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江、于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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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江、于浩洋

2023-09-02 19: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摘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几乎不间断地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对各个时期毒品犯罪刑事案件的办理进行全局性指导,体现着国家在一个时期内对于毒品犯罪的态度。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密切关联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与国际禁毒工作保持联动,总体趋严、“严刑禁毒”特征明显。但同时存在着过分依赖刑事处罚,毒品综合治理手段、机制亟待完善,难以应对新类型毒品犯罪带来的挑战等问题。因此,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应当减少“严刑禁毒”的刑事政策偏离,做好毒品犯罪综合治理配套的跟进,加强国际合作,在刑事政策上与时俱进。

  关键词: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综合治理

  毒品犯罪是我国当前重点打击、严厉打击的一类犯罪。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几乎不间断地对于毒品犯罪进行打击,禁毒工作也在适应形势不间断地展开,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来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演化历程,从过往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中总结经验,对于我国未来毒品犯罪的打击和禁毒工作的开展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界定

  (一)刑事政策内涵的界定。

  “自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概念以来,人们为刑事政策这一概念提出了多种多样的定义,刑事政策研究的历史几乎成了刑事政策定义不断添附的历史。”一直以来,刑法学界对于刑事政策这一术语的概念众说纷纭,我国有学者曾在其著作中列举出学界十余种不同的对于刑事政策的定义。在本文的语境下,探析刑事政策的定义究竟是何意义不大,相对更重要的是对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认知,即我们如何去了解刑事政策的问题。一般认为,刑事政策是一类“根据对犯罪现象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程度而提出的合目的和合理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准则、方案或措施”。因此,刑事政策的界定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刑事政策的制定主体是国家。犯罪行为是一类破坏社会基本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称,为了维持和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就必须对于这类行为作出有效反应,刑事政策即是具体的表现形式。其二,刑事政策包括犯罪预防和犯罪抑制两个方面。刑事政策的制定一方面是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已经破坏正常社会秩序行为的介入惩罚,其最终目的是保护人民、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其三,刑事政策内含于公共政策的范畴。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总体公共政策的一个层面,而不是归属于其他独立领域的政策,其属性带有“公”的性质。

  (二)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内涵与表现载体。

  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总体刑事政策在毒品犯罪领域的具体体现,“着眼于毒品犯罪的基本态势,以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为目标,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和措施反映国家对毒品犯罪的基本态度”。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事实基础来源于国家当前的毒品犯罪态势,犯罪数量、犯罪形式、犯罪发展规律等情况都是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制定的基础参考,不同国家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往往都具有差异性。同时,国家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制定以惩罚和预防双重目的为指引,以达到遏制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刑事政策往往不单纯存在于某一类规范性文件中,其体现在影响规制毒品犯罪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在我国其主要表现在法律、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司法文件、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法规及规章、行政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中,同时在国家政策性文件中也有所体现。这些文件不单单是其名称包含有关禁毒的字眼,也不限于为禁毒专门制定,只要是对于治理毒品、预防和惩罚毒品犯罪有约束性的、指引性的有关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都在此范围之内。

