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之窝”侵权“燕之屋”,达成调解后“故技重施”,法院判决四倍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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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燕窝品牌“燕之屋”在成长过程中多次遭遇商标侵权,本案中的侵权人即使与商标权人达成调解后仍继续侵权。 022020年,被告因生产销售“燕之窝冰糖碗燕”产品侵害原告商标权,被原告诉至上海某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03然而,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销售商在长沙售卖与上海案件同款的被诉侵权商品,被告在其网站宣传时仍然使用“燕之屋”“碗燕”标识。 0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涉案标识侵害原告商标权利,其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条件。 05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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