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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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

2024-07-11 17: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加快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以下简称师 市)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是非兵团明文规定禁止类且在师市环 境容量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年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且落户师市开发区的工业企业;落户师市范围内的酒店、汽车4S店、汽车星级店、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落户师市团场的工业企业适用于第五条。

 

  第三条  新建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其中新 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两类战略性新兴产业设备投资 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和支农产业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 的项目,正式投入运营以后,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 励。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 上述奖励再提高5%。新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含非生产性检测设备、工艺包),搬迁设备需提供经师市商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四条  对新建或购置厂房及生产配套用房、倒班宿舍的企 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每平方米奖励700元。

 

  第五条  师市团场新建农产品加工和支农产业项目、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以及新建或购置厂房及生产配套用房的,按照第三条和第四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新建和技术改造(含扩大产能)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单个项目设备奖励资金不受3000万元限 制。设备投资额低于1.5亿元部分,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 奖励,对超过1.5亿元部分,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得超过1亿元。

 

  第七条  生产性奖励

 

  (一)产能奖励:对使用聚酯长丝为原料的企业,年加工聚酯长丝量1.1万吨至1.8万吨(不含),给予企业150元/吨奖励;年加工聚酯长丝量1.8万吨至3.6万吨(不含),给予企业300元/吨奖励;年加工聚酯长丝量3.6万吨(含)以上,给予企业450元/吨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二)生产性采购奖励:鼓励师市各开发区从事纺织服装的工业企业相互采购。企业采购用于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原材料,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按采购额的1%给予采购方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为3年。

 

  第八条  运费补贴

 

  企业原材料进疆或产品出疆,按运输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费用的50%凭发票给予运费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单个企业运费补贴当年不超过1000万元。纺织服装产业参照《兵团财政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兵财建〔2019〕146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新兵办发〔2022〕65号)执行。

 

  第九条  主要生产要素价格

 

  (一)用电价格:特殊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上,电价按0.3元/千瓦时执行,一般工业用电价格按0.35元/千瓦时执行;织造类企业投入织机500台(含)以上,电价按0.3元/千瓦时执行。执行期限为3年,3年后按照0.35元/千瓦时执行(在兵团电力体制改革前,对2019年起落户师市工业企业供电价格高于当地国网供电价格的实行同区同价,依据缴纳的工业用电发票给予差价奖励)。

 

  (二)供排水价格:供水价格按1.89元/立方米执行,常规污水处理费用按0.8元/立方米执行。

 

  (三)蒸汽价格:工业用蒸汽价格(中低压蒸汽)按60元/蒸吨执行。执行期限为3年,3年后执行市场价格。

 

  第十条  贷款贴息补助

 

  对落户师市的产业发展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的,可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贷款情况,对其发生的中长期银行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时间为3年,每年各类贴息不超过500万元。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不予补助。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2亿元的,按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含)以上的,按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

 

  第十一条  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开展各类技能培训,按照培训工种、等级、层次,给予400—1800元/人不等的职业培训补贴。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按2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照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稳岗就业补贴

 

  (一)企业吸纳疆外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师市缴纳社 会保险,给予就业人员800元/人/月的稳岗补贴,期限为1年;如落户师市,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月,期限为2年。

 

  (二)企业吸纳师市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师市缴纳社会保险,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三)企业稳定生产6个月以上、日常用工规模达到300人且足额出勤员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补贴期限为2年。企业持续扩大用工规模的,继续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对新增用工岗位给予企业为期2年的补贴。

 

  第十四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国家A级景区

 

  对在师市范围内成功创建国家5A、4A 级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酒店

 

  1.对在师市范围内建设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在师市范围内开工建设的酒店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客房总数100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客房总数200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3.对在师市范围内开工建设的酒店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客房总数100间以上的,建成对外营业后,按1万元/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在师市范围内租赁房产改造的酒店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客房总数100间以上的,建成对外营业后,按0.8万元/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汽车4S店、星级店

 

  对在师市范围内开工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汽车4S店项目、星级店,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对在图木舒克市注册落户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 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各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咨询、设计、规 划、研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在5人以上的,稳定经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在师市投资建设的文化旅游、餐饮、商业综合体、物流仓 储、专业市场、双创示范基地、电子商务基地等其他现代服务业 项目(不含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不 含)、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其竣工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3%、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认定为新疆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兵团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每获授权一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0.3万元奖励;企业每主持起草一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实施,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每获批建立一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建站(室)奖励。

 

  第十八条  在主板首发(IPO)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国家、自治区、兵团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遇国家、自治区、兵团重大政策调整的,适用新的规定。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兵团其他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优惠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师办发〔2021〕20号)和《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纺织服装产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师办发〔2022〕35号)。在本优惠办法印发之日前签约的项目,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办法相关条款由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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