  二、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之回顾

  鉴于我国刑事政策体现在各类文件中较为分散,笔者主要以规范性文件为考察对象对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进行回顾。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整体禁毒形势十分严峻,一些反动势力残余组织贩运毒品来筹措反革命经费。在这种情况下,禁毒成了新中国成立之初即要面对的一项严峻考验。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以下简称“通令”),正式发动禁绝鸦片烟毒的全国运动。“通令”中明确了全国禁绝种植罂粟,对于贩运、制造、售卖鸦片烟毒等行为进行“从严治罪”,所涉烟土毒品一律没收。同时,对于散存于民间的烟土毒品一律限期缴出,逾期不缴的,烟土毒品一律没收并治罪。1952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其中强调对于制造毒品者、集体大量贩毒者、主犯、惯犯、拒不坦白者从严惩处。据当时公安部《关于全国禁毒运动的总结报告》记载,对于禁毒运动中抓获的犯罪分子“判处徒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33786名,劳改的2138名,管制的6843名”。轰轰烈烈的禁毒群众运动卓有成效,1953年中国政府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无毒国。此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西南边境地区还是零星发生过走私毒品案件,“但数量极少,且多为偶发的个案,与其他犯罪相比,其比例小到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在此期间我国没有再进行大规模的禁毒运动,也没有发布中央文件改变毒品犯罪刑事政策。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以“通令”和“指示”为代表的有关禁毒的中央文件中,“严刑禁毒”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初步显现,这也成了我国后来“严刑禁毒”的先例。在“通令”和“指示”中,对于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不仅仅体现在对毒品犯罪行为人处以刑罚的严重程度上,同时也体现在严厉打击的毒品犯罪行为的范围上。例如,“通令”中不仅严令禁止制造、贩运、售卖毒品的行为,同时对于之前持有毒品而拒不交出的“逾期持有”行为进行打击。此外,以“通令”为代表的文件,在禁毒运动中体现出了打击与教育并重的思路,例如对于贫苦的吸毒成瘾者减价或免费医治,同时大力宣传禁毒思想,以此来预防毒品犯罪的发生。从广义上讲这是有关预防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新中国禁毒运动有别于旧中国禁毒的重要特点之一。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这一时期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末。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世界毒品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刺激着毒品非法制造、贩运等违法产业的发展,世界范围内毒品犯罪出现新高峰。此时正值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伴随着国门打开而来的不仅仅是新的思想、新的市场,更是有诸如毒品跨国走私、贩运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施行,该法为应对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在第一百七十一条设立“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该罪直接对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对于实行这三种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直接打击。此外,对于走私毒品的行为,该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以规制“走私罪”这一类犯罪行为的方式进行打击,并没有以单独的法条进行专门规定。

  1979年刑法虽然开始以刑事法律的形式对于毒品犯罪进行打击,但实际上其打击毒品犯罪的范围还仅限于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的行为,对毒品犯罪仅单独专门设立了一个罪名,可以说规定还不是很完善。此外,针对危害较大的走私、制造、贩卖、运输的行为,1979年刑法并没有规定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罚,该四类犯罪行为可获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在刑罚的配置上可以说十分宽缓。可见,当时我国刑事法律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远没有到达“严苛”的程度,也从侧面反映出,面对由国外而来的、尚未十分严重的毒品犯罪,当时我国在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上并没有以高压严打的态度面对,此时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总体宽缓。

  1979年刑法颁布后,我国毒品犯罪仍然呈现严峻态势,出现了逐渐扩大的迹象,这超出了当时立法的预估。面对发展和扩张的毒品犯罪蔓延态势,我国开始逐渐转向从严惩治毒品犯罪,这尤其明显地表现在这一时间段的单行刑法以及1997年刑法的规定当中。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其中对于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的法定刑增补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由此将毒品犯罪的法定刑升至无期徒刑乃至死刑。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海关法,在第四十七条中明确将走私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这样的单位主体。1988年《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中,将走私鸦片等毒品的走私犯罪行为与其他走私犯罪行为的法定刑进行了区分,提高了这一类走私犯罪的法定刑起刑点,同时将最高刑提高为死刑。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扩大了毒品犯罪的打击面,扩充了毒品犯罪行为方式,明确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行为的最高刑提高为死刑。在重新修改、增补完善后,我国新刑法典于1997年颁布,其中规制毒品犯罪行为的罪名增加为12个,同时在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了对于“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量刑规范。不仅如此,1997年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更是直接表明了我国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打击态度。

  面对严峻的国内禁毒形势,我国开始注重以刑事立法为中心,全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完善毒品犯罪行为主体、提高法定刑、扩充犯罪行为类型、大幅严密刑事法网是这一阶段我国毒品犯罪刑事立法政策的突出表现。从以颁布单行刑法“点状”加强毒品犯罪惩治,到颁布“决定”进行“线状”加强,再到修正刑法典从整体上、体系性地加强毒品犯罪打击,可以说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在刑事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上一以贯之、逐步加强,没有出现任何反复或犹豫的迹象。

