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自己的承重墙,让别人……告去?丨老邻居,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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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自己的承重墙,让别人……告去?丨老邻居,新问题

2024-03-13 07: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化纠纷促和谐的 上海松江法院 收录于合集 #老邻居,新问题 4个

文字来源:泗泾人民法庭 滕小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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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一个矛盾气质拉满的存在,它是城市最细密的“毛细血管”,又是最普遍的治理形态,人们常忽略邻里问题于“日常琐碎”,却无从摆脱它于“层出不穷”。随着人们生活形态的快速迭代升级,邻居越处越老,邻里间的问题越来越新。松江法院总结司法实践中常见、高发的新型社区纠纷类型,结合法理与道理,推出《老邻居,新问题》专栏,为您送上现代邻里生活司法指南,司法与您相伴向明天。

NO.4

承重墙

小孙在30岁这一年终于在上海买了一套房,这是第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他十分开心。但有一点美中不足的是,这套老房子的户型他并不满意,于是准备来一场“大刀阔斧”的改造。

这天,楼上的小张正靠在躺椅上听音乐,一阵震耳欲聋的敲击声吓得她一激灵,小张忍无可忍,直接冲到了楼下。只见入户门大开着,工人正举起锤头要向一面墙砸去,小孙则在一旁“指点”。小张大喝一声:“停!这是承重墙!”小孙却不以为然,管它是什么墙,小区里改造的又不止他一家,执意让师傅按照他的意思砸。承重墙到底能不能砸?承重墙被破坏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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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乱砸承重墙的新闻屡见不鲜,这一敲、一钩,直接导致多家住户家中,以及公共走道等多处墙体出现裂痕,对楼内居民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更造成住户们“有家回不得”,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公安机关虽迅速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楼可能从此成为“危楼”。所以,承重墙承载了整栋楼居民的生命安全,断不可轻易破坏。你家小区有人在敲承重墙吗?快来寻找这些与生命安全紧密相关的答案吧!

关于承重墙的Q&A

Q1

承重墙是否属于小孙认为的房屋业主专有部分?

A

不是。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民法典中规定的共有部分。

Q2

承重墙遭破坏后会引发哪些后果?

A

1.破坏整栋房屋的结构安全和稳定性,对楼栋居民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承重墙体破坏后,会导致建筑物产生开裂和变形,可能引发坍塌或者垮塌事故;影响建筑物的耐震性能,在遭遇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建筑物会更容易损坏倒塌。

2.敲墙行为人面临多重责任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对房屋结构造成严重影响的,侵权人将面临巨额民事赔偿;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需要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侵权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Q3

装修过程中,如果想对房屋墙体进行部分改造,需注意哪些问题?

A

1.找具备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人士对房屋结构进行勘察,在不破坏承重结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之部位的前提下,进行房屋合理布局规划,制定相应设计方案;

2.在墙体改造前,须把重新规划的施工设计图递交物业,获批后方可施工;

3.按规定时间施工作业,避免扰民。

Q4

若发现有人破坏承重墙体,其他业主如何维权?

A

首先第一时间阻止该行为的继续,立即告知物业、居委等相关工作人员,事态紧急的立即采取报警措施;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Q5

除了损害房屋承重结构外,业主的哪些行为也会涉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A

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等。

老邻居·新问题

视频特别鸣谢

出镜丨泗泾法庭 孙洪阳、张曼婷、潘斌

视频丨方君仪、张翼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敲自己的承重墙,让别人……告去?丨老邻居,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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