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机关单位常见的失泄密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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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机关单位常见的失泄密风险点

2023-10-24 11: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正如爱因斯坦所说:“没有侥幸这回事,最偶然的意外,似乎也都是有必然性的。”以上案例中,如果当事人在办理涉密文件时,严格按照运行程序;严格按照涉密文件运管程序,妥善保管涉密文件;但保密工作没有如果,错了便是错了,不可能重新再来。

保守机密,慎之又慎。保密工作不只是说在嘴上,挂在制度上,更需要时刻绷紧保密这根弦,坚持涉“密”必慎,如此才能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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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文件不按规定定密

2011年8月,某市卫生局收到上级1份秘密级文件,时任卫生监督科科长王某,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起草了转发该文件的通知,而且未按规定定密,并将另外2份秘密级文件一起扫描,上传至市政府网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王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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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件不按规定定密

2012年4月,某县人防办综合股股长孙某,在起草本系统队伍组建方案时,引用上级有关涉密文件内容,未按规定定密。文稿拟定后,该办副主任郭某未严格审核把关,导致文稿被发布至县政府网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孙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郭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当前机关单位普遍存在“县级单位没有定密权限,所以定密与我们无关,也不用确定定密责任人”的错误想法。实际上,县级单位没有原始定密权,但有派生定密责任,简单来说,县级机关不得将自行产生的文件确定密级,标定“秘密”“机密”等标识,但在套转、引用、汇编标有密级的文件时,产生的文件与原文件密级一致,应按照原本文件标定的“秘密”“机密”等密级标识为新产生的文件标定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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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涉密文件上传至网盘

某县政协经联委干部柳某,为方便撰写该县《政协志》,在未经保密审查的情况下,将自行收集的5000余份政协系统电子文件资料(含标“机密”4份、标“秘密”6份),通过互联网计算机上传到个人百度云网盘账户,直至保密检查被发现。经鉴定,上述10份标密文件资料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部分文件资料包含政协工作敏感信息、工作秘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柳某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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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QQ传输涉密文件

2013年10月,某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马某为及时组织传达某会议精神,向县委某部门办公室主任周某索要市委有关部门的会议文件。周某手中的文件则来自其上级某部门办公室主任洪某,是洪某在明知该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要求办公室副主任王某通过QQ在线传递给周某的。周某收文件后,在县委组织的会议上进行了发放,并于会后通过QQ邮箱传递给马某,马某又将该文件上传至QQ群共享文件夹中,供各中小学传达学习。某中学办公室主任从QQ群文件共享中下载了该文件,刊登在学校门户网站中,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洪某、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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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通信中传输国家秘密

2017年2月,廊坊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在中国银监会法规部借调期间,将一份在保密计算机OA系统收到的机密级国家文件隐去“机密”标识后,用手机拍照并通过微信发给原单位郑某(廊坊银行),郑某又转发给了廊坊银行主管同业业务的总监费某,随后这份涉密文件在业内各大微信群传播,文件照片被转成PDF文档,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被大范围公开传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鉴于其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分析

保密法规定,禁止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微博、微信、网盘、云存储等层出不穷,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然而对于保密工作而言,却隐患无穷。要保护好国家秘密,每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都必须坚定“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根本底线,具备信息化条件下保守秘密的基本意识和常识,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安全索。

来源:国家保密局《保密工作》杂志

2022年第113期

(总第20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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