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2024-07-12 10: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发文机关: 卫生健康委 发文字号: 2020年第1号 来  源: 卫生健康委网站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20日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发文机关:卫生健康委 发文字号:2020年第1号 来       源:卫生健康委网站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卫生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