  总体上,从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的时间里,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经历了由相对宽容到逐步“细”“严”的转变,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中关于毒品犯罪罪名的增加以及法定刑的严厉。究其原因,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境内毒品泛滥问题日趋严重,毒品贩卖、制造、运输、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同时我国刑事立法者也从受新中国成立初期卓有成效、举世瞩目的禁毒运动成果的影响而产生的对于我国毒品犯罪问题过度自信、乐观的态度,逐渐转化为实事求是、理性化、现实化正视我国毒品蔓延和泛滥问题的理念。这也奠定了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毒品违法犯罪问题“严打”“重拳出击”的治理基调。

  2.第二阶段——进入21世纪以来。

  进入21世纪,我国的整体禁毒形势依旧严峻,“严打”仍然成为针对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主旋律”。而随着我国禁毒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统领禁毒工作全局的禁毒基本法律越来越必要和迫切”。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这是我国首部专门性禁毒法典,旨在消除原有禁毒法律法规的不协调,增加禁毒法律规范性、协调性。禁毒法在篇章分布上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并列,同时其第四条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法在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规定上没有创制新的罪名,也没有突破已有法律规定来提高处罚力度,更多的是着重从毒品犯罪预防、涉毒人员矫治等综合性治理措施角度进行规定。禁毒法的颁布,对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转向综合性治理的重要体现。

  在毒品犯罪司法规范方面,为了协调和总体掌握全国毒品犯罪刑事打击的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专门召开了三次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并发布了三个会议纪要。其中,2000年发布的“南宁会议纪要”要求,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分子;对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判处死刑,狠狠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在禁毒法颁布后的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即明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和综合治理工作”。而2014年的“武汉会议纪要”则要求“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从“南宁会议纪要”的极端高压、一律从重从严态势到“大连会议纪要”的宽严相济、重点从严,再到“武汉会议纪要”的综合治理、毒品犯罪分类区分、规范和限制缓刑适用的毒品犯罪打击思路,体现出我国开始由“刑法武器化”观念向刑罚惩治作为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主要方式,禁毒综合治理观念的转化,也逐渐体现出我国禁毒工作“人民战争”的总体思路。

  三、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之特征

  (一)密切关联我国毒品犯罪形势。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民党政权禁毒不利导致中华大地烟毒泛滥,到20世纪50年代我国禁绝烟毒全国行动取得巨大成功,再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境内毒品的再次猖獗,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禁毒运动始终与我国境内毒品扩散、传播乃至泛滥的形势保持密切关联。与我国近似“凹”字形的毒品犯罪形势相呼应,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也经历了“两边高中间低”式的演变,即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年起严打毒品犯罪,1953年至改革开放前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相对宽缓,改革开放后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再次收紧,并长时间保持了一种“严刑禁毒”的状态,目前仍在持续中。

  (二)总体上与国际禁毒工作保持联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基本上制止了毒品的境外输入,在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上与国际禁毒形势关联不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开放逐渐加强,我国境外毒品输入以及过境毒品问题尤为严重,这也促使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需要与国际整体禁毒工作加强联系与合作。此外,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起陆续加入和批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多个国际禁毒公约,在刑法等法律和立法文件中也参照禁毒公约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我国严格执行国际禁毒公约,加强我国在国际禁毒运动中的作用,也使得我国包括打击毒品犯罪在内的禁毒工作与国际禁毒工作、总体国际禁毒形势保持联动。

  (三)总体趋严,“严刑禁毒”特征明显。

  “从严打击”已经成为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最明显特点之一,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及立法文件对于毒品犯罪刑罚的设定以及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和执行情况上。除1979年刑法没有对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危害性较大的毒品犯罪设定无期徒刑、死刑外,新中国各个时期的法律和立法文件中均对于此类危害行为设定了无期徒刑、死刑这样的重刑,同时在1997年刑法中又设置了毒品再犯这一从重处罚的规定。而据2018年《司法大数据专题分析报告之毒品犯罪》显示,“2017年,全国法院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21733人,重刑率为21.93%,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7.89个百分点”。

