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立法的光辉历程和伟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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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立法的光辉历程和伟大实践

2024-07-17 04: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我们实行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好,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强大的制度支撑,让中国人民享有更幸福美好的生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们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国家发展道路、制度建设和治理方式正反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在新时代对党的强国富民战略举措一脉相承的发展完善。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围绕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确立了社会主义的现实路径选择,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立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70年来,党领导全国人民所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是我们党全部理论和实践创新的基础。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推进实现现阶段历史任务和目标、提升目标质量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选择,既是实现历史任务和目标的方法途径,又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70年来,我国立法把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作为基础,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坎坷曲折共兴替,走过了一条迂回曲折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经由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意识的萌芽,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制夭折造成社会的混乱无序,又到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再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这是一个对共产党的执政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是一个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是一个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

70年来,我国立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为基础,以改革开放为重大转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党的基本路线,以高度的历史自觉,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从“摸着石头过河”到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始终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经过不懈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发展,有力推动国家实现了经济发展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秩序从无法可依向良法善治、国家治理从政策主导向依法治理的不断转变和发展完善,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有效的法治保障,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取得辉煌成就。

一、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曲折探索

社会主义社会,是以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建立起来的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先进的社会。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关键要看这种社会制度能否解决这个国家的历史性课题。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39~40页。]这是对中国人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践的科学阐释,反映了中国人民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历史必然、现实基础和文化渊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有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开创的,但也是在新中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进行了20多年建设的基础上开创的。”“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为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积累了条件,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是对前一个时期的坚持、改革、发展。”[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几个问题》,载《求是》2019年第7期。]要对新中国成立70年的立法实践作出正确科学的总结判断,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对我们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有一个全面正确的理解和认知。回顾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两个阶段,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在中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从理论到实践都进行了自己独立的思考与探索。

(一)关于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的理论思考与探索

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的,是要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并通过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一目的决定了中国革命的成功,必然带来中国社会制度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改变。

国家的建立昭示着一种制度的选择。中国几千年的社会政治制度和治理方式是与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这一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但在近代世界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后,则逐步走向衰落而沦为西方列强的殖民地,更不能适应近代中国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政治制度经历了两次巨变。第一次是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爆发,废除了封建帝制,完成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国贫穷落后的面貌,没有能够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第二次是1949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新中国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前进方向,实现了中国社会制度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型。中国社会开始由封建的人治社会转向对民主法治的现代化社会道路的探索和实践。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且极不平衡的东方大国,如何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我们党从理论到实践都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搞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不能照搬苏联的经验和模式,因为“我国是一个东方国家,又是一个大国。因此,我国不但在民主革命过程中有自己的许多特点,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也带有自己的许多特点,而且在将来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以后还会继续存在自己的许多特点”。他在分析斯大林的错误时说:“阶级斗争已经完结,人民已经用和平的方法来保护生产力,而不是通过阶级斗争来解放生产力的时候,但是在思想上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还要继续进行阶级斗争,这就是错误的根源。”“我们现在处在这么一个时代,就是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基本上结束”。“阶级斗争基本结束,我们的任务转到什么地方?就是要转入到搞建设,率领整个社会,率领六亿人口,同自然界作斗争,把中国兴盛起来,变成一个工业国”。“阶级斗争改变上层建筑和社会经济制度,这仅仅是为建设、为发展生产、为由农业国到工业国开辟道路,为人民生活的提高开辟道路”。他于1957年提出了要“建设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1959年他又加上了“现代化国防”,最终完整提出了“四个现代化”目标,并强调中国经济建设发展的道路,要“跟苏联走的那条路有点区别”,所谓“有点区别”的路,就是“先搞轻工业、农业,行有余力再搞重工业”,“要从中国的特点和事实来研究中国问题”,“切实去摸,形成一条完整的我们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路线”,还特别提出必须实行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的“第二次结合,找出在中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现在要努力找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道路”。[毛泽东思想生平研究会、中央文献研究室第一编研部编:《从看中国道路》,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97、38、39、78、213、215页。]

