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侵占公共绿地,违反国务院相关条例!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故意损坏绿化带 提醒!侵占公共绿地,违反国务院相关条例!

提醒!侵占公共绿地,违反国务院相关条例!

2024-07-15 07: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城市绿地是城市之肺,城市绿地也是城市环境中唯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并面向每一位市民开放。我市日前对佳山墅小区13户住户搭建围墙侵占公共空间,开挖鱼池、扩大院子侵占公共绿地等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那么侵占公共空间、公共绿地

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记者为此采访了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媛。

王媛律师解析

侵占公共空间、公共绿地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任意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私搭乱建,侵占公共草坪,改造为私家庭院;占用公共土地挖坑、搭棚,屋顶擅自加层,公共绿化带地面非法硬化等侵占公共空间、公共绿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按规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王媛律师解说

对于不听规劝不自行拆除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清除违建,还绿于民。

马报融媒记者 刘芳

原标题:《提醒!侵占公共绿地,违反国务院相关条例!》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