  四、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之反思

  (一)过分依赖刑事处罚,“严刑禁毒”影响罪刑相一致的实现。

  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着毒品犯罪重刑率偏高的现象。2012—2016年我国毒品犯罪重刑率为21.91%,各年度的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十几个百分点2。2017年全国毒品犯罪重刑率为21.93%3,相较之前五年的重刑率有增无减。

  毒品犯罪重刑率偏高甚至畸高现象的产生,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中从严打击的量刑指引。我国总体上的刑事政策为“宽严相济”,而在毒品犯罪刑事案件中,则表现为严厉有余、宽缓不足。为达到司法者预想的极大震慑毒品犯罪分子的目的,我国毒品犯罪被告人被司法者处以相较其他犯罪被告人更重的刑罚,甚至会重于一些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分子。量刑不均导致“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司法层面受到挑战,某种程度上也在刑罚公正性上产生偏离。

  以刑事手段制裁毒品犯罪分子、以刑罚惩罚震慑毒品犯罪分子,这是我国目前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制定的基调,也是我国整体禁毒工作的主要手段之一。无论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通令”,还是在进入21世纪以来的《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会议纪要中,刑事制裁、刑罚打击都被认为是禁毒的主要有效手段,甚至存在“刑法武器”这样的表述。然而,“刑罚威慑功能是客观存在的,但其功能是有限度的,我们不能过分迷信刑罚的威慑功能”。新中国成立初期严打毒品犯罪诞生无毒国奇迹也使得我国多年来迷信刑事制裁的效果,而我国禁毒工作中对于刑事制裁手段的依赖也导致了我国毒品犯罪打击“从严”状况的持续。2012—2015年我国毒品犯罪案件逐年递增,有一大部分原因是对刑法手段治理毒品问题的认知与实践的偏差的显现。

  (二)毒品综合治理手段、机制亟待完善。

  毒品综合治理要求国家对于解决毒品问题采取综合性、多层次的治理路径,在毒品违法犯罪预防、毒品违法犯罪打击、吸毒人群戒毒治疗以及相关社区帮扶等方面形成治理的“合力”,从而多方面、全角度地应对毒品问题尤其是毒品犯罪问题。

  禁毒宣传教育尤其是针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是引导民众远离毒品、预防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也是从源头端消解毒品犯罪的有力路径。然而随着国际毒品发展形势的逐渐变化,以新精神活性物质为代表的第三代毒品已经悄然出现在普通民众身边。以“小树枝”“奶茶”“邮票”为典型代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凭借其迷惑性外观极易被赶新潮的不知情年轻人吸食,甚至有的第三代毒品以小零食包装作为伪装出现在校园周边,其隐蔽性强、成瘾性强、毒性强的特点对于未成年人威胁极大。纵观我国目前的禁毒宣传工作内容,大多数还停留在第一代、第二代毒品危害的宣传层面。虽然甲基苯丙胺(冰毒)是当前我国境内犯罪分子滥用的“头号毒品”,但从预防层面实质上已经与我国境内毒品发展趋势有所脱节,从长远来看十分不利于我国毒品犯罪预防的进行。

  毒品犯罪分子同时是吸毒人员的情况并不罕见,甚至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吸毒而失去原有工作转而以进行毒品犯罪来赚取不正当利益以供生活和继续吸食毒品,挽救吸毒者避免其向毒品犯罪分子转化是毒品犯罪预防上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几乎90%以上的戒毒人员在脱毒后会复吸,而我国针对戒毒人员的社会帮扶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亟待完善,大多数戒毒者脱毒后亦受到社会歧视,难以融入社会,甚至难以找到工作、自力更生。这就导致吸毒人群作为一类弱势群体,在戒毒完成回归社会后“最希望得到的最基本的社会救助都没有,社会保障更是没有涵盖他们……他们当然焦虑万分,最后成为最无助的边缘人群”,加之戒毒者在脱毒之后大多很难脱离原有的生活圈,容易再次受到同种或其他种类新型毒品的诱惑而再度陷入毒品的泥沼,游走在毒品犯罪的边缘。

