。”作为媒体在没有经过新闻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随意将罗一笑的个人信息引用到自己的新闻报道中,更何况这是一个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表示:“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姓名与生活照属于隐私中的个人信息范畴,儿童虽然受到监护人的监督和保护,但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合法权利受到保护。

新闻报道的及时性使得这一事件迅速蔓延开来,一时间,仅仅因为一个父亲的举动牵连了一整个家庭,尤其是两个无辜的孩子,被无情的卷入一场网络舆情危急中,事情本身的关注点本该是如何帮助救治这个身患重病的小女孩,而当时,人们关注更多的似乎已经变成了一场商业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纠纷,孩子,竟然在一场本是慈善救助的事件中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忍受着网上各种各样的风言风语,是的,他们还小,还不懂这些纷繁复杂的人情世故,但是人迟早是要长大的,如何让这样两个孩子来面对他们过去的经历?今天的新闻就是明天的历史,我们作为新闻工作者,不仅要有专业主义精神,人道主义精神也是我们不可或缺的本质素养。作为媒体我们是该去揭开真相,满足受众的知情权,但也请媒体在采访中尊重罗尔,他不仅仅是关切公共利益的主体,他更是这个患病女童的父亲,他拥有保护自己及其家人隐私权的权利,我们的社会需要真相,但也需要真情,一个没有人情味的媒体圈子,也必然不会有什么好的新闻故事。

【对策思考】

一、对新闻真实报道的理解

作为新闻工作者坚持的第一原则就是新闻真实,这是新闻的本质,也是新闻的生命,真实性是新闻的第一准是新闻及新闻传播活动的内在规律和重要要求,也是新闻一切其他属性建立的前提条件。但很多媒介组织受到价值导向和传媒从业人员素养等因素的影响,重视新闻真实性却忽略保护新闻当事人隐私权的事例比比皆是。真实的报道是对报道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的考量,而报道符合实际并不代表要以牺牲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权为代价,“真实报道中忽视个人隐私的不正当性”成为新闻真实性不可回避的伦理困境。

二、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主要有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隐“,一个是”私“,”隐“顾名思义,隐藏起来不想为大众所知道的内容,”私“则是指纯粹的个人事务,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因此隐私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隐瞒控制利用和维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等私生活秘密并禁止他人或组织非法侵扰刺探存储持有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那么既然隐私权是一项合法权利,自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在这个信息时代,似乎人人都处在”玻璃社会“,信息共享的程度远远超乎人们的控制范围,隐私的保护更是难上加难,再加上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新闻真实的目标,亦或是出于增加新闻点击率的利益化需求,采用博人眼球,耸人听闻的夸张标题,在不惜一切代价挖掘真相的同时,却忽视了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媒体工作者单纯的考虑新闻的报道价值,却忽视了媒介伦理的价值,盲目注重经济效益却忽视了社会效益,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在给我们提供获取信息便利的同时,也使得我们的个人信息”曝光“的进程不断加快,不需要当事人知晓,对方就可以轻松通过网络渠道打探到个人信息,并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发布,迅捷的网络传播速度会在瞬间将本来属于个人的隐私变为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焦点,互联网快速、广泛、容量大的优势在侵犯隐私这一领域似乎成了最大的要害,增加了隐私散布过程的不可控性,加大了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监管的难度。正如华盛顿电子信息中心的TBerger所指出的那样在网上需要更多的措施来保护个人隐私,当科技手段在迅速向前发展时安全防护显然没有跟上步伐。

三、权衡好报道真实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键因素

(一)、对于媒体而言,在提高新闻专业主义的同时保持人文情怀。

新闻专业主义是我们新闻工作者一直坚持的工作准则,需要我们在日常的学习与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这是工作能力与人才素质培养方面的对新闻工作者的衡量,但是面对实际的新闻工作,如何在新闻的倾向性与客观性这对辩证统一的关系中保持人文情怀是我们衡量新闻工作者的又一重要指标,因为很多时候似乎只要有些许的人为因素或者情感在报道中体现出来,就会被贴上“新闻倾向性”的标签,因此,我们新闻工作者为了要保持客观性、真实性就会慢慢丧失人文关怀的能力,以至于一些不顾及被访者隐私的文章也随意散布在网络的各个角落,我们所说的人文情怀并不触及新闻真实的底线,只是需要我们的媒体在逼近真相的同时给予被访者起码的尊重与保护,将可以用来公开的且有价值的新闻信息加以利用,对于有新闻价值但却是当事人不想公开且无关于公共利益的信息我们可以舍弃,不能盲目为了追求新闻的看点去牺牲新闻当事人的利益,这也并不是我们所推崇的专业主义。

