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媒介伦理道德推理模式的考察:波特图式的引入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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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媒介伦理道德推理模式的考察:波特图式的引入和适用

2023-10-17 19: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对媒介伦理道德推理模式的考察:波特图式的引入和适用

 

向伟华

(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

 

内容摘要:本文认为国内目前对于媒介伦理的研究缺乏一个普遍适用的道德推理模式,因此试图考察波特图式在媒介伦理问题的研究方面的适用性。笔者首先对波特图式的内容和分析步骤进行了详细介绍,并通过经典案例的简要分析将其引入到媒介研究的话语之中。为了考察波特图式在应用于媒介伦理研究的适用性方面有哪些成果和缺陷,笔者通过举例的方式分析了国外的三项相关研究,并简单梳理了国内目前涉及波特图式的部分论文。笔者认为,对于波特图式的运用和本土化不能只是流于表面,但亦不能过于具体的套用中国的情况导致其狭隘化。

关键词:波特图式;研究综述;适用性;本土化

 

一、引言

对媒介伦理的考察,一直都是新闻传播学术界和业界重点关注的话题之一。近几年来,随着中国大众媒介的产业化和集团化进程的加快,媒体作为经营主体开始参与到市场经济的滚滚洪流之中。一方面,部分媒体在经济上的独立为其带来了更多的自由话语空间,增强了其舆论引导和监督的权利;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政府财政支出的扶持,一些媒体为了追求销量、吸引眼球,开始大肆追求独家新闻和所谓的“爆点”、趣味新闻等,这就必然触及到媒介伦理问题。

当然,媒介伦理所包含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狭义的新闻伦理之外,还有广告伦理、网络传播伦理等(李鹏涛,2007;张殿元,2007)。很多年来,国内对于涉及媒介伦理问题的探讨都是以新闻伦理为主,比如2007和2008年的两次新闻伦理与职业道德研究述评,其中都总结了当年度新闻伦理方面的研究所关注的问题以及重点,主要涉及的包括传媒行为失范、争议新闻处理方式不当、媒体责任与社会担当的缺失等老生常谈的几个方面(何国平,2008;杨雨丹,2008;赵凯,陶文静,2009)。还有一些研究则将焦点倾注到新闻专业主义这个角度上(刘思文,2010),或者是媒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自律建设等话题(陈力丹,2007;郑保卫,2007;杨保军,2010),这些论文普遍反映了国内新闻伦理研究领域所存在的问题,即缺乏一个可以利用以考察媒介或者说个人的行为伦理的道德推理模式。

更加充分的梳理和总结发现,目前而言,国内不管是对于新闻伦理还是广义的媒介伦理的研究和传播行为分析都是偏定性的,即在了解和理清案例事实的基础上,研究者以自身为工具对事件进行解读,从事件表面和背后挖掘可能潜藏的伦理问题以及新闻从业人员或者媒体暴露的职业道德缺失问题,然后分析其原因所在,在此基础上再提出一些建议。也有一些论文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媒介伦理问题进行讨论,有研究者从传播社会学的视野出发,将媒介视为“理性的行动者”分别探讨了媒介与管理者、投资者、消息来源以及受众之间的关系,检视了媒介交换网络中的伦理问题(闻娱,2009)。还有研究者提出了对于新闻伦理道德失范原因的深层阐释,即所谓的“多重价值的融合和冲突”,包括新闻价值、新闻职业价值、新闻伦理道德与社会伦理道德,而这四者之间的冲突经常性地引发媒介和媒体从业人员的行为失范(马艺,张培,2009)。