毛泽东同志从“大跃进”运动中真切体会到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很不容易,进而对社会主义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有了新的认识。从1959年12月到1960年2月,他组织读书小组,阅读讨论苏联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的社会主义部分,得出一个结论:社会主义“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第二个阶段是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后一阶段可能比前一阶段需要更长的时间”。随后,他又写了篇《十年总结》,承认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还有一个很大的盲目性”。[毛泽东思想生平研究会、中央文献研究室第一编研部编:《从看中国道路》,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88、189页。]这些可以说是毛泽东同志对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走自己的道路实践探索的理论总结与概括,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种实然描述。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就在积极进行的探索实践。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许多方面来说,现在我们还是把毛泽东同志已经提出、但是没有做的事情做起来,把他反对错了的改正过来,把他没有做好的事情做好。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还是做这件事情。当然,我们也有发展,而且还要继续发展”。[《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0页。]这已经被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所证实。

(二)建立起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新中国一成立,就从根本上开始了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探索,并“逐步建立起三大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国家长治久安奠定了深厚久远的政治制度基础”。[毛泽东思想生平研究会、中央文献研究室第一编研部编:《从看中国道路》,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37页。]

回溯历史,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为解决这一历史性课题,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中国人民和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不倦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模式,但各种尝试都失败了。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以实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带领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亿万中国人民从此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中国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当怎样组织?国家应当怎样治理?这是关系国家前途和人民命运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也是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此,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战争时期就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认真探索与思考。1945年7月,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杨家岭窑洞同黄炎培谈到如何跳出中国历史上“人亡政息”周期率的时候,明确说道:“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毛泽东思想生平研究会、中央文献研究室第一编研部编:《从看中国道路》,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221页。]其实,更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明确指出:“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毛泽东:《毛泽东著作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页。]

1949年9月29日,新中国成立前夕,与中国共产党一同并肩战斗过的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与共产党通力合作,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并一致通过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将毛泽东同志提出的采取人民代表大会政权形式的思想付诸实施,全面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及各个方面的基本的方针政策,庄严宣告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这次政治协商会议,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它与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充分体现出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的本质和优势,是极富中国特色、中国智慧、极富创造性的一项政党制度”,[毛泽东思想生平研究会、中央文献研究室第一编研部编:《从看中国道路》,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41~142页。]并按照我们党确定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中长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982年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使这项基本政治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共同纲领》还确立了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的符合我国国情、富有远见的又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些内容确认了《共同纲领》规定的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其中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在《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指引下,我国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从此,社会主义成为我国不可动摇的“立国之本”。

(三)建立起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一穷二白”,人民穷则思变,迫切渴望尽快摆脱贫穷,过上幸福生活。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探索建立起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我国相继实现了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社会到民族独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两个历史性转变。根据《共同纲领》和有关法律规定,从1949年至1952年,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基本完成了土地制度改革和其他民主改革任务,取得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极大地鼓舞和调动了广大人民进行革命建设的积极性,迅速恢复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为向社会主义转变进而实现工业化准备了条件。1953年,党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并将之写入1954年宪法。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始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到1956年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共党史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年版,第356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人民,在迅速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的基础上,不失时机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创造性地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使中国这个占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东方大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690页。]

从1956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以党的八大为标志,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对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进行了艰辛探索。这期间,党对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作出正确判断,提出了“四个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让全国人民在前进的道路上有了遵循。由于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不足和经验缺乏,在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上也发生了“左”倾错误,出现“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等严重失误,甚至影响到政治和思想文化方面,法制建设被忽视,为“文化大革命”的爆发埋下了隐患。但经过党和全国人民的努力,这个时期我国还是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

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给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灾难。这场全局性、长时间的“左”倾严重错误,使我国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挫折,社会秩序和法制建设受到巨大破坏。从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到1978年年底,“‘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两年间,党和国家工作有所前进,一些领域的拨乱反正已经开始,经济建设、社会各项事业和外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没有得到根本纠正,党和国家工作出现了在徘徊中前进的局面”。[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共党史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年版,第650页。]直到改革开放,掀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篇章。经过“文化大革命”十年的严峻考验,“党、人民政权、人民军队和整个社会的性质都没有改变。历史证明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共党史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年版,第560页。]