(二)、对于政府而言,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强法制宣传。

只有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监管体力才能够在遇到侵权事件时有法可依,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满足了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对于精神层面的追求越来越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与日俱增,隐私的保护问题也成了当下社会关注的热点,但是在我国隐私权和知情权这对本身就具有对抗性的权利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这就使得公民在遇到侵权问题时,无法拿起有力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新闻工作者既要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又要兼顾保护新闻当事人的隐私,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新闻工作者的考验,那么我们的政府就需要细化法律,补好法律空隙,只有明确了知情权和隐私权这二者的具体范围才能够发挥其本身的作用,制定了法律然后还需要法律宣传与普及,让更多的人理解和认识法律的具体内涵,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三)、对于公民而言,维护自身隐私权的同时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

道德的缺失往往是造成“自媒体”环境下隐私权被恶意侵犯的重要原因,人人都强调维权,但是在网络这个虚拟环境中,似乎人人自危,面对网络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一些不明缘由的人肉搜索使得很多人都深陷危机,我们作为个人除了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要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我们可以参与新闻事件的讨论,但是也请用理性的思维参与其中,恶意的诽谤,无事生非,暴露他人隐私等等违背伦理和法理底线的行为应该受到排斥,有时候试着换位思考,我们不希望自己的隐私被他人知晓,不希望自己的生活被他人打扰,那么同样,作为普通人的他人也一样不希望自己的隐私暴露在阳光下,推己及人才能感同身受,我们只有学会了尊重他人的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四、总结

在这个新媒体迅速成长的年代,新闻工作者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百姓需要获取每天最新的真实新闻动态,需要权威的信息公示,政府需要媒体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媒体自身也需要每天通过接触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不断提升自己的新闻水平,我们各行各业都需要真实的报道,因为我们想要了解这个真实的世界,作为新闻工作者,我们一直奉行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我们也一直坚守在新闻工作的第一线,站在离真相最近的地方,新闻从业人员的职责不仅仅是真实地报道各种事实,更重要的是以一种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舆论;一个真实的报道无法确保报道本身的正当性,也就是说无法保证其中是否触及到新闻当事人的个人一隐私,无法判断部分内容是否能够公之于众,这一现象正是背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巨大鸿沟所导致,这时就是需要新闻工作者在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的同时注入人文关怀等善意的情感在里面,注入情感不代表文章中含有主观倾向,只是在挖掘到事实之后进行价值判断时,问问自己,推己及人,换位思考,站在新闻当事人的角度,在维护真实性的前提下,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是一名合格新闻人所必备的新闻伦理素养,我们所称之为的好新闻,除了真实这一基本要素以外,更应该是一篇维护人权且充满人情味的客观报道,即不仅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更要站在新闻当事人的立场去综合考虑,两者兼顾,将媒介伦理融入真实报道才是我们所推崇的好新闻。

【参考文献】

[1]曾润喜,徐晓林.网络舆情的传播规律与网民行为:一个实证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0( 11) : 16-20.

[2]王军,王璇,朱珊珊. “罗尔事件”的是与非——法律及伦理层面的探析[J].新闻爱好者,2017,(04):37-41. [2017-10-03]. DOI:10.16017/j.cnki.xwahz.2017.04.010.

[3]姜兰,乔田.自媒体时代微信传播的伦理失范行为研究——以“罗一笑事件”为例[J].新媒体研究,2017,3(06):3-4.

[4]马正华.真实报道中的不正当性及其伦理困境[J].江苏社会科学,2016,(02):257-262. [2017-10-02]. DOI:10.13858/j.cnki.cn32-1312/c.2016.02.033.

[5]雷金牛.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2.

[6]梁杨.新媒体时代媒介侵犯隐私的原因及对策研究[D].复旦大学,2014.

[7]姚立瑛.新媒体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与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26):8-9.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