从上面的梳理和总结中笔者发现,在大陆的有关媒介伦理问题的研究当中欠缺一种可能的应用于分析的道德推理模式。道德推理(Moral Reasoning)是指个人运用已有的道德概念和道德认识,对道德现象进行分析、评价、推断和选择的心理过程。[1]在笔者看来,所谓伦理问题的道德推理模式,指的是对某个伦理情境或问题进行基于推理者的道德原则立场的正当推测,以判断其是否违反了伦理原则或者触碰了道德底线。通过引入这样的一种道德推理模式,可以使得研究者在对媒介伦理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时,可以更加系统和全面地考察媒介行为中的参与者的价值观、关系以及固有的道德立场,从而更深刻地认识问题,并未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策略。

波特图式(Potter Box Model)是上个世纪60年代由美国哈佛神学院的波特博士最早提出的(Potter, 1965),其后很多学者开始引用并对其进行实证。本文试图对波特图式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并总结利用其开展的部分典型研究,包括国外的和国内的研究成果。最后,本文将会对波特图式在中国引入到媒介伦理研究方面进行讨论。

 

二、波特图式的引入

所谓波特图式,是指由拉尔夫·波特提出并以其姓氏命名的一种分析人们做出道德判断和行动的过程的模式。这个过程有四个步骤:1、定义,即对事件或情境的事实的认识;2、价值,即当事人的价值观;3、原则,即当事人处理事情的原则;4、忠诚,即当事人所选择忠诚的对象。

最初,这一模式被提出主要是用于伦理学分析,判断一个人面对道德困境时所做的决定是基于什么价值观或者何种原则。其后,新闻学者克里斯蒂安(Clifford G.Christians)运用该模式对新闻伦理进行分析,将其逐步引入到了媒介伦理的研究领域。在其著作中,一个著名的案例就是媒体对1993年发生在英国利物浦的两个十岁儿童所犯下的谋杀案的不同报道。根据英国法律,在审判结束之前禁止公开孩子的家庭背景及透露他们的名字。一家伦敦电视台遵照英国法律,只报道审判过程,并用甲儿童乙儿童来指代两个被告。但是一家美国报纸则不仅透露了被告的名字,还提供了他们详细的个人材料。[2]克里斯蒂安运用波特图式对两家媒体的不同表现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两家媒体在进行道德选择时经历了四个不同的步骤,因此才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图1:波特图式(Potter Box Model)

(资料来源于Christians, Clifford G., Rotzoll, Kim B. et al. (Eds.)Media Ethics: 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 (7th edition).2004, Boston: Pearsoneducation, p.4)

 

(一)定义

这里的定义不仅是指媒体对新闻事件或情境的定性,同时也是指媒体对相关新闻事实的选择性陈述。比如,对某一社会新闻的报道,媒体公布或者强调了哪些事实,而又选择性地回避或者说淡化了哪些情节,这些都是主观决定的。因此,新闻的客观性从一定程度上会打折。特别是当媒介面临一些外界的政治或经济压力时,对于新闻的定性和事实的选择就更加显得有失客观性,而这也是媒介伦理通常遭遇的问题。

回到利物浦儿童谋杀案,两家媒体对于这一案件的详细情况的陈述是有同异的。他们都描述了谋杀的细节、列举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公布了审判的相关情况。然而,英国媒体直到审判结束才公布嫌疑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美国媒体则从一开始就对谋杀案进行了详细的报道,公布了大量的案件相关资料。由此可见,二者在一开始对于该新闻事件的定义上就有不同表现了。

(二)价值

当我们分析了媒介对事件进行的定义之后,就有必要对于其选择的价值观进行判断了。不同的价值观念和取向往往决定了不同的媒体表现。一般而言,对于记者来说职业价值观通常是主导其新闻报道的传播行为的,然而在有些情况下,记者的道德价值观等则会影响其职业价值取向。比如说,我们看到有些记者在面对新闻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时,可能会由于同情心而在新闻报道上表现出一定的倾向和立场,这一点却是违反了其新闻职业伦理中的公平和平衡原则的。

利物浦儿童谋杀案的报道中,美国媒体更加重视新闻价值,追求新闻的时效性,而英国当地媒体则尊重其法律规定。这一方面是因为英国媒体必须受到当地法律限制,另一方面也说明美国传媒业对于新闻价值的追求以及对新闻自由的崇尚。

