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12人被判处刑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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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钰,男,20岁,新邵县潭府乡枫树坑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陈某平,男,20岁,新邵县潭府乡小白水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李某超,男,24岁,新邵县潭府乡团结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上缴国库。 谭某,男,22岁,新邵县潭府乡团结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刘某君,男,37岁,新邵县潭府乡小团年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周某胜,男,23岁,新邵县潭溪镇茶园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上缴国库。 毛某,男,28岁,新邵县潭溪镇淘金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被告人毛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856元,上缴国库。 伍某民,男,51岁,新邵县潭溪镇大马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彭某谋,男,22岁,新邵县迎光乡上沙溪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 彭某保,男,40岁,新邵县迎光乡水东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下一步,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涉“两卡”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 新邵县公安局 2023年12月12日 警方提醒 1、买卖、出借对公账户以及银行卡、手机卡等是违法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会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影响贷款、办理支付业务,还可能涉嫌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能贪图私利触碰法律底线! 2、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3、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素材来源|反诈中心、早安邵阳1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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