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13人被判处刑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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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文,男,25岁,新邵县严塘镇白水洞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 黄某阳,男,23岁,新邵县严塘镇陡岭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邓某镝 ,男,24岁,新邵县严塘铺镇高桥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何某敏,男,43岁,新邵县严塘镇石黄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退赔的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00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李某宏,男,44岁,新邵县严塘镇白水洞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肖某,男,27岁,新邵县严塘镇湖城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89元,上缴国库。 何某宇,男,24岁,新邵县严塘镇肖家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黄某辰,男,23岁,新邵县严塘镇严塘社区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汪某彬,男,25岁,新邵县严塘镇汪家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 陈某,男,28岁,新邵县严塘镇龙脊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刘某巧,女,40岁,新邵县严塘镇龙胜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15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下一步,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涉“两卡”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 新邵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29日 警方提醒 1、买卖、出借对公账户以及银行卡、手机卡等是违法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会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影响贷款、办理支付业务,还可能涉嫌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能贪图私利触碰法律底线! 2、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3、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素材来源|反诈中心、早安邵阳1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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