(三)原则

媒体及其从业者在对某一新闻进行采访报道时,其行为遵从了哪些原则,这是波特图式分析的第三个步骤。相关的哲学原则可以用来解释自己的行为,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历史上,伦理学家们建立了很多道德准则。但是,伦理学家Louis Hodges将所有的选择归结为五类,其理论分别基于美德、责任、效用、权利以及爱。[3]在克里斯蒂安(2005)的书中,五种主要的原则被提出作为指导原则。

1、美德:亚里士多德的中道(Aristotle’s Mean)

希腊人从柏拉图那里继承了四种基本美德:节制、正义、勇气和智慧。亚里士多德则强调了适度(Moderation)或者节制。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是意志的一种固定品质,基本上存在于一种中间状态(middle state),即所谓的中道。这要求人的行为要处在两个极端之间的正确位置,既不能过度也不能不及。亚里士多德考察了生活中的各种具体行为,他认为鲁莽、怯懦、挥霍、吝音、虚荣、卑贱、暴烈、优柔……都是属于过度或者不及的,而勇敢、乐施、自豪、和蔼……都属于德性。

中道原则要求媒体追求平衡,不能走极端,在对某一新闻事件进行报道时既不能太过也不能不及,比如说不能事无巨细的披露当事人的资料,但也不能完全不涉及重要的必要信息。

此外,孔子的中庸原则(Confucius’ Golden Mean)也对伦理道德提出了相似的要求。

2、责任:康德的绝对命令(Kant’sCategorical Imperative)

在康德的理论中,只要人们具备善良的意志,那么即使行为没有产生任何效果,它也是善的。他把道德的根据和价值标准从主体外部转移到主体内部,使道德的他律变为道德的自律。康德宣称,一个人所借以行动的格言同时也应该成为一个普遍的定律。[4]意思就是,康德认为有一种理想状态:凡是对于一个人来说是正确的事情,那么对于所有人来说也是正确的。这种道德守则对于所有理性的人都是无条件地约束的。举例来说,即使一个人可以通过撒谎来拯救一个人的性命,这依然是错误的。

从康德的这种标准看来,即使记者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了重要的新闻线索并最终给社会带来了好处,但是这样的行为依然是错误的不道德的。

3、效用:密尔的功利主义原则(Mill’s Principleof Utility)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起源于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和密尔(John Stuart Mill),他们的传统观点是享乐的(hedonistic),认为一个好的结局就是幸福或者满足。一般来说,功利主义被认为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同康德不同,密尔将行为的结果看作决定行为是否道德的主要因素了,幸福是最好的结果,因而应该以此检验一切行为。在决定一个行为时,我们应该询问自己,这一行为会对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包括我们自己带来多少好处和多少不利。

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媒体在报道一些有争议的新闻时,如果最终的结果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那么这一行为即使伤害了少部分人或者新闻当事人,那么也应该是道德的。

4、权利:罗尔斯的无知之幕(Rawls’s Veil ofIgnorance)

罗尔斯(1971)在其著作《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中提到,公平是正义的基本理念。“无知之幕”的意思是指,在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在走出这个幕布后将在社会/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无论是市长还是清洁工。这样的好处是大家不会因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给出不公正的意见。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来的位置,因此这一过程下的决策一般能保证将来最弱势的角色能得到最好的保护。当然,他也不会得到过多的利益,因为在定规则的时候,幕布下的人们会认为那样做也是不必要的。[5]

罗尔斯强调公平,同时强调这是在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的公平。除此之外,无知之幕原则也反对那种只顾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小部分人的倾向。这意味着,罗尔斯摒弃那种以公众知情权为名义而窥探公众人物隐私的采访报道,

5、爱:犹太-基督教的“人即结局”原则(Judeo-Christian Persons asEnds)

