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拿6年前买的灯泡要求换新,店主气的大吼:我要保你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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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拿6年前买的灯泡要求换新,店主气的大吼:我要保你一辈子?

2023-05-05 18: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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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叶先生从事灯具生意,一名顾客拿来6年前买的灯泡要求免费更换,叶先生气得大吼:都过去6年了,我这个灯泡是不是要保你用一辈子?

叶先生在街上开了一家店,主要是卖灯,由于物美价廉并且售后服务不错,因此店里生意挺红火的,叶先生也一直对顾客都非常客气,有什么问题能解决的尽量会给顾客解决。

这一天,叶先生正在店里忙着,忽然来了一位顾客,说是在他店里买的灯,现在灯泡坏了要求更换。叶先生一看这名男子,立刻就想起来了,因为这名顾客已经来过店里好几次了。

六年前,这名顾客在叶先生的店里买过灯具,连灯泡等用具都买全了,当顾客询问质保期的时候,叶先生也十分热情地告诉顾客,他店里的灯根据厂家的标准,是质保3年的。

在3年内如果灯具有什么问题,顾客都可以过来找他,听了他的答复以后,顾客也是十分满意地走了。也许是叶先生店里的灯具质量还不错,在3年里,顾客都没有来找过叶先生。

在第四年和第五年的时候,顾客突然出现了,他声称自己家里的灯泡坏掉了,既然叶先生答应质保,那么就应该给他进行更换。

叶先生查了一下顾客的单子,发现已经过了3年的质保期了,本来是要收费的,但是考虑到都是老顾客,于是叶先生非常爽气地为顾客免费更换了灯泡。

没想到在第六年的时候,顾客又出现在了叶先生的店里,张口就是说家里灯的灯泡坏了,要他帮忙换几个好的灯泡。叶先生听了,非常无语。

他没有去帮顾客拿灯泡,而是耐心地对顾客解释道:顾客你自己的灯已经买了6年了,厂家质保三年,他已经几次免费换了灯泡,从今以后不能再换了。

毕竟卖灯给这名顾客也没赚多少钱,再加上前面已经免费给他换过几次灯泡了,这灯泡再换下去,叶先生真的该要给他贴钱换灯泡了。

而顾客却根本不听叶先生的解释,听到不愿意给他换灯泡以后,就在叶先生的门口大吵大闹起来,甚至还表示如果叶先生不给他换的话,他就要投诉叶先生和他的店。

叶先生听顾客这么一说,立刻就冒火了,在保质期外给他免费换了几次灯泡,这顾客不感谢他就算了,竟然理所当然地一次次上门要求更换新灯泡,难道他店里的灯泡都是大风刮来的吗?

想到这里,叶先生再也忍不住了,立刻大声质问顾客:你敢不敢说一下是什么时候买的灯泡?这都已经买了六年了,还要让我更换,难道我要保你一辈子吗?

叶先生越想越生气,于是又说道:大哥,难道我还要保你下辈子用吗?要不当传家宝一直传下去?顾客听了叶先生的话,也许是自知理亏,没一会儿就灰溜溜地走了。

灯泡买了6年了还要求店家更换,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这样的事情?

一、顾客的权益是否获得保障?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售后服务。

本案中,在顾客购买灯具时,叶先生已经告知他灯泡的质保时间等售后内容,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悉权。

2、在顾客前几次来更换灯泡的时候,叶先生也已经耐心为其进行了灯泡的更换,为顾客提供了售后服务。

二、顾客六年后要求更换灯泡是否合理?

1、顾客在叶先生店里买灯,双方就形成了买卖合同,那么叶先生就应当按照合同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是作为售后,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叶先生店里的灯质保期是3年,那么就应当在3年里为顾客提供售后服务。

2、《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具体说来,就是顾客在规定的质保期内发现商品有问题的,就应当要及时告知商家,过了保质期没有关于质量的反馈,那么就应当认定商品的质量是没有问题的。

3、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具体的保质期,那么就按照两年的时间来作为售后保质期,而叶先生店里的灯是3年的保质期,也是符合规定的。

并且,在顾客买的灯过了3年的质保期以后,叶先生还免费给顾客换了灯泡,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现在已经又过了3年,还要求叶先生对灯泡进行质保,顾客的要求就有点不合理了。

毕竟物品有损坏非常正常,而灯泡作为几乎每天要用的商品,买了六年出现损坏,也是正常现象。

过了质保期三年的灯要求商家免费换灯泡,对于顾客的要求,您觉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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