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教育部最新关于培训机构政策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7-16 20: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9年5月23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九部门《中小学生减负措施》(教基〔2018〕2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依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和规范有序的长效发展机制。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努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1.分类管理,依法规范。坚持德育为先,促进全面发展。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促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

  2.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强化全市统筹,落实以区为主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切实解决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多头审批管理、监管合力不足问题。教育部门协调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执法和专项治理行动。

  3.整合资源,综合施策。加强政府指导和政策引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强化学校育人的主体地位,大力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加大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力度,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共同营造有利于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三)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确保完成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目标。从现在起至2020年底,重点完成以下工作目标。

  1.重点解决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因多头管理产生的监管弱化问题,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2.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3.重点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完善备案制度,制定分类登记管理等办法,形成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4.重点提升中小学育人能力,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完善课后服务体系,拓展“四点半活动”内容,促进中小学生综合素养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推进分类管理

  1.实施分类登记。申请新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备案核准。可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行登记:选择营利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现有校外培训机构按自愿选择原则,可向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申请重新进行登记。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牵头,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2.细化工作流程。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共同制定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登记管理制度,细化登记事项及工作流程,明确变更登记类型及办法,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牵头,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二)明确管理责任

  3.厘清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我市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多部门共同负责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4.有证有照管理。市教育部门负责统筹本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区教育部门在做好办学登记备案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受理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巡查发现线索的归口分派,并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区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5.无证机构查处。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校外培训机构查处工作。其中,对于无证无照机构,教育部门配合查处。对于无证有照机构,教育、市场监管和民政等相关部门配合查处。无证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办学证照;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停办,教育部门妥善安排好现有学生。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6.安全隐患查处。公安、卫生、食品监管等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存在治安、交通等安全隐患和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协助做好形势研判分析、安全隐患线索收集通报、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维护良好执法环境和社会安全稳定。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助制定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7.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广告。教育部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校外培训机构有关信息。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各区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8.联合执法组织。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托街道办事处网格化管理体系,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开展经常性检查;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无证校外培训机构的巡查和执法。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三)强化监督机制

  9.强化日常监管。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教育部门每年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检的参考依据。教育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飞行检查”、交叉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纳入每学期开学检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10.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各区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备案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年检和年报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牵头,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11.分类公布机构名称。定期或不定期分类公布培训机构名称,具体分为三类:一类为有证有照培训机构;一类为有照无证培训机构;一类为无证无照培训机构。对有证有照的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可根据其是否规范经营、有无不良和违规办学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指标,设置若干等次;对有照无证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指导其依条件申办校外培训资格或退出校外培训市场,不定期公布其接受监管的情况;对无证无照培训机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进行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情况。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市民政局、各区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2.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市教育部门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公开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办理、纠纷和举报、检查和评估、行政处罚、黑白名单等信息。建立投诉举报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区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1月。

  13.推动行业约束自律。依托教育培训类行业协会推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内部规范管理制度、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4.加强督导检查和评估。教育督导部门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规范化等级评定,科学评价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水平,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推动品牌建设和水平提升。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区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5. 健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机制。支持各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推进落实综合执法;加大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强执法培训,及时研究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复杂问题、新问题,制定执法指引,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区牵头,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1月。

  (四)明确设置要求

  16.加强党的建设。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新设立机构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通过联合组建或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负责人参与培训机构重大决策,确保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生为本,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责任单位:各区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7.规范机构名称。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新设立以文化教育课程为主的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幼儿园”“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牵头,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8.提供合格场所。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教室生均使用面积、生均宿舍建筑面积参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深教〔2015〕3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在中小学校校内或幼儿园园内。办学场所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务的,有关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牵头,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9.配备合格师资。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适应教学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应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境外、国外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并为境外、国外人员办理工作许可。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牵头,市公安局、市外事办公室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6月。

  20.规范招生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招生简章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广告形式与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6月。

  21.严格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保障学员合法权益。不得捆绑推销贷款、金融等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收取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并开具合法收费凭证(发票),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费用。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办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区牵头,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完成时限:2019年10月。

  22.防控财务风险。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帐外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抽逃。

  非营利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开设并使用学杂费专用账户,不得用教育培训设施作为担保办理抵押贷款;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置财务管理机构,收入应当全部纳入财务专户,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责任单位:各区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23.强化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明确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校外培训机构每一教学点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学员规模在500人以上的,按照每500名学员配备1名保安员的标准配齐专职保安员。保安员必须持保安员证上岗,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械,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并报属地派出所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安装符合《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视频监控系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6月。

  (五)规范学科类培训行为

  24.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科培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培训内容应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良好思维习惯,丰富学科实践体验,提升学生综合素养为主。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每次授课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45分钟安排课间休息。培训结束不得留任何形式家庭作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周期记录授课时数,并记入教学档案。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25.严格依据课程标准教学。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要基于相关学段国家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学科培训班名称应直观、准确、规范,如“小学五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等。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要向社会公布,并报区教育部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牵头,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26.严禁组织学科类竞赛。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输送给中小学学校作为招生依据;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在职教师组织培训生源。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牵头;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27.严格遵循教材适用原则。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培训教材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原则。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迷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6月。

  (六)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

  28.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坚决查处个别中小学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对于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擅自将教学测试内容透露给培训机构,以及组织、推荐、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政策,坚决禁止中小学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29.建设线上服务平台。建立“名师课堂在线”服务平台,组织名师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多形式在线教学,免费为中小学生提供个性化、多样化在线服务;建立微课资源库,通过购买服务和自主研发等形式,整合各种优质教育资源,开发中小学各科微课资源库,面向全市中小学生开放,重点讲解中小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30.拓展“四点半活动”范围和内容。将“四点半活动”扩大到全市中小学,规范活动安全管理,提高活动质量和水平。整合利用社会优质资源,普及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综合实践、劳动教育、科学实验、文化艺术、校园体育、职业生涯辅导等课外实践活动,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提升综合素养。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31.完善学生课后服务政策。充分挖掘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等方面的资源,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把课后服务工作纳入中小学校考评体系,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积极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课后服务工作模式。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牵头,各有关校外培训机构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三、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重要意义,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幸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强化使命担当,坚持问题导向,压实工作责任,规范校外培训秩序,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

  (二)健全工作机制。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深圳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创新工作机制,形成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三)强化问责考核。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的督导评估,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督导评估长效机制。评估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加强人员和经费支持。市、区教育部门要充实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队伍力量,不断加强专兼结合的教育执法队伍建设,保障专项治理取得实效。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五)重视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和成才观念。对管理规范、质量信誉好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行业标杆。坚持正面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积极营造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