几乎所有的伦理规范都来自各种宗教传统。犹太-基督教在最大程度上支配了美国文化,而且其神学伦理一直以来都是最具影响力的。神学伦理强调爱人,所以人才是结局。在基督教的教义中,爱并不是刻板的、死硬的原则,而是指无私地关怀他人,完全地接受他人的一切,爱他们本来的样子。“爱朋友”甚至“爱敌人”这种爱人的伦理要求媒体维护弱小者的利益,帮助弱势人群,以及尊重那些可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准则的“敌人”的基本权益。这种“照顾”的要求也可以在诺丁的关系伦理学(Nodding’sRelational Ethics)中发现,其中提出“照看者从思想和行动上照料那些被照顾者”。[6]

以上五种原则既表现出了冲突的一面,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联系的一面。对于大众媒体来说,如何在这些准则中进行妥协或者折中,对于其自身的传播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且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有很多时候对于媒介伦理的分析,在具体到原则问题时,不应该把视野固定到某一条准则上,因为媒体从业者在进行抉择时也并非纯粹的选择了某一种伦理原则。

就利物浦儿童谋杀案的报道而言,英国本地的媒体更多地倾向于中道原则和基督教的爱人原则,他们选择了尊重法律规定不在案件判定前披露嫌疑人姓名和详细信息,但是对于案件的情节给予了足够的报道,希望能够达到一种平衡,而且也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隐私权的尊重。而美国媒体则可能适用于功利主义原则,因为在其看来,对于该案件的详细报道的结果是有利于对于儿童的教育和保护的,将会引起社会重视并促进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进程。

(四)、忠诚

意指选择道德责任的忠诚对象。克里斯蒂安(2005:22-23)总结了五种忠诚对象,包括我们自己、委托人/订阅者/支持者、我们的组织或者公司、职业同行以及社会。从职业道德的角度看,受众应该是媒介从业者最基本的忠诚对象,比如新闻媒体就应该为受众提供最真实最时效最全面和准确的新闻事实,不因为政治或经济压力而隐藏或淡化某些新闻事实,也不能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而制造假新闻或者夸大部分新闻事实。除此以外,媒体从业人员还应该忠诚于其报社、电台、电视台、杂志社等组织或传媒集团、媒介同行等。

选择忠诚对象是波特图式的最后一个分析步骤,也是最终决定媒体传播行为的一个直接因素。利物浦案例中,我们发现美国媒体以受众知情权为目标,选择了受众为忠诚对象,而英国媒体因为处在本地的政府和法律管理之下,除了受众之外,还需要忠诚于政府和法律的管理,因此也选择忠诚于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规定。

以上四个步骤就是波特图式的理论模式,而实际上在对媒介伦理进行分析的时候,波特图式应该被看作是一个不断循环的系统以及有机整体(图2)。

图2:波特图式系统

(资料来源于Christians,Clifford G., Rotzoll, Kim B. et al. (Eds.) Media Ethics: Cases and MoralReasoning (7th edition).2004, Boston: Pearson education, p.6)

从这个系统图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在某一新闻事件进行报道时其伦理决策过程的每一个步骤都是会影响彼此的,比如对于某一事件的定义可能会影响到其伦理原则的应用,而对某一事件价值的判断则会影响其忠诚对象的选择;反之亦然。而且,当选择了忠诚对象之后,媒体会有专门的判断或政策,并且会有相关反馈,这些反馈则会成为下一次对某一事件的定义的基础。

 

三、波特图式的适用

波特图式从其实质上看,仍然是偏向于定性分析。在上文中,我们详细阐述了其四个步骤以及由此延伸的分析系统,然而在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时,研究者的分析过程依然是需要其本人在熟悉这一模式的基础上对某一新闻事件的报道过程进行判断,主观因素仍然占据了很大的一部分。不过,由于波特图式将媒介伦理这么复杂的问题(problem)的探究简化为可以按部就班的考察的疑问(question),因此大大便利了媒介伦理的研究。