值得强调的是,这个时期国家的经济制度在体制上虽然是计划经济,但仍然强调了价值规律的作用,党在努力推进中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发展的过程中,充分重视了农业的基础地位和作用。比如,毛泽东同志从“共产风”的教训中,深化了两个理论认识:一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尊重价值法则,要搞商品交换;二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不能盲目扩大规模。在1961年5月21日至6月12日的中央纠“左”工作会议上,毛泽东说:“陈云同志过去讲过要以市场第一,当时有很多人反对,我也没有开腔,现在看,还不是回到那个轨道?”在纠正“大跃进”错误的时候,他还说,不懂得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就是不懂得什么叫社会主义。[毛泽东思想生平研究会、中央文献研究室第一编研部编:《从看中国道路》,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85、42、78页。]可以说,这期间我们党领导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经历了曲折的实践探索,也进行了积极的理论总结思考。这些都为后来改革开放的提出和推行奠定了思想基础,提供了物质准备,保证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四)开始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曲折探索

新中国的成立,为以法治的方式治国理政提供了可行的政治前提和基础。以法治方式开始治国理政的探索,是中国历史上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它从根本上保证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废除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和近代以来国民党的反动统治。

新中国成立后,在开展大规模的政治经济建设的同时,为保障政治经济建设规范有序进行,我们党带领人民创建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制。先是废除一切旧的法统,宣布旧社会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一切旧法律制度统统作废,并带领各党派代表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成果,确立了我们的国家性质和政权形式。1950年,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暂行海关法、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律。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通过宪法的同时,还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民主监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一系列法制原则。这些法律制度,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加快推动我国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方式由封建人治向民主法制的转型发展发挥了重要且积极的作用。据统计,从1949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为止,政协会议(根据《共同纲领》规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期间)、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法令、决议及法律问题的决定等127件,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巩固、完善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时,政治清明、社会祥和、安定有序、人心向上,社会主义制度显示出勃勃生机。由此可以看出,新中国对立法工作是重视的,对法治建设是重视的。

但是,由于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所以法制建设的步伐并不能适应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1956年,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的宪法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毛泽东:《毛泽东著作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399、400页。]这是党的领导人从国家制度上对社会治理方式的理论探索与思考。

然而,由于当时国际国内斗争环境的复杂性,影响和改变了党的领导人的注意力,使党内“左”的思想不断占据对国家政治生活的主导地位,导致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出现曲折,甚至最终导致发生“文化大革命”这样长达十年的错误实践,给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带来严重损失。从1966年到197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批准宪法和法律、办法、决议和决定等9件(其中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统计为1件)。虽然“文化大革命”前制定的法律多数仍然有效,但也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踢开党委闹革命”“砸烂公、检、法”等激烈的大民主运动,使各级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一度陷入瘫痪和停止运行状态,致使新中国刚刚起步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幸夭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从1964年到1974年几乎没有开过会,更不用说制定法律了,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文化大革命”后期,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全面修改了1954年宪法,是对“文化大革命”时期形成的一系列错误的理论和实践的总结,虽然坚持了1954年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提到要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但是它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为指导思想,建立了党政不分的政体,削弱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削弱了司法机关的职能,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性规定等,无论是形式、体例还是内容都存在严重缺陷,因此不可能保障真正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不可能保障开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不可能真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只能为历史所丢弃。“文化大革命”十年的错误理论和实践,使党和国家付出了惨痛代价,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受了严重挫折,也使我们党深刻意识到了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对此,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就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他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页。]

1976年10月,党中央一举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实践,也结束了“文化大革命”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局面,在指导思想上进行“拨乱反正”,使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重新回归正途,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开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依法进行治国理政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1977年8月,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宣告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结束,重申在20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任务。

为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肃清“四人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影响,1977年党中央决定对1975年宪法进行修改。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即1978年宪法。由于当时刚刚粉碎“四人帮”,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还来不及全方位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除“文化大革命”余毒对宪法的影响,所以它必然带有时代的特征,既反映了当时“拨乱反正”的初步成果,又带有1975年宪法的某些痕迹,只能是新旧交替阶段的带有过渡性质的宪法。这部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和国家机构的设置;恢复和强调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以实现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国家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即“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增加规定了“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大力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等,因而深得人民拥护。但是,由于它还没有彻底摆脱“左”的指导思想影响,还没能彻底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确认在新时期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理论等。这就决定了其必然面临被全面修改的命运,[参见张晋藩:《中国宪法史》(修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376页。]也为后来修改通过1982年宪法,并开展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埋下伏笔。

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探索虽然历经曲折,但在如何走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上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和实践,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性成就,为我们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条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特别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二、改革开放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新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也是我们党最鲜明的旗帜。”“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始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86、71、104页。]改革开放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共和国历史上发生的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和历史转折。它抛弃了长期以来党内存在的“左”的错误,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指导,抛弃了进行大规模狂风暴雨式群众性斗争的旧方式,实现了国家治理方式转型,使经济社会走向规范有序的良性发展。

