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技体育活动中的特殊犯罪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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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竞技体育活动中的特殊犯罪与对策研究

2024-05-21 17: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我国竞技体育活动中特殊犯罪的现状与法理分析

(一)我国竞技体育活动中特殊犯罪的现状与主要表现形式

1、行贿受贿且已经达到刑罚处罚数额。现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行贿受贿的形式多样,有向裁判员行贿受贿的,也有向对方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行贿受贿的,甚至有的地方行政部门参与其中。数额大都在几万甚至十多万数十万元。

2、故意有计划地大量使用兴奋剂。有的公司或体育事业单位为谋取巨大的物质或精神利益有计划、有目的的大量生产、销售或有组织强迫、诱惑青少年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因使用兴奋剂获取了巨大物质和精神利益。

3、地下竞技体育赌博。极少数社会团伙坐庄,组织体育赌博甚至通过体育团体或领队、教练、运动员操纵体育竞赛结果,扰乱体育公共秩序谋取巨额钱财。有足球运动员教练员不仅在国内参与受贿赌球,还在新加坡等地参与赌球被判刑。

4、观众赛场暴力闹事造成严重危害。每年都有多起在足球、篮球赛场出现观众暴力赛场斗殴事件发生。部分观众情绪失控,集众斗殴、寻衅闹事危害人身安全。

 5、赛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残废或死亡。时常有足球运动员在赛场被对方故意伤害致残。

6、其他形式犯罪。如著名运动员、教练员偷税漏税;教练员、领队贪占运动员合法工资奖金等收入数额很大;教练员严重虐待殴打运动员造成残废死亡。

(二)几种主要竞技体育特殊犯罪行为的法理分析

1、竞技体育行贿受贿,贪赃枉法

竞技体育中向裁判员行贿受贿在有些运动项目中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对这种行为是不是犯罪许多人心存疑虑。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认为一般竞技体育行贿受贿的数额不会很大。但了解内幕的人知道,现在足球项目中送几千元红包已经不管用了,动辄上万元,甚至十多万元。二是认为裁判员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依据《刑法》的司法解释(六)规定,裁判员是作为特殊的主体接受体育组织委派从事体育比赛的管理活动,具备从事公务的特征,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体育赌博

体育赌博同体育彩票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发行的主体不同,体育彩票是由政府批准发行,体育赌博是赌博集团私自发行。体育彩票有公开严格的法律规定、公正透明操作程序和严格监督管理办法。赌博是赌博集团控制,暗箱操作缺乏监督。体育彩票的收益用于体育公益事业。体育赌博的收益被少数人侵占瓜分了。

3、故意和过失严重伤害

如果明显超出技术规范合理范围,恶意侵害,并已经带来严重危害,给受害者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和巨大的不可挽回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对受害者不公平,而且严重毒化竞技体育风气,扰乱竞技体育秩序,妨碍竞技体育的发展,已经构成伤害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

4、恶意制造和使用兴奋剂

禁止使用兴奋剂是在国际体育公约和许多国家体育法律中也都有专门要求或条款。我们不认为只要使用兴奋剂就都是犯罪。运动员偶然使用兴奋剂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制造、销售或有组织地大量利诱青少年使用,或因使用兴奋剂获得了巨额物质和精神利益已经构成毒品、教唆和诈骗性犯罪。

(三)竞技体育特殊犯罪的法律界定及行业特征

竞技体育特殊犯罪是指竞技体育从业人员和利益相关者在竞技体育的运动训练或竞赛过程中发生的,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及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体育正常的竞赛秩序,严重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均称为竞技体育犯罪。它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

1、犯罪主体系竞技体育从业人员和利益相关者。犯罪主体既有如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团体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也有直接利益相关者,如赞助商、赌博集团。

2、此类犯罪通常发生在竞技体育各种训练、竞赛、表演活动过程中。有的在竞赛活动前,也有在竞赛活动中,还有在活动后如球迷闹事等。

3、违法行为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竞技体育犯罪使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体育秩序。

4、此类犯罪是竞技体育特有的表现形式。一般只是在竞技体育训练竞赛活动才会出现。兴奋剂用于体育活动中就违反了诚实参赛、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四)竞技体育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1、严重破坏了公共体育竞赛秩序。它严重违反了竞技体育的客观、真实、公正、平等的原则和体育法律规则的规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体育社会秩序。