国外利用波特图式进行媒介伦理分析的研究比较早就出现了,而且一般都是应用模式对记者或者媒体的行为进行伦理分析(Williams, 1997; Stiles, 2009)。在一项分析报纸刊登涉性广告是否有悖伦理的研究中,研究者应用了波特图式对凤凰城四家当地报纸的广告刊载决定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不管是从价值观还是从原则来说,刊登性广告,尤其是涉及性交易的广告,都是非伦理的。而报纸的出版者和广告主管则是最大的决策制定者。[7]在决策制定的过程中,他们选择了为报社和公司获取利润的价值观,并且运用了功利主义的原则——虽然其效用的对象只是单方面的,其忠诚的对象则是报社和广告主。这项研究的问题在于,即使不使用波特模式分析报纸的广告刊登行为,而以广告的内容分析和传播效果分析为基础也可以得出其最终的结论,而且其结论也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一项考察电视新闻播出决策的研究则使用了观察法,美国印第安纳州两家电视台的17名新闻工作者包括记者、摄影师以及新闻制作人员等,则被纳入到了研究样本中。研究者试验了这17名记者在面对一个道德模糊的境况时是如何作出其新闻制播决定的:这些记者都获得了一些不能确定身份的人在一家当地的健康机构做艾滋病毒检测(AIDS testing)的视频,这些画面是需要保密而且非常的有新闻性,但是一旦播出,这里面的医生以及病人将可能会被别人认出来,不管是声音还是图像。这些视频是由电脑模拟制作的,但是受试者并不知道。研究结果显示,这些研究对象对新闻事件的定义和陈述、对相关价值和原则的确认以及对于忠诚对象的选择与其记者组织关系的身份、个人经历和性别有重要关系。其中,记者组织成员更加注重于其编辑室经理和同业人员的利益,经验丰富的记者则比较依赖于同行的观点,而女性则比男性较少关注同行的意见。总之,组织和同行的压力使得从业人员形成了决策制定的过程,而这些因素的影响则取决于记者们所面临的情况的性质、他们从个人观点出发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最一开始接触情境所采取的行动。[8]这项研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更加偏向于自然实验,因此对于波特图式模式的运用并不是重点,而只是借用了其中四个分析步骤,考察了研究对象在这个方面的表现。研究结果表明,十七个受试者当中只有一个人花时间利用伦理准则帮助自己定义情境、确认相关价值和原则以及选择忠诚对象。这也说明,我们在分析媒介伦理问题时,可能应该更加考虑到现实的新闻实践。

还有学者(2007)对中国的13家包括电视台、报纸以及新华社和中新社在内的媒体的媒介伦理进行了分析。研究者使用内容分析法,在波特图式的框架下,对这些媒体的组织陈述(包括其对外介绍)、内部人员的工作守则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究者指出,一般以上的研究对象把自己定义为党和国家的喉舌,而对于大部分的中国媒体来说,党和国家的政策宣传仍然是其最重要的任务,传播重要的信息是其次的。研究显示,中国媒体的差异不是依照其对于受众的忠诚度而是由政府控制力度的大小来区分的。[9]这项研究同样不是以具体的新闻案例为研究对象,但是其对于波特图式的适用却是具有一定价值的。然而,我们应该明确的是,这项研究着眼于一些类似于守则和规定的文字内容,偏向于“纸上谈兵”,并不能准确地确定中国媒体的媒介伦理。