(一)以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贯彻改革开放始终的党的基本路线就体现了这个基本原理,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回顾改革开放所走过的道路,可以说,改革开放正是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为突破口和主体开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最显著的特征和标志,是新时代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动力。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就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过了长期的摸索和实践并由宪法所确认的,在经济体制上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在经济发展内涵上实现了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转型,在经济发展保障上实现了由政策引导向法律规范的转型,根本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为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使国家尽快摆脱贫穷,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邓小平同志从多个不同角度强调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性。

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在社会主义国家,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社会主义阶段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这二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28、63、64、116、373页。]

关于改革的目标方向,邓小平同志指出:“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革命性变革。”“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中国坚持社会主义,不会改变。”“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345、364、143页。]

关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方法途径,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缺点在于市场运用得不好,经济搞得不活。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如何解决?解决得好,对经济的发展就很有利,解决不好,就会糟。”“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更有力地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7、148、203、373页。]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中国摆脱了各种思想束缚,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逐步完善和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和特产税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从兴办深圳等经济特区、沿海沿边沿江沿线和内陆中心城市对外开放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共建‘一带一路’、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谋划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成功举办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从搞好国营大中小企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到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单一公有制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到全面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治国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外事体制改革、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生态环境督察体制改革、国家安全体制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纪检监察制度改革等一系列重大改革扎实推进,各项便民、惠民、利民举措持续实施,使改革开放成为当代中国最显著的特征、最壮丽的气象。”[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求是》2018年第24期。]这段回顾改革开放40年光辉历程非常精彩的论述,正说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改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发展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也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肇始,推动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的全新转型

1978年,我们党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决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会议强调:“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5~26、11页。]

面对这一历史任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当如何加强?立法工作应当如何开展?

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为党和国家未来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为国家的法制建设规划了发展的路径。他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为了保证国家法律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他还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6页。]这些论断阐明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阐明了党规党法与国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相互关系,讲清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从内在逻辑上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照党规党法、坚持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1982年,党的十二大修改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使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融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坚持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彭真:《彭真文选》(一九四一—一九九〇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89页。]有机统一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不断发展完善。由此可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从改革开放一开始就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也是我们党一以贯之坚持的治国方略。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的真实写照,是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中国走向现代化国家治理方式的全新转型。以1979年2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为标志,我国进入了依法促进改革的新时期。接着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对1978年宪法作出个别修改,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规定了各级人大定期召开会议制度及行使的部分职权等;会议还一次性审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迎来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国家和社会秩序因此得到迅速恢复。这对于经历了十年“文化大革命”法治不彰的国家发展建设来说,无疑是立法先行,以变法开始推进改革。以此为转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开始探索出一条新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法治轨道。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三)以1982年宪法为罗盘,引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前进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从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及各个方面的基本的方针政策开始,到1954年宪法确认《共同纲领》规定的国家的国体和政体,确立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再到即使存在严重“左”的错误思想的1975年宪法以及1978年宪法,又直到改革开放后通过的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社会主义制度一直是我们党坚定不移坚持的“立国之本”。

1982年宪法是在继承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它们的继承、完善和发展,集中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规定了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明确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基本纲领、发展方向、奋斗目标,充实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恢复和完善了国家机构和各项制度。这些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调准了前进的罗盘,提供了宪法遵循,奠定了坚实的宪制基础,也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立法一直坚持遵循的基本政治原则。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5次对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修正,共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这些修改,都与时俱进地反映和体现了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反映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发展成果,反映和体现了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

1982年宪法及其5个修正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稳步前进奠定了基石,对巩固、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和不断完善了国家发展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确立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将“改革”与“革命、建设”并列,充分反映党和人民团结奋斗推进改革开放的光辉历程。第二,明确了国家的性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三,明确了国家的权力归属和政权组织形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明确了民族自治机关及其职权;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依法灵活主动解决港澳台等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坚决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第四,明确和完善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第五,明确和完善了产权保护制度,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六,明确和完善了国家的治理方式,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七,明确和完善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住宅、人格尊严等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通信等自由和权利。第八,明确和完善了国家机构及其职责,包括: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的地方立法权,对国家领导人的任期作出规定,设立国家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等等。这些规定,也为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都是围绕宪法所确认的党的基本路线制定的,都体现了宪法精神。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所有巨大成就都是坚持宪法规定的必然结果。40多年来,现行宪法不断修正、完善,既为新时期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又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大成果。40多年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