  (三)难以应对新类型毒品犯罪带来的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存在毒品泛滥危险,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有别于传统毒品的新类型毒品相继出现,在成瘾性、隐蔽性、危害性上都较之鸦片等传统毒品更强。此外,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使得毒品犯罪手段出现了更新,利用网络、新兴物流技术等进行的毒品犯罪不断出现。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对于新类型的毒品犯罪往往一时间难以形成一致和合理的判定。加之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中“从重从严”的思想影响,对于同类新型毒品犯罪可能就会出现或畸轻或畸重的不同判决,影响量刑的均衡性。同时,我国目前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相对较为封闭,一些新型毒品犯罪在国外已有前兆,但我国并未能及时对其加以重视,也缺少相关毒品犯罪预防和治理的交流,使得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制定难以与时俱进。

  五、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之完善

  (一)理性认识刑罚的作用,减少“严刑禁毒”的刑事政策偏离。

  “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然而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却显现出较为浓重的“严打”色彩,仍然将刑事打击毒品犯罪作为一种重要的禁毒手段,过于突出刑法在治理毒品犯罪问题中的地位。从多年来对于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成果来看,期望以严刑来震慑打击毒品犯罪甚至再次达到20世纪50年代时“无毒国”的伟大成就已是天方夜谭。可以说,以刑事打击、刑罚处罚为主的禁毒措施已经很难达到人们预期的禁毒效果。

  纵然,在21世纪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有关毒品犯罪的会议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审判中将毒品犯罪分子进行“宽”和“严”的区分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总体严厉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趋向下,对于毒品犯罪分子也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宽严相济”,我国毒品犯罪重刑率畸高即是其明显的体现。不仅如此,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中对毒品犯罪分子“趋宽”处理和“趋严”处理的规定与要求在“量”的层面上就有所不同,诸如对零包贩毒、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趋严”的情形有所增加,而却未对更多的毒品犯罪行为区分后作出“趋宽”处理的规定。

  “在进行惩罚时应该使其正好足以防止罪行重演。”我国应当摒弃将严厉刑罚与相关犯罪率降低视为具有必然联系的错误思路,不再执着于“严刑治重罪”的治理路径,逐步加强对毒品犯罪分子分情况进行处理,更多关注毒品犯罪分子从宽处理的趋向设定,在毒品犯罪刑事处理内部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总体刑事司法趋向保持一致,有利于我国总体刑事审判量刑均衡,实现“罪行相一致”原则在司法中的实践。我国在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制定中要明确地认清刑罚的地位和作用,不应再将刑事处罚手段当作处理一切棘手问题的“万金油”,而是应当逐步完善我国毒品综合治理机制,以现代化综合治理手段改善刑事处罚手段主导的治理现状。

  同时,我国应当在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制定中理性对待民族情感问题。鸦片烟毒的确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以两次鸦片战争为代表的外国侵略战争也开启了中国近百年的苦难,也因此对毒品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在中国人民心中具有相当一致的认同性。但我们应当认识到的是,毒品犯罪在不同社会状态下的危害表现会有所不同,今时今日对于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中毒品犯罪行为人的处罚力度的掌握应当更趋理性,我们不应当忘记毒品泛滥对于国家、社会、人民的严重危害,但也不应该因为这种历史记忆和民族情感而加重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力度,这样反而有失法律合理性的衡量。

