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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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17: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各种普查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下简称“两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普查工作

 

  普查是党和国家全面掌握我国国情国力、制定国家基本方略和重大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依据,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调查工作中都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第二款明确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各项普查,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行政法规,每次普查国务院都要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印发开展普查工作的通知,就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组织和实施、普查经费保障等提出明确要求,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数据及时准确。

 

  二、“两员”配备和使用对普查具有重要意义

 

  每次普查都是一次和平时期的重大社会动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其中“两员”的配备和使用至关重要。

 

  各项普查条例都对“两员”配备做了明确规定。如《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第十九条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据统计,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共配备“两员”约650万人,2016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配备“两员”约400万人,2018年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共配备“两员”160多万人。“两员”在普查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工作,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历次普查中,普查员的主要任务包括:熟悉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界线和电子地图;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入户路线;做好对普查对象的普查宣传告知;完成清查和普查登记阶段的数据采集、审核、上报;严格执行各阶段质量控制办法,开展数据检查;参与事后质量抽查。普查指导员的主要任务包括: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协调、落实本普查区的宣传动员工作;检查普查员工作进度,及时将上级普查机构的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普查员;解答普查员提出的问题,与当地普查机构保持密切联系,沟通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

 

  可以说,普查中每一笔基础数据的收集都凝聚了广大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心血。从另一角度看,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也将会直接影响普查源头数据的质量。因此,每一次普查,国家都高度重视“两员”的配备工作,对“两员”素质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每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群众工作经验,熟悉普查(小区)情况,身体健康,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善于做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并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必要的补贴是提高兼职“两员”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从历次普查看,“两员”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开招聘人员;二是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商调的兼职人员。从实际情况看,与从社会招聘的“两员”相比,从各有关单位商调的兼职“两员”在普查中多来自基层政府有关部门或村(居)“两委”,具有自身特有的优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他们熟悉当地情况,基层经验丰富,容易获得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利于开展普查工作;二是他们普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部分人员还多次参与大型普查,有统计调查经验,利于保障普查数据质量;三是他们长期在基层单位工作,纪律规矩意识较强,稳定性较好,在普查的各个关键阶段,都能坚守岗位,按要求开展工作。

 

  为保障“两员”权益,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对社会公开招聘的“两员”,各级普查机构都会按照“两员”招聘合同或其他约定形式,参照当地劳务市场价格、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工资标准等,根据其实际工作量核定并发放劳动报酬;对于从各有关单位商调的兼职“两员”,在以往历次普查中,除保持其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外,地方普查机构也都会根据“两员”额外加班情况及在普查工作期间发生的额外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等给予适当补助(一般少于招聘人员报酬,各地标准不一)。但随着近年来国家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推进,对商调兼职“两员”,包括村(居)“两委”人员补贴的发放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同解释。一些地方明确要求停止发放商调兼职“两员”的补助,个别地方甚至将发放兼职“两员”补助列为审计整改或纪检问责的内容。受上述因素影响,一些地方取消了对兼职“两员”的补助,商调兼职“两员”的积极性受到了很大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普查数据质量造成了影响。

 

  四、明确兼职“两员”补贴范围和标准意义重大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普查一线为普查工作付出了辛勤劳动,是各项普查得以顺利完成不可或缺的力量。妥善解决好“两员”补贴,尤其是商调兼职“两员”包括村(居)“两委”人员的补贴问题,既体现党和政府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关怀,也直接关系商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并将影响普查源头数据质量。目前,相关普查条例对从社会公开聘用的“两员”的报酬都作了原则规定,但对商调兼职“两员”补助的规定都付之阙如。

 

  商调兼职“两员”的补贴范围和标准,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实际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7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依法明确需要村(居)委会协助完成的普查工作事项,应当为其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相关专项补贴可以直接发放给村(居)委会干部”。这为村(居)“两委”人员发放“两员”补贴提供了重要指导。

 

  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中,为充分调动兼职“两员”的工作积极性,经认真研究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3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发放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兼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经济普查费用补助的通知》(国统字〔2019〕36号),明确对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入户调查期间,完成普查任务的兼职“两员”(主要包括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等单位商调的“两员”),可以发放费用补助;明确规定对参与普查的商调兼职“两员”,除保持其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放不变化外,按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当地实际和经济普查工作任务情况,由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确定。应该说,这些规定,为今后研究和制订各类普查兼职“两员”补贴范围和标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参考。

 

  今后,国家统计局将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各类普查中商调兼职“两员”尤其是村(居)“两委”人员的补助问题,努力争取制定出台相关文件规定,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明确今后各类普查中商调兼职“两员”补助发放的范围和标准工作,为基层普查机构发放“两员”补助提供明确的依据,为提高“两员”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顺利推进普查工作、提高普查数据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感谢您对普查工作特别是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统计局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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