近几年来,国内也出现了很多利用波特图式进行新闻或者媒介伦理研究的论文。由于对该模式的阐述和问题的分析篇幅较长,所以一般此类研究都以硕博研究生论文为主,专业背景则涉及新闻传播学、伦理学(朱春霞,2002;梁修德,2005;高学巍,2008;付传凤,2008;申会娜,2008;饶娈,2009),也有一些直接使用波特图式进行中国新闻案例分析的论文(陈力丹,赵卓伦,2007;陈俊妮,2009)。申会娜运用波特图式分析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伦理问题,,然而其中的分析部分流于表面,并未真正理解波特图式分析的四个步骤。相同的问题也出现在了梁修德和朱春霞对于《传媒者道德选择探究》以及《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传媒自律》的研究中。相比之下,付传凤对于新闻炒作现象的伦理问题研究则比较适当地运用了波特图式,研究中对于杨丽娟追星事件的分析,比较全面地揭露了媒介在此事件中暴露出的伦理问题。同样,高学巍对于《东南时报》摄影记者抓拍市民骑车摔倒事件的分析也比较清晰地阐明了波特图式的分析步骤。

上面例举的这些研究不管对于波特图式的运用是否成熟,都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波特图式是否适用中国的媒体环境。在考察其适用性方面,饶娈的毕业论文从其内容、产生背景、优缺点、在中国运用的现状以及本土化等方面进行了综合的理论研究,论文在很多方面提供了值得参考的资料和分析。研究者指出,在把“波特图式“引入中国传媒界并运用于媒介实践活动时,其对于处理较为清楚简单的伦理冲突还是有效的,但面对复杂的伦理冲突时,则往往无能为力。[10]研究者认为,波特图式的第三和第四个步骤体现了西方文化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价值相对主义的色彩,这与中国的社会文化背景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调整。研究者将波特图式进行了简化,简化后的三个步骤分别是定义事实、从效忠对象的优先性序列出发,确认价值的等级序列(兼并了价值、原则以及忠诚三项)以及附加事实[11]。在此,研究者假定,“传播活动中伦理冲突的解决,首先是冲突中的当事人要确认自己的效忠对象,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做出价值抉择。”[12]虽然看似简化了波特图式,但是实际上我们发现新的模式从分析程序上看更加复杂,更偏向于个人化和内在化。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研究者对于效忠对象的优先排序首先是祖国、人民群众、中国共产党,其次是团体,最后是个人;对伦理原则的排序是以人为本、公正性原则和和谐原则。“在效忠对象上,国家、党和人民群众是第一位的,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能考虑团体和个体自身”,[13]这样的观点反映了研究者自身的局限性。波特图式并未确定以何种价值选择、伦理原则、效忠对象为准,但是这个新的模式显得过于僵化,其适用范围因此显得比较狭隘。但是这一尝试却是值得鼓励的。

 

四、结论和讨论

    波特图式产生数十年来,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伦理问题的分析,新闻或者媒介伦理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而且因为分析过程的偏定性,其在偏重量化分析的国际学术界并没有较大的影响力。

    中国的媒介伦理研究者对波特图式的运用并不多见,这与国内研究者更习惯于质化的案例分析,比如根据某一新闻事件进行假定合理推理,然后提出公认的伦理困境,最后给出泛泛的政策建议。而我们所希望看到的对于波特图式的中国本土化则依然有待进一步的尝试和实践。

本文作为一篇抛砖引玉的文章,只能尽有限力量将波特图式与媒介伦理相关的理论和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选择的分析论文也因为个人学术眼界而有一定的局限性。未来的相关研究应该更偏向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不仅对其理论进行阐述和解释,同时结合更多的中国案例考察其应用程序和适用性。另外,本文中涉及的案例多位新闻事件,而我们所提的媒介伦理应该是更加广义的涉及媒介的伦理问题,还应该包括电视节目、电影、广告等多种形式的媒介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这也是未来的研究需要加以考量的重要内容。

 

(作者简介:向伟华,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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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Stiles,Siobahn.(2009).The people V.S. Big business: Applying Potter’s Box to theethical decision to publish sex ads in newspapers. Conference Papers --National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2009.

[24]  Tan,Yue. (2007) Ethics of Chinese Mass Media, 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TBA, San Francisco, CA, May 23,2007.