2、严重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使受害方人身权、财产权、公平竞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伤害终身致残致死给他人带来身体痛苦、经济损失。

3、严重有悖体育的宗旨和道德。竞技体育犯罪违背了享受运动与乐趣的体育本质,团结、友谊、和平的宗旨,公平竞争的最基本的道德。

4、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竞技体育是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活动,其犯罪行为负面影响很大引起社会强烈不满,在青少年中造成不良影响和错误导向。

(五)竞技体育犯罪产生的根源

1、犯罪主体的主观原因。(1)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将在赛场上获胜作为出人头地,一鸣惊人,谋取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最佳时机。(2)法律意识淡薄。对什么是违规、违法、犯罪都不知道。(3)拜金主义横行。受到社会拜金主义的人生价值观及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影响。

2、外部社会的客观原因。(1)不良的社会风气的影响。体育部分从业者经不起物质和精神诱惑。(2)竞技体育的过度商业化。体育的运行必须服从某种商业利益的需要,体育沦为了资本的附庸,被少数人所操纵的游戏。(3)体育的过度政治化。打着为国争光的旗帜违法乱纪骗取社会公众的谅解与宽容。(4)管办一体的训练竞赛体制,使竞赛涉及到官员政绩,对有些竞技犯罪行为姑息迁就。法律的漏洞对竞技体育中犯罪行为处罚过轻,常以纪律罚或行政处分取代刑事处罚。

二、外国的基本经验及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际体育组织和部分国家的基本经验

1、健全体育刑事立法。(1)在部分国家明确规定对兴奋剂以制造、贩卖、吸毒定罪。2)体育行贿受贿依职务犯罪处罚。3)体育赌博、操纵竞赛用赌博罪起诉。(4)观众暴力闹事按扰乱公共秩序或聚众闹事、故意伤害量刑。

2、加强对竞技体育犯罪的预防。西班牙体育法中对“体育暴力事件的预防”、“体育惩戒”、“体育的庭外调解”等有关法规很具体;在秘鲁体育法条例中还有关于“体育法庭”的详细规定。

3加强对竞技体育犯罪的执法打击。首先是司法部门主动介入。意大利对电话门事件的调查没有通过意大利足球联盟完全是独立地秘密进行调查取证。美国、德国等国对制造、贩卖、使用兴奋剂都是警察机关独立进行搜查,法院直接审理。

其次是注意刑罚的适用。美国琼斯的罪名是伪证、欺诈罪。英国对球迷闹事按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德国对兴奋剂按毒品罪处罚。操纵体育竞赛按赌博罪起诉。

再次是严厉处罚决不手软姑息。意大利法庭对电话门的涉案者没有因为意大利足球队刚刚获得世界杯冠军回国受到英雄般拥戴而隐瞒。

4严厉打击竞技体育犯罪得到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意大利、美国等国对司法机关将著名运动队和运动员犯罪刑事惩罚除感惋惜外认为是很自然现象。

(二)我国当前打击竞技体育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处罚普遍偏轻。我国有对足球裁判员龚建平受贿刑事处罚的判例,但仅此一例。故意伤害致残从未有追究刑事责任判例。在兴奋剂问题上无任何刑事处分案例。操纵竞赛受到刑事追究,在国内尚无先例。

2、相关立法缺位。体育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缺乏实施细则,也未将兴奋剂列为毒品,操纵竞赛视为犯罪规定。

3、刑事执法无位。兴奋剂在我国是由体育团体进行检查和处罚。我国没有专门审理体育案件的体育法庭。

4、观念落后认识不够。现在许多人对竞技体育犯罪现象的严重性尚未认识到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熟视无睹。

三、我国打击竞技体育犯罪的对策与思考

1、加强对竞技体育犯罪执法打击力度(1)司法机关要主动涉足体育领域对犯罪活动严厉打击。(2)体育部门要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3)制定处理竞技体育犯罪突发事件预案(4)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实施打击(5)注意打击体育领域的竞技从业人员的普通犯罪(6)加强打击竞技体育犯罪的国际合作应建立起各国体育从业者和体育团体的不良行为国际档案,资源共享,联手打击和预防各种竞技体育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的跨国跨地区犯罪。

