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侵占公共绿地,违反国务院相关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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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记者为此采访了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媛。 王媛律师解析 侵占公共空间、公共绿地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任意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按规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王媛律师解说 马报融媒记者 刘芳 原标题:《提醒!侵占公共绿地,违反国务院相关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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