  (二)毒品犯罪综合治理的配套跟进。

  一是禁毒宣传教育的完善。毒品犯罪要“疏”“堵”同治。如果说毒品犯罪刑事处罚是“堵”,要雷厉风行,那么禁毒宣传就是“疏”,要润物细无声。我国毒品宣传教育应当在对象上加以细化,在内容上不断更新。首先,毒品宣传教育应加强针对性,真正面向易受毒品不法分子蛊惑的人群以及因好奇心而追逐所谓“新潮”的未成年人。第三代新型毒品又被称为“实验室毒品”“俱乐部毒品”,常被毒品犯罪分子描述为合法兴奋剂等无害物质来欺骗、引诱他人吸食。针对其外观迷惑性较强、伪装形态多样、公众知悉度较低的特点,我国应当在酒吧、KTV等易滋生毒品犯罪的场所有针对性地采用图文等形式宣传第三代毒品的特征及危害,不给毒品犯罪分子以蛊惑之机。其次,禁毒宣传教育手段应当借科技发展之便利与时俱进。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虚拟现实技术等新兴科技在各领域的应用初见雏形,目前我国在这些新技术领域的发展也处在国际前列,禁毒宣传教育也应当借助科技发展之“春风”多样性发展。例如,将VR技术与毒品危害之宣传进行有机结合,以此让受众切身了解吸食毒品对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富有科技感的多样性禁毒宣传教育也更符合未成年人学习知识的规律,真正让未成年人在禁毒宣传教育中树立远离毒品的意识,以此来达到毒品犯罪预防的目的。

  二是对戒毒者社会帮扶保障制度的完善。吸毒人群属于弱势阶层,而社会大众对于这一群体往往充满了歧视和偏见。根据社会标签理论,吸毒者产生了初级越轨行为后,其周围大众即为其贴上了“坏人”的标签,进而产生社会关系排斥、就业排斥等问题,使得吸毒者在普通大众群体中难以自处,反而在被贴有相同标签的涉毒人群中可以寻求到“常人”一样的存在感,其极易发生次级越轨行为,进入恶性循环,踏入毒品犯罪的泥沼。

  吸毒者作为毒品的受害者,不仅仅应当在生理上帮助其戒断毒瘾、恢复健康,还应当在心理上对其进行治疗,更重要的是在其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帮扶,这种帮扶应当体现在国家政策以及舆论导向等多方面。例如将我国的社区戒毒模式配套以社区帮扶保障,帮助吸毒者重建生活的信心。社区帮扶保障可以整合资源,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方式保障吸毒者获得正常生活来源,并且通过宣传等方式改善社区歧视,让人们意识到吸毒者是毒品的受害者这一事实,消除歧视、排除等观念,逐渐扫清吸毒者回归社会的障碍,防止其向次级越轨等更深层级越轨行为发展,以此防止毒品犯罪的产生。

  (三)加强国际合作,在刑事政策上与时俱进。

  在当前国际禁毒形势下,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出现以及化工技术的革新进步给禁毒事业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是世界各国都不可避免的。同时,我国境内国际跨境贩运毒品问题较为严峻,“境外贩毒势力与境内贩毒团伙结成贩毒网络,贩毒团伙结构更加复杂,贩毒路线不断变化,贩毒规模不断扩大,贩毒手段不断升级,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进一步加大”。这就要求我国在包括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在内的禁毒规范和政策上必须对此足够重视。

  我国地理位置毗邻“金三角”“金新月”这样的国际性毒品来源区域。对于国际跨境贩运毒品等涉外毒品犯罪的打击,我国必须要加强与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性合作,联合打击国际性毒品犯罪。我国目前与东南亚以及中亚地区禁毒合作较多,有关毒品犯罪打击效果也相对较好,但近年来源自北美地区的大麻流入、南美地区可卡因过境贩运问题尤为突出,目前我国与美洲国家有关禁毒合作仍然不充分。我国应当加快与域外国家或地区尤其是美洲国家达成政府间禁毒协议或部门间禁毒合作协议的进程,从源头上对于跨境毒品犯罪问题进行解决。同时,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制定,应当加强国际性视野,放眼世界总体禁毒形势,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和有关毒品犯罪打击等问题应当吸收并借鉴域外国家及地区的有益经验,并在适当的时机内化到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之中,使得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具有前瞻性和先进性,做到在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上与时俱进、未雨绸缪。

  结语

  总而言之,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由“打击”逐渐走向“治理”,随着禁毒法等法律法规将综合性毒品治理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以确定,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逐步走向多层次、多元化治理的趋势已经日趋明显。治理型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符合当今中国毒品犯罪形势,也符合毒品犯罪综合治理规律,必将引领我国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

   

  (本文已略去注释,引用时请参考原文)

     作者简介:胡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于浩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文章来源:《广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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