2、标本兼治加强竞技体育犯罪的预防。(1)加强体育宗旨、体育伦理道德、法治规则和奥林匹克精神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自觉地抵制不良风气对体育的侵袭。

(2)综合治理,净化社会风气,改善竞技体育生态环境。新闻传媒和社会舆论,进行正确的宣传引导,树立良好的政风、民风,使竞技体育有良好社会生态环境。

(3)纠正体育过分商业化政治化和重竞技体育轻大众体育倾向

体育商业化是个双刃剑,它的副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竞技体育犯罪的根源之一是过分看重竞赛的胜负,而竞赛结果与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紧密联系。我们既要注意发挥体育商业化的积极作用,又要最大限度的抑制其负面影响。

体育过分政治化从一定意义上是竞技体育犯罪的保护伞。体育国际化不可逆转地发展趋势告诉我们,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要与时俱进。“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理念,应逐步成为我国体育思想和价值观体系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4)大力开展体育刑事法学的研究。竞技体育犯罪应作为我国刑法学、犯罪学中的重要部分,体育法学界应将其列为重要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

(5)健全体育刑事立法。我国应将此类犯罪行为列入刑法范畴。修改体育法责任一章,对刑事处罚事项规定得详细具体。

(6)改革体育管理体制和竞赛制度。我国政事不分、管办一体的体育管理模式与国际体育的民间化、社团化及体育的职业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与发展趋势是不相符的。我国竞技体育实行职业化就要用市场化的管理体制,遵守市场规律。

评价体育部门的成绩既要看金牌也要看奖牌,尤其要看起点和进步,只要尽力并有较大进步就有成绩,有突破就是成功。官员政绩要德能勤绩综合评定。

3、防止打击竞技体育犯罪扩大化

(1)    不能将一般性违法甚至是违规违纪行为都视同犯罪

竞技体育有其项目的规则、规程,体育团体内部也有自身组织纪律的处罚办法,还有仲裁和行政、民事处罚,应用尽以上处罚,在严重到必须用刑罚的时候才用刑罚,竞技体育中一切纠纷争议都用警察、法官代替裁判意味着体育的消亡。

不能将所有使用兴奋剂运动员都定性为犯罪。运动员自己使用或偶尔使用的体育团体和行政处罚即可。区别以营利为目的故意研究、生产、销售或有组织、地组织青少年使用造成严重身心危害,和在国内外产生极其恶劣影响的。

不能将竞赛活动中所有造成严重伤害都认定为伤害罪。只有故意或过失严重超出合理范畴,使受害人肢体残疾、器官严重受损或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平民愤,实现社会公正的,才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将所有的体育博彩兑猜活动都视为赌博犯罪。只有非法自行设立赌局,操纵比赛结果的赌博集团、庄家和主要参与者才是犯罪。

观众暴力闹事斗殴一般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即可,只有情节严重,毁坏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坏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直接致人重伤、残疾、死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是犯罪。

(2)    充分认识体育存在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性

竞技体育就是要挖掘人体的最大运动潜能。许多运动项目需要从幼儿就要早期训练或竞赛。《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他们职业前途的选择权、天赋发展权和劳动经济权也应受到保护。

竞技体育就是要超越自我、挑战极限。经常需要超负荷身体训练,否则不能攀登运动技术水平的最高峰,创造出最好的竞赛成绩,因此不能将大运动量和极限训练竞赛都一概认为是“残酷”,或称之为“虐待”、“野蛮”、“摧残”运动员。

(3)    有的竞赛项目本身含有“合同性伤害”

有的运动项目存在着 “无社会危害性的合理性伤害”。如拳击、散打、摔跤、击剑等竞赛双方身体直接接触对抗性很强的运动项目的训练和竞赛。在此类运动训练或竞赛活动中出现伤害应视为“合同性伤害”,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竞技体育训练竞赛本身有一定风险性。许多项目具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和严重的体能对抗,超负荷的极限训练与竞赛很容易出现伤害。事先已经认识到风险自愿参加训练和竞赛,要视为自愿承担规则合同范围内的“伤害风险”。只有故意超出合理范围、违背参赛者意愿并造成严重恶果影响极坏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张厚福(武汉体育学院)           夏婧、吕伟、刘礼国、钱枝、刘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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