(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始终传承了社会主义的信仰追求,坚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宗旨追求。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历尽曲折,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没有变,并且在改革开放以来得到相应的完善和发展。改革开放后不久,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首先通过关于修正宪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对1978年宪法作出修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并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制度、行使职权等问题;这次会议还通过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国家机构建设方面的有关法律。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赋予其地方立法权。这些规定都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完善和发展。

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扩大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完善了地方国家政权建设,为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可靠的宪法保障。在国家立法层面,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可以经常性地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具体职权划分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它的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职权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精神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地方立法层面,宪法及其修正案明确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种立法体制安排,体现了改革开放精神,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提供了宪法保障,既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举措,又完善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40多年来,无论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能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国化实践的成果反映。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5页。]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勃勃生机和活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充分发挥立法职能作用,为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实现高速有效发展,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兴旺发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身也在法治建设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历史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这个制度,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真正打通、有机统一起来,发展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在新的奋斗征程上,我们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

三、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廓清了中国政治生活中的阴霾,在治国理政方式上重回法治轨道,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任务,迎来中国法治建设的春天。从此,中国法治建设迈上健康有序、稳步发展的轨道。回顾改革开放40多年来,围绕形成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198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首次提出“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七五”计划提出“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到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党的十七、十八大均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根据党中央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决策部署,确定不同时期的立法工作重点和目标,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取得辉煌成就。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1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1部宪法及5个修正案,制定修改法律643件次,通过法律解释25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258件次。截至2019年8月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74件,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18年版)》的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19件;与此同时,国务院还制定行政法规600多件;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12,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发展,依法巩固、完善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一是从1979年年初到1989年年底的十年。这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点,主要是抓紧制定有关恢复国家制度和开启改革开放的法律。

改革开放初始,百废待举。适应尽快恢复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以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性制定7部法律为重要标志,立法工作全面恢复并迅速发展。这个时期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开放政策,所以整个法律制度的构建也是以此为基调,体现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特点。10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宪法、制定和修改法律98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64件。除1982年宪法和198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外,这个时期在恢复国家政治和经济社会秩序方面,还相继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个人所得税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城市规划法、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民事诉讼法(试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行政诉讼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在促进对外开放方面,继1979年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后,又相继制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这些法律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许多重要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迅速恢复重建国家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对外开放战略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治理方式已经由过去的主要依靠政策调整逐步转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调整,也为后来国家经济的转型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对此,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二是从1990年年初到2002年年底的十三年。这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点,主要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完善国家宏观调控,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布局。

1989年,我国经历了一场严峻的政治风波考验。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顶住了国际国内反对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思潮和以苏联为首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解体,使社会主义遭受严重挫折的压力,顺利完成治理整顿的任务,继续深化改革开放。以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一轮发展阶段,在经济上实现了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在国家治理方式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同时明确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任务。在这个历史时期,我国经过长期艰苦谈判加入WTO,融入国际社会经济发展体系,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现代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这期间,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抓紧制定出台和修改完善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共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和修改法律186件次,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94件,作出法律解释9件。首先,于1993年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之后,于1999年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国家经济制度,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等重大问题。两个宪法修正案,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宪法保障。其次,在宪法相关法方面,制定了国旗法、国徽法、戒严法、立法法、国家赔偿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在市场经济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拍卖法、担保法、预算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在行政法方面,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在社会民生保障方面,制定了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全生产法等;同时,还修订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正是基于各方面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8年宣布我国已“初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在此基础上,经过五年努力,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宣布“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三是从2003年年初到2012年年底的十年。这个时期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并得到完善。

2002年党的十六大、2007年党的十七大都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为保证这个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党的十六大重申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任务,即“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七大则进一步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时期的立法工作,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和修改法律139件次,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41件,作出法律解释7件。

在这个阶段,最重要的是2004年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等重大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中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同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展了理论研究,科学划分了法律部门,各部门的法律主要有:在宪法相关法方面,制定或修改了反分裂国家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在民法商法方面,制定或修改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证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在经济法方面,制定或修改了反垄断法、车船税法、产品质量法、反洗钱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废止农业税条例;在行政法方面,制定或修改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在社会法方面,制定或修改了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在刑法方面,通过刑法修正案(五)直至刑法修正案(八)以及3个关于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的法律解释;在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方面,制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同时,集中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基本解决了现行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律规定前后不尽一致或者不够衔接的问题,保证了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和谐统一。