[25]   Williams, RussellB. (1997). AIDS testing, Potter, and TV news decisions. Journal of Mass MediaEthics, 1997, Vol. 12 Issue 3, pp.148-159.

[26]   Christians,Clifford G., Rotzoll, Kim B. et al. (Eds.) Media Ethics: Cases and MoralReasoning (7th edition).2004, Boston: Pearson education.

[27]   Rawls, John. ATheory of Justice,.1971,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BelknapPress.pp.3-53.

 

 

The Inspection of the MoralReasoning Model of Media Ethics:

the Introduction and Adaptation ofthe Potter Box

 

Xiang Weihua

 

Abstract:The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adaptation of the Potter Box in terms of mediaethics issues, since the research of media ethics lacks the universal adaptivemoral reasoning model in China currently. Therefore, the article firstdetailedly describes the content and analytical process of the Potter BoxModel. Then it combines the model with the media studies through the analysisof some classic cases. To see what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of Potter Box Modelhas in adapting the media ethics research,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threerelative overseas researches by exemplification and some relative Chinesedissertations of the Potter Box Model. The article asserts that the adaptationand localization of the Potter Box Model of moral reasoning should neither befocused on the surface nor be applied with too many specific China’s situation stiffly;otherwise, it will easily lead to narrow perspectives.

Keywords:the Potter Box; Literature review; Applicability; Localization

 

[1] 本定义参见文福荣,肖少北.道德推理、道德情感与道德行为关系的研究进展[J]. 江南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9年12月,第29卷第4期:342-345。早期有学者提出道德推理就是指思维主体在一定“实然”信息刺激下进行思维,通过对道德现有作善恶过滤分析,从而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善恶判断中引出未知应然判断的心理活动过程。详细分析也可以参见匡促联.论道德推理[J].宁夏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总第75期):93-100.

[2] 详细的案例分析可见Christians,Clifford G., Rotzoll, Kim B. et al. (Eds.) Media Ethics: Cases and MoralReasoning (7th edition).2004, Boston:Pearson education,pp.1-9.

 

[3] 参见Christians, Clifford G., Rotzoll, Kim B. etal. (Eds.) Media Ethics: 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 (7thedition).2004, Boston:Pearson education,p.11.

[4] 参见Christians, Clifford G., Rotzoll, Kim B. etal. (Eds.) Media Ethics: 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 (7thedition).2004, Boston:Pearson education,p.15.

 

[5] 参见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1971,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Belknap Press.pp.3-53.

[6] 参见Christians, Clifford G., Rotzoll, Kim B. et al. (Eds.)Media Ethics: 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 (7th edition).2004, Boston: Pearsoneducation, p.21.

 

[7] 参见Stiles, Siobahn.(2009).Thepeople V.S. Big business: Applying Potter’s Box to the ethical decision to publish sex adsin newspapers. Conference Papers -- National CommunicationAssociation,2009: p.24.

[8] 参见Williams, Russell B. (1997).AIDS testing, Potter, and TV news decisions. Journal of Mass Media Ethics,1997,Vol. 12 Issue 3, p.159.

[9] 参见Tan, Yue.(2007). Ethics of Chinese Mass Media. ConferencePapers --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2007 Annual Meeting:pp.22-23.

[10] 饶娈.波特图式对中国媒介的适用性[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 2009:p.33.

[11] 所谓附加事实,即在确定了效忠对象的序列和伦理原则的序列之后,当事人会做出新的决定,而这将会增加第一步已经被定义或陈述的事实,而新的传播实践进行后会产生一些违背我们意愿的效果。作者在此提出了对于附加事实的考虑,即要求必须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估计与分析,确定附加事实是不是自己想要的结果,自己能不能承受随之而来的负效应。

[12] 饶娈.波特图式对中国媒介的适用性[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 2009:p.36.

[13] 饶娈.波特图式对中国媒介的适用性[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 2009: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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