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小三门: 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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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小三门: 教育法律法规

2024-02-24 22: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案例分析︱小三门: 教育法律法规

第四部分 小三门案例分析

常考知识点

专题一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关系、教师申诉、教师的违法侵权行为、依法执教、学生伤害事故,还有对相关教育法律条文的考查。

在该专题中, 最常涉及的法律主体就是教师、学生、学校、家长或监护人。

(一)教师

涉及教师的案例分析题会考查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申诉、教师的违法侵权行为、依法执教以及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与教师有关的法律条文;

如我国的《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等。

(二)学生

涉及学生的案例分析题考查的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伤害事故以及教育法律法规中与学生有关的法律条文,

如我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案例举例

某学校八年级学生小明和小刚喜欢上网玩游戏,经常结伴去网吧上网。一次因为贪玩,他们俩上课半个多小时后才到学校。

班主任王老师非常生气,对他们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责令他们写出深刻检查,写不完不准进教室上课。两个学生趁王老师不注意,又跑到学校附近的河边玩耍,结果学生小刚溺水而死。

问题分析

请运用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答案

(1)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每个学生都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班主任王老师责令小明和小刚在上课期间写检查,并且写不完不准进教室上课的行为,侵犯了小明和小刚的受教育权。

(2)学生不仅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小明和小刚在上课半个多小时之后才到学校,没有履行我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展开全文

(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 在本案例中,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因此,学校在进行赔偿后有权向班主任王老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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