在党中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长期共同努力,至2010年年底,我国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郑重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逐步走向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四是从2013年年初至今。这个时期的立法工作,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形势,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完善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目标任务,同时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2013年年初,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伊始,就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目标任务为基础制定了立法规划,之后又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适时对立法规划作出调整。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并取得新成就。在国家安全领域,制定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在市场经济领域,推进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制定旅游法、环境保护税法等,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在社会民生领域,制定慈善法、中医药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修改食品安全法等;在文化发展领域,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在生态文明领域,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运用授权决定和法律决定的方式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五年来共制定法律25件,修改法律127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46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作出重大贡献。

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并对2020年以后我国的发展作出了“两步走”战略部署安排。2018年3月成立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战略目标任务,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积极制定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报党中央批准转发执行。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截至201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了监察法、英雄烈士保护法、人民陪审员法、电子商务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消防救援衔条例、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外商投资法、疫苗管理法、资源税法12件法律;常委会还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司法、社会保险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药品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60件次。同时,还作出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期限、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等决定和一个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共14件,推动立法工作取得良好开局。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任务。我国一切法律法规和相关体制机制都建立在这一根本任务要求之上。回顾改革开放40多年来国家的立法历程,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围绕党和国家的改革决策,依法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发展进步,实现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历程。这40多年,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不断发展完善的40多年,是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更加紧密衔接、持续为改革开放提供法治动力的40多年,是立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的40多年,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能力稳步提升、立法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的40多年,是通过日益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40多年,也是通过法律制度规范不断推动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40多年。

四、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再为立法举旗定向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不仅为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为立法工作起到了举旗定向的引领作用。

法律是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体现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要求,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一)正确处理好“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辩证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正确方向,沿着正确道路推进。”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他强调:“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道路就是党的生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植根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67、21页。]我国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成功,关键就在于我们始终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了党的领导,坚持把党的基本路线作为党和国家的生命线;始终坚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始终坚持把法治作为实现这种统一的最佳途径和方式,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改革开放伊始,就有人把改革开放定义为往西方“普世价值”和政治制度上面改,否则就不是改革开放。这是对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曲解。对此,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会见外国友人时曾明确给予澄清:“对于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当时国际舆论特别是西方世界的舆论,以为我们是搞资本主义,或者以为我们这样搞最终要走到资本主义。经过这几年改革实践,他们慢慢懂得了,我们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坚持社会主义,是中国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十亿人的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对世界是个灾难,是把历史拉向后退”。当年,他在旗帜鲜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讲话中还明确指出:“中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不搞社会主义是没有前途的。这个道理已经得到证明,将来还会得到证明。”并强调:“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7~158、195、196页。]

我们要正确理解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两句话”,它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础,是根基所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目的,离开这个前提和目的,抽象地谈什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能陷入单纯的方式和手段争论,最终陷入一种法治工具主义,这就忘了事物的本质,也就离开了中国的发展道路;但离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单纯地谈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会陷入一种简单的理想盲动主义,最终就可能会抛弃法治,重回“文化大革命”的老路,使我们的制度缺乏法治依托,使我们的事业走向倒退甚至失败。这是我们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中得到的启示。

立法作为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必然有其政治价值取向。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立法是脱离政治目的而独立存在的。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能够取得巨大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坚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依据,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改弦易辙。立法不能脱离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背离中国的发展道路。立法首先要有利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根本,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邓小平同志讲过:“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而调动人民积极性的最中心的环节,还是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生产力发展了,人民积极性调动起来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就增强了,社会主义制度就巩固了。”[《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8页。]可见,我们所有的改革目标都是围绕巩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的,这一点是坚定不移的。我们的立法工作始终坚持宪法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一本质要求,而不能简单地认为立法就仅仅是“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个功能。脱离社会主义,所谓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甚至可能导致一场灾难。

(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我们党带领人民对社会主义建设进行了艰辛探索,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中,逐步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再次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发展强大的必由之路。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旗帜鲜明指出:“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0页。]从改革开放伊始到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每到改革发展的关键时刻,我们党都面临着对改革方向和前进道路的选择和回答。说到底就是要回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对此,早在1985年邓小平同志就作了明确回答:“我们总的原则是四个坚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已经写进中国的宪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宪法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规定,作为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贯穿于宪法始终,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坚持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统一认识,指导和推动立法工作。我们始终坚持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深刻把握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中呈现出的一系列阶段性特征,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奋斗目标,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开展立法工作。我们始终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把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同促进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结合起来,把促进改革发展同深化法治实践结合起来,把坚持独立自主同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结合起来,保证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三)能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检验立法质量的现实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92页。]他强调:“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国家治理体系简单说就是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在我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国家治理所需要的各种制度安排,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在我国,就是党和政府运用国家制度对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二者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好的治理体系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较高的国家治理能力则能使治理体系的效能真正得到较好发挥。

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是为国家确立各种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性工作。立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劣,关系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进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良法善治。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明确提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成就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目标任务,是对新中国成立70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曲折发展的经验总结,是对改革开放40多年立法工作的充分肯定、总结概括和提炼升华,同时也是对新时代立法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能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检验立法质量高低的一项重要的现实标准。其关键在于制定的法律规范能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有效贯彻落实;能不能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真正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能不能保证国家机器平稳健康和良性有序运转;能不能有效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解放,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能不能有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能不能有效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们的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国情实际出发,围绕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围绕贯彻落实党关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坚持遵循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立法活动规律,不断提高立法质量,适时制定和修改了一大批法律,不断完善了国家的各项制度,为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五、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强根固本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立法工作强根固本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4页。]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即明确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性质和方向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是其他什么法治道路;法治工作的总抓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不是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什么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的法治体系。这就再次突出强调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依法治国首先是要坚持依宪治国。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特别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和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创新成果以国家根本法确认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宪法修正案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发展确立了最高法制标准,也为新时代的立法工作指明了根本路径,具有为立法工作强根固本的重要作用。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优势,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真正打通,有机统一起来,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科学的制度安排,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定了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2页。]立法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作,也是这个总抓手首要的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立法先行,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应有之义。坚持立法先行,就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坚持优先建章立制,做到凡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做到先立后破,有序进行,不搞先破后立式的违法改革;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即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确保党的改革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法律制度,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红线进行改革,也不能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能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坚持立法先行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立善法于天下,以良法促善治。坚持立法先行,要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重要位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当前,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立法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坚持问题导向,使法律法规能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三)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对立法工作提出新任务新要求

党的十九大作出一个重大判断: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呈现出许多新面貌,提出许多新课题。党的十九大分两个阶段规划了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在法治建设方面,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要使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任务。

从十九大到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我们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党的十九大从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实际需求,站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部署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任务,许多都涉及法治,提出的立法需求很多,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和轻重缓急来解决。面对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历史交汇期的任务特点,立法工作需要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实现新突破,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确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报党中央批转执行。这个规划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作出安排部署,提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共计116件。其中,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一类项目69件;二类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共47件。仅在一类项目中,除宪法修正案和民法典编纂外,安排新制定的法律33件,修改法律34件,包括制定监察法、人民陪审员法、英雄烈士保护法、能源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电子商务法、增值税法、房地产税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学前教育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社会救助法、社区矫正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修改地方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专利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证券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安全生产法等重要领域立法,任务十分繁重。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顺利完成这些立法项目,就需要继续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授权、决定、清理等立法形式,综合推进,以良法促善治,切实为改革开放提供法治支持和保障。

六、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的立法工作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实践特色

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成功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深深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实践,深刻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特征,积极主动,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仅仅用几十年时间就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充分彰显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紧密结合的实践特色,成绩来之不易。

(一)体现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着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性质,也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的性质。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因而立法过程永远是一个政治过程。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的立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立法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建立并不断健全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形成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并不断健全和完善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这些制度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也必然巩固、完善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二)体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实践的时代要求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伟大的社会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丰厚的实践沃土。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始终在为服务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行积极探索。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立法始终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相伴而生、相互促进,体现了改革开放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为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内在需求和动力,为立法工作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经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改革开放实践越向前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要求就越迫切,对依法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要求就越高,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依赖的基础也就越扎实。另一方面,围绕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及时反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实践中各个时期的阶段性特征,根据时代要求,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和较好的法治环境。

(三)体现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民意要求

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始终把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这是我们党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拓展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集中民智,保证人民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实现对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积极有效参与;坚持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关注民情、致力民生,通过立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注重从不同方面保障公民享有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生态良好权利,从实体和程序上切实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充分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通过立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创新社会治理,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四)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进行了不懈探索,经由了法制到人治、再到法治的曲折。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党始终强调“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法制建设,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始终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经过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形成并不断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党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提供了有效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有效提高了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为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提供了得心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保障,切实保证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为我们党和国家应对改革发展中各种突发的矛盾风险挑战提供了应手的宪法和法律武器,不断提高了运用法律制度治国理政、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社会的效能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了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确保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机活力,确保了国家综合国力的显著提升和人民生活的显著改善,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

(五)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则国运兴,文化强则民族强。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在立法工作中坚定文化自信,始终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借鉴人类有益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充分体现了我国在立法上的先进性、包容性和广泛性。我国的法律制度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一方面,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中国成立时的实际,立足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现实,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特征要求,把集中体现当代革命精神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宪法法律,使之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另一方面,深入挖掘中华优秀历史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制度创新,凝聚人民文化认同和自信。同时,注重充分吸收人类法律文明成果,借鉴国外一切对我们有益的法律制度和治国经验,但又不简单照抄照搬。我们尊重各国人民从本国国情实际出发制定的适合自己的法律制度,不迷信外国的法律制度,不用外国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以外国法律体系中有无相关法律来检验和衡量我们的法律制度;我们尊重国际社会规则,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适应我国现实生活需要来确定是否制定相关法律。

(六)体现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建设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从实践到理论逐步形成完整的体系,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提出建设一个具有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学文化和现代化国防的社会主义国家,到改革开放后提出从“摸着石头过河”到现阶段的顶层制度设计,我们围绕“四个现代化”建设经历了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发展变化,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内涵认识的日益深化和丰富。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完善,我国立法经历了平稳起步、停滞不前、恢复重建、快速发展、日趋完善的曲折探索实践,不断丰富发展,实现了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到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的自觉,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个构建过程中,自觉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不同阶段的要求加以推进完善,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以政治体制改革立法为起锚,恢复和健全国家机构及其职权,启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改革开放的航船;以经济立法为牵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以社会民生立法为支撑,努力改善人民生活,保证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满足人民对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文化立法为价值导向,弘扬中华优秀历史传统文化和体现革命精神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树立文化自信,引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生态文明立法为武器,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依法打造生态宜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整个改革过程的立法,充分体现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

(七)体现了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现实要求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就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在经历了30年的曲折探索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我们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在20世纪末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在20世纪末这个目标提前实现的基础上,我们党又提出了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继承和发展党提出的使国家兴旺发达战略目标基础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此成为一个完整的战略体系。改革开放40多年来,立法工作事实上是根据党的战略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上共同推进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以全面推进建成小康社会为战略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各种相关法律制度,解放人们的思想禁忌,调动人们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的积推进深化改革为战略重点,突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各个领域的立法,既有重点突破,又有平衡发展,使各领域改革相辅相成、互为支撑,统筹推进,焕发全社会改革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战略协同,不断增强人们运用法律手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意识和能力,保证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健康有序运行,深入推进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战略抓手,从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到把党规党法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保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形成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法治链条闭合,既可确保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又可解决加强党的领导与从严治党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脱节的现实难题,从根本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八)体现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实践是法律之母。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实践发展没有止境,法律也不可能一劳永逸、万古不变,它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保持生命之树常青。无论是新中国成立之时,还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无论经历了怎样曲折的发展,都能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重点,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立法工作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及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在不同阶段的特征需求,制定适合该阶段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一个不断实践、完善和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因而反映规范这些制度和体制的法律规范也必然处于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我们既不超越社会发展实际,搞超越历史现实但无法有效实施的理想主义式的立法;也不因循守旧、裹足不前,使现有的法律制度成为改革开放前进的“绊马索”。我们坚持科学立法,坚持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和立法活动规律,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辩证关系,坚持立改废释、作出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等多种立法方式并用,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需求,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使法律成为改革开放的“助推器”“开道车”,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人间奇迹,谱写了人类历史上最瑰丽的诗篇华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这一伟大实践提供了根本制度基础,又在这一伟大实践中获得了更好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的最大进步是制度上的进步,最大成就是制度上的成就。展望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一个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必将